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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冤21年!一家5口深夜被砍,揭秘“五周杀人案”背后哪些谜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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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节选自《无罪辩护》,有删减;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有一天下午,我正在研究我们律师事务所的一个案子,这个案子非常的特别,不是说他有多悬疑迷雾重重,而是这个案子中的刑讯逼供太严重了,比张氏叔侄、马廷新案,都有过之而不及。

我正一边翻看卷宗,一边寻找着里面的蛛丝马迹,这时,我的一位朋友风风火火的走进我的办公室,他对我说:「您一定要帮帮我」

我请他在沙发上坐下,问道:「发生了什么事?这么匆忙?」

他说:「我有个亲戚,被卷进了一起故意杀人案里,但是他绝对没有犯罪!」

绝对没有犯罪,我问道:「此话怎讲?」

他说:「他身上的伤,太惨了,根本就不是人能受的罪。如果真的有足够明确的证据,警察不会把他打得这么惨的!他一审被判了死缓,想要请您帮忙接这个案子。」

我让他讲述了大概的案情,听着听着,我觉得这个案子,说不上来的熟悉,好像和我们律师事务所正在办理的另一起涡阳的故意杀人案件惊人的一致。

那是 1997 年 6 月,我所律师为涡阳的一个故意杀人案件五名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而这个案件,是我接触过的最严重的刑讯逼供案件。

我们是从侦查阶段开始介入的,从我们要求会见当事人开始,就受到了公安、检察机关的层层阻挠,一直拖了好几个月才让我们和当事人会见。

跟嫌疑人,也就是本案的当事人接触之后,我们发现当事人身上的伤太明显了,不仅如此,

我们一路帮他们申诉控告,和公安、检察机关斗智斗勇。

1999 年案子终于起诉到了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合议庭和审委会意见是证据不足,宣告五被告无罪释放,如果不是后面发生的事情,本来案子到这里就结束了,而五个被告人,也不会承受那么多的苦难。

审委会开完会,五个被告人被无罪释放的消息就被泄露了,第二天被害人的父亲,在法院喝下了农药,自杀了。

结果案件大逆转,审委会重新研究,五被告人从无罪一下就到两个死刑、一个死缓、两个 15 年,案件已到了二审。

我朋友想要委托我辩护的这个案子,和之前我所提供法律援助的案子,惊人的相似,都是五个被告人,都被指控共同杀了一个女孩,公安办案人员都是阜阳市公安局的同几名警察,检察院派出的也是同一个公诉人,审理法院也是同一个合议庭。最主要的是听被告说所受到严重的刑讯逼供,手法也大体相同。经了解,该案在法院一审合议时,也是两种意见,一种认为证据不足,仅有被告人口供没有其他关联性的客观性证据,应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判决无罪;一种意见是五被告人的口供能相互映证,可以定罪。

不过涡阳杀人案是在准备判决无罪时出了事,导致被害人的父亲到法院喝农药自杀了,导致那五个无辜的被告被判处了有罪。

也许就是因为有这个案例在先,我朋友想要委托我的案子,法院审委会决定按照第二种意见一审判决被告张云死缓,被告张虎、吴敬新、张达发、许文海无期徒刑。

了解了这些情况,我的直觉告诉我,这又是一起严刑逼供、屈打成招的案件,朋友的请求,加上我见不得屈打成招的冤案,我便毫不犹豫的接受了张云亲属的委托,担任了张云故意杀人案二审的辩护人。

张云的这个案子,案情其实比较简单,那是 1996 年 6 月 5 日上午九点左右,阜阳至涡阳的阜涡公路车辆川流不息,路上行人不断。阜阳市公安局接到口孜镇派出所电话称阜阳市颖东区阜口公路口孜道班西 300 米公路南侧沟内发现一具裸体女尸,公安人员到达现场进行了勘验。根据勘查笔录记载:公路南侧 7 米沟半坎芦苇草丛中有一裸体女尸,尸体左侧腰部、大腿处有擦划痕。背心的三分之一塞入阴道,裤头塞入肛门。此外还记载了一句:「在尸体的偏西北方沟坎处,从路边至沟底方向有一趟不清晰的脚踏划痕」。而尸检结论是「他人扼颈窒息死亡」。

1996 年 6 月 6 日,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发了协查通报称:1996 年 6 月 5 日晨,阜阳市颍东区口孜镇洪沟村小杜庄附近公路边发现一具无名女尸,并描述了尸体的具体特征,希望各市、县、区公安局协查尸源。

1996 年 6 月 7 日,阜阳市颍泉区周棚镇王庄村西张庄小队村民刘凤海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其 17 岁女儿刘映在 6 月 4 日上午十一点半骑自行车去潘寨职业中学帮她妹妹拿照片后失踪。后来有村民发现一件雨衣和自行车。并反映有人在现场看见一辆红色小轿车,车号是皖 K00485。

该案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令人发指,一时间人人自危。警方立即开展了侦查,连续排查了 139 家有红色小轿车,包括后来被认定为作案车辆的刘方军所有的车号为皖 K02796 的达契亚。当时对车主刘方军进行了询问,并从车里提取了几根头发。据当时审理该案的审判长写的一份情况说明记载:被害人之父刘凤海反映案发后从刘方军的达契亚车里提取过头发鉴定,但卷宗并无此头发的鉴定。遂带承办人到检察院询问时任公诉人的于月刚,于月刚称公安侦查阶段已对此头发进行化验鉴定,因与被害人刘映血型不一致,公安机关未将有关鉴定材料入卷。关于 k00485 的车据说公安查了,但该车不是红色的。因此案件一直没有没有任何线索,后来专案组也撤离了,案子一放就是近 3 年时间。

无辜的刘映莫名其妙的失踪被害后,由于犯罪分子手段残忍在当地影响很大,刘映被劫的这条路是村里通往学校的唯一道路,大白天都敢杀人,孩子上学的安全受到威胁。这样的案子破不掉,群众意见很大,加上刘映父母一直上访,到 1998 年 12 月 23 日,阜阳警方再次成立专案组,重新侦查此案。 1999 年 1 月初,因涉嫌抢劫被抓的王庄村村民张奇交代了一条涉及 1996 年刘映被害案的重大线索。因为张奇的「举报」,刘映被害案神奇侦破。张奇是在 1999 年 1 月 11 日被公安人员带到耿鹏派出所,交代了 1990 年 11 月左右,曾和张达发、许文海去河南商丘抢了一个人的 200 元钱,没有涉及其他。

1999 年 1 月 16 日的提审笔录显示:刑讯人员问问:你可愿意继续如实交代问题?张奇答:我愿意如实向你们反映。于是交代了 96 年夏天的一个晚上他到张虎家打了一夜麻将,到早上七、八点走的时候,路过张虎住的套间,听到张虎和一个男的坐在客厅里讲话,两个人讲要弄一个女的。然后下楼就看见院内停着一辆红色小轿车。他骑车到王庄村又想找人来牌时,就看到那辆红车停在养鸡场西边一点,张云打开车门就坐进去了。第二天就听说刘凤海女儿被害了。这就是张奇所谓「检举」的内容,且不说他说的是不是事实,仅仅就凭这些怎么能断定是张云等五人杀害刘映的呢?

然而事实就是,张奇检举的当天,张云、张虎、吴敬新、许文海、张达发五人先后被抓。警方通过多次讯问获取了 5 人承认杀人的口供,最终呈现在法庭上的版本是:张虎当天驾驶着借刘方军的车,载着张云、张达发、许文海、吴敬新等四人将刘映劫持。因刘映喊叫反抗,张云用手臂勒颈,张达发、许文海搂腿搂腰,致刘映窒息死亡。张云、张达发、许文海、吴敬新 4 人脱掉刘映的裤子后扔掉,随后 4 人开车至口孜镇附近抛尸。

至此该案全面告破。从成立专案组到破案仅仅不到一个月时间,这个三年未破的重大杀人案件,就这样破了,真是太神奇了!

仔细查阅了张云故意杀人案件的卷宗,我们发现,杀人过程虽然五被告人都曾有过交待,但后来全部翻供,称有罪供述是受不了刑讯逼供才按照讯问人员的提示交待的。五人翻供情况基本一致,即在派出所提审时就都做了有罪供述,一到看守所就都翻供。这个蹊跷的事实,引起了我的注意,我要先见到我的当事人,了解情况。

于是我到看守所第一次会见了张云。

张云当年 37 岁,被捕前担任村党支部副书记,治保主任,计生专干。三年前刘映案件专案组在村里调查时,张云还一直在协助公安专案组工作,他做梦也没想到三年后,自己会被认定为刘映案的杀人凶手,并被警方会以杀人嫌犯被逮捕。

我问他:「一审判决书认定的是不是真的?」

他听了这话,非常激动的对我说:「完全不是事实,我是党员,受党教育多年,怎么可能无缘无故的去帮人杀人家一个素不相识的无辜女孩?杀人犯法,我作为党支部副书记不会连这点法律的都不懂的。」

我又问他:「那你为什么做过有罪供述?」

他说:「我要不承认你今天就可能见不到我了!」

之后就说起了他被残酷刑讯逼供的经过:1999 年 1 月 16 日中午张云在乡里计生办,被阜阳市刑警队来人带到颍上耿鹏派出所,将他身上带的准备还人的 7000 多元现金及 4000 元现金支票,还有一部 BB 机全部搜走,连个记录都没有。

随后将他铐在院子里,警员们就去吃饭了。等他们吃完饭回来,用胶布将张云的眼睛粘上,以张平业为首的警员就开始了刑讯逼供,

他们用的手段非常没有人性,先问:你为什么被抓?张云答:不知道。他们就把张云打跪在地,大冬天让他脱掉衣服光着身子,然后往他身上浇凉水,用电风扇对着他吹,吹一会浇一遍水;还用皮棍、皮带打,用皮鞋踢;后来把他双手倒背吊了三天,脖子上还挂了一桶水;几天没给吃饭,给他灌辣椒水;还把四肢分开绑着用棍子砸腿骨和脚踝;等腿上的伤结疤了他们就用竹片在结痂处刮,直到把结痂刮掉,刮的血肉模糊;用棍子敲打生殖器等。

这些张云都忍受住了,讯警察见不起作用,就对张云说:「你要是还不交代,我就夜提把你带上车,然后从车上推下去,一枪打死你,就说你畏罪潜逃」。

马廷新案,就曾有一个警察这样对马廷新说,这个案子也出现了一个,似乎这些冤假错案,和警察的这种思想和办案手段,撇不开关系。

一听自己要被枪毙,张云当时害怕了,心想留条命以后还可以伸冤,如果被打死了就真的被说成罪犯了。出于对生的渴望,他只好按照公安人员编好剧情录了口供回答。为了统一口供,他们还把另外两个当事人张虎和张达发的口供给张云看,让他背,然后再说出来。他们记录说错了就打。比如他们问:女孩阴道里塞的什么?张云答:是衣服,他们说「不对」就开始打,打过还没答对就提示说:「阴道那么小能塞衣服吗?你再想想,往小里讲,」张云答:是裤头,他们又问什么颜色,答不对就打,答对了就记录,就这样把张云打得遍体鳞伤,直到完全按照他们的意思录完了口供。

录完口供后,张云就被送到了看守所。到了看守所的第二天就多次吐血、便血,看守所打电话给刑警队,队长张平业带人来把张云送到医院,化名刘武进行抢救。

我翻看了当时的医院记录,入院病例记载:呕血、柏油样便伴面色苍白,并注明外伤史不详。诊断为:上消化道出血、失血性贫血、急性肾功能衰竭。

张云住院之后,治疗了半个多月,情况才有所好转。

据说化了六千多元医药费都是公安局付的。

听着张云讲他遭受的酷刑,看着他身上的伤痕和伤疤,我们没办法不相信刑讯逼供确实存在。另外几位被告人也都是如此,在一审开庭时他们脱衣解裤裸露身上被打的伤痕。

张达发说了和张云相似的被刑讯逼供的经过,比如,警察问:「劫持刘映那天下雨了吗?」张达发顺着警察的话回答:「下雨了」警察问:「那刘映打伞了吗?」张达发答:「打了。」警察问:「什么颜色的伞?」张达发回答:「红的」,警察说了一声:「不对」就开始打,说黄的不对也要打,等把所有颜色都讲了一遍挨了几十皮棍,讯问人员才说:「你怎么这么笨,下雨就只能打伞不能穿雨衣吗?」张达发说:「你早讲穿雨衣不就得了,我也少挨这几十皮棍。」这样的刑讯逼供、指供、诱供几乎在每个被告身上都发生过。

不仅如此,作为本案最重要的证据,张奇的举报,也是疑点颇多。该案因张奇举报告破,但是我仔细看了张奇的笔录,感到张奇的举报矛盾重重。借车人刘方军证言也是前后不一,张奇和刘方军的证言也是相互矛盾。为了探索真相,我决定立即去阜阳找张奇和刘方军核实他们的证言。费了一番周折找到了张奇,但是刘方军却怎么也找不到,据说是公安让他躲出去不准他出庭。

当时正好省高院办案人员也在阜阳,我找到办案法官要求他们和张奇核实,但他们赶时间要走,就让我们自己找张奇取证。为了避免风险,我找阜阳两个律师见证,并现场录音。张奇见到我就内疚的说:「我和张虎、张达发他们,是一个村的,自从他们以杀人罪被关押后,我心里一直不安啊,我在公安局讲的不是真话,完全是在刑警队办案人员严刑逼供下说的!寒冬腊月把我衣服脱光就只留一条短裤,让我跪在水泥地上,然后不断的往身上浇凉水,跪了三天三夜,我实在熬不住了,才按照公安人员的提示讲了听到张虎借车,看到张云上车等消息。我这样「检举」完成后,公安将我取保,并让我外出打工,不准出庭作证,但是我没地方去啊。」说完张奇向我们展示了他膝盖上久跪留下的伤疤。

我从阜阳回来后,将我们记录的张奇证言和录音带交给了省高院。省高院交给了省检察院。省高检让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将张奇带到省检察院。在阜阳公安局的张平业带着张奇到省检察院楼下时,拿出逮捕证对张奇说:「逮捕证在我这里,任何时候都可以抓你。」就这样张奇在省高检又重复了在公安时的说法。紧接着检察人员就问:「为什么在律师询问时翻证,是不是律师让你翻证的。」

好在张奇还有点良心,实话实说律师没让他翻证,是他自己害怕才和律师那样说的。但就是这样我也没逃脱掉。检察院向省律协告我的状,说我唆使证人翻证,要对我采取措施。省律协曾听我汇报过此案,当即就说不可能!取证的时候有见证人和录音。后来省高院主审法官也作证的确是他们让我去和张奇谈话的,检察院才就此作罢。

后来省高院法官也找张奇进行了调查,张奇第一句话就是:「你们能给我一张传票吗?我怕公安知道我来要打我。」。然后和法官清楚的说 1996 年 6 月 4 日那天他根本想不起来自己干了什么,当时和公安说的「到张虎家来牌」,「在院子里看到红车」,「看到张云上了红车」等都是假的,是被公安打的受不住了,按照公安人员提示讲的。明确说明和调查的律师以及在法院讲的是真话,律师没有对我施加压力。他还向法官哭述着公安对他进行的刑讯逼供,并说:「如果这次公安再把他逮起来刑讯逼供,我还是得翻证,在耿鹏派出所那几天几夜真受不了,不是人过的日子。」遗憾的是安徽省高院没有相信律师的调查,也没有采信自己的调查,反而采信了张奇在公安阶段的证言。

二审是在阜阳中院开的庭,我非常佩服高院法官们的敬业,从早上八点准时开庭,一直到晚上八点结束,除了中午一个小时的吃饭,他们在庭上动都没动,连洗手间都没有一个人去。二审的交锋集中在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杀人动机太过牵强。一审判决书认定「张虎因土地纠纷纠集被告人张云、张达发、许文海、吴敬新在张虎家商议报复刘凤海」,这完全是虚构的,根本没有任何「商议报复」的事实证据。卖地事情发生在 94 年,94 年发生的纠纷在 94 年没有实施报复,而到 96 年 6 月在没有新的矛盾发生的情况下来商议实施报复,这可能吗?何况卖地纠纷刘凤海并未带头出面阻止,张虎如要报复肯定是要报复带头阻止的人,而不会去报复一个根本没有参与阻止的普通村民,更不会毫无理由的,去杀害一个毫不相干的女孩。再说张云和刘凤海并无矛盾,作为一个三十多岁的成年人,又是党员干部,怎又能为一点小事就去帮他人杀人呢。因此认定张云等人此杀人动机是不真实、不客观的,也是站不住脚的。

第二个问题:口供是被打出来的;各被告的供述互相矛盾、自相矛盾。张云的三次有罪供述在叙述犯罪情节上均不相同,和其他人的交代也不相同。如在预谋报复刘凤海的问题上,在张云上车、在养鸡场等的时间,向刘方军借车及作案过程和情节上,都存在互相矛盾、自相矛盾,且这些矛盾无法排除。本案被告的口供具有明显的特点。

其一是反复性,即否认,承认又否认,如张云在一开始被抓时否认,后在派出所审问时承认,一到看守所又否认,其他几被告也是如此,大多是在公安侦查阶段就否认了,在审查起诉阶段也都否认作案,说是被屈打成招的。如张云还向原审公诉人展示了身上未愈的累累伤痕,但奇怪的是,公诉机关却未向法院提交所作的笔录,在一审和二审的法庭调查中,各被告人也均提出受到公安机关对他们进行的残酷的刑讯逼供及指供、诱供。如张云是刑警队将其化名为刘武送到医院抢救的,入院诊断为:上消化道出血、肾功能衰竭入院的,病历上排除了肝、肺病所致出血,药物过敏等引起的出血等,并写「外伤史不详」,这外伤一眼就能看到,为何要写外伤史不详,说明其身上的外伤有的已成为「历史」。这和张云供述其入院时身上贴满伤湿止痛膏,两腿溃烂,有陈旧性伤疤是吻合的,至于发病原因,虽然病历没有详细分析,但还记载:可能为刺激性消化道溃疡、消化道出血,肾衰与极度疲劳、精神紧张,外伤都有关系,这与张云所述的几天不给吃饭,灌辣椒水,吊了三天三夜等都是吻合的。因此,受刑讯逼供致张云受伤住院这是事实。

其二是预知性,即凡是在 96 年案发当时形成调查材料的,各被告的供述就一致,如红车,雨衣、自行车。在养鸡场的灌渠边停车,拦下刘映后车往后一倒,调正方向向东开等情节及抛尸地点等都知道一个大概,为被告人编口供提供了事实基础;凡是在 96 年未形成调查材料的,各被告人的供述便不尽一致的,如谁在开车,车内如何实施杀人行为的,为什么预谋报复刘凤海后又变成了杀刘映,抛尸怎会舍近求远,在车内尸体和三个人如何挤在车后座上行了一个小时的路程后,到人、汽车和自行车过往都较多的阜口公路边抛尸,这些情节的供述先是千差万别,后来慢慢趋向一致。这和被告人所述的刑讯逼供、指供、诱供的经过是相吻合的;

其三是修正性,即被告人的供述不是一次到位的,而是逐步接近公安机关掌握的事实,而对公安机关没有掌握的事实,被告人只能胡乱供述,如谁开车把刘映怎样拉上车,在车内如何杀死,何时抛尸,怎样抛尸等都供述不一致,而对公安机关掌握的情况则供述得较为一致,如许文海一开始供述是刘方军开车,后又做了更正,吴敬新一开始供述是把刘映拉下车打死的等。因此,本案各被告人的口供相互矛盾,自相矛盾,且这些矛盾无法排除。

第三个问题:证人证言不可信!

1、刘方军的证言前后相悖,刘方军 96 年 6 月 7 日证明 6 月 4 日是自己开的车,没去周棚(即张虎处)。99 年 1 月 25 日,刘方军以故意杀人嫌疑人被刑拘,讲是刘方军开车载着张云等五人去劫持刘映的,但车上坐六个人,还要加上刘映,达契亚小车根本坐不下。于是刘方军就从嫌疑人变为了证人。从开车变为了 96 年 6 月 4 日借车给张虎,且刘方军的证言是在采取强制措施后形成的。两次证言完全相反且没有任何解释,所以刘方军不敢出庭接受质证。

2、张奇的证言多次反复。

张奇原来在侦查阶段时所作的多次证言均不真实,漏洞百出、前后矛盾,其讲 6 月 3 日在张虎家打了一夜麻将,他不可能一个人打,而本案无一份证据证明有其他三人和张奇一块在张虎家打了一夜麻将。张奇称 96 年 6 月 4 日早晨下楼时经过张虎家客厅时看见刘方军与张虎在谈「搞个女的」。本辩护人曾去张虎家看过,从张虎家的客房下楼根本不经过客厅,再说张奇的证言和刘方军的也不吻合,刘方军讲他根本没进张虎家,把钥匙交给张虎就走了。另外,从张虎家到王庄路口 2.1 公里,骑车仅十多分钟,张奇讲他早上七、八点钟从张虎家出来到王庄,找人打麻将转了半个多小时,没找到人出来看见张云上了一辆红车。这里的时间也对不上,就算张奇事实八点从张虎家出来,骑车用了 20 分钟,找人用了 40 分钟,这样看见张云上车时应是九点左右,而刘映是十一点半从家出来的。难道这车能在王庄路口转二、三个小时吗?张奇的证言和刘海凤的证言及各被告的供述均不相吻合。为什么张奇所作的多次证言会出现这么多漏洞呢?即其是在刑讯逼供,指供诱供下所作的不真实的证言,张奇有参与抢劫的小辫子抓在公安人员手中,你不按公安人员的要求讲,便随时可能被抓进去,因此,张奇的自由是有代价的。何况张奇在面对律师调查和面对二审法官调查时均讲了和公安完全相反的证言。

第四个问题:矛盾重重的其他证人和有关证据;

1、 刘凤海的怨恨和不解,刘凤海和其妻子多次谈到:反对卖土给张虎的有很多人,我又不是领头反对的,阻止拉土的现场我也没去,对张虎等人报复杀他女儿一事十分不解。刘凤海在多次陈述中均讲其是在去学校找小女儿时,因学校上课便到学校旁边的妹妹家等候,在其妹妹家碰到刘映,遂叫刘映去为其妹取照片,可见刘凤海叫刘映去取照片纯属偶然,可以说事先谁都不知道,包括刘凤海和刘映在内,张虎他们怎么可能知道呢?张奇在多次证言中均说在 6 月 4 日早上他在张虎家听张虎和刘方军讲「要去搞个女的」,各被告人供述的「张云上车后讲:人马上就到」均和刘凤海的说法相矛盾。

更让刘凤海气愤的是刘映的尸体一直存放在殡仪馆,放了三年了,谁知案子一破,公安和殡仪馆竟没有通知他们就把刘映尸体火化了。刘凤海为此责问过公安,但没有人给他合理的解释。

2、不客观、不真实的车辆辨认。据申春侠和张奇讲是在 96 年 6 月 4 日见过一眼红车,连什么型号、什么牌子的车都讲不上来,只能说是个红车,为何在两年半以后竟能准确无误地辨认出两年半以前见过一眼的车呢?据申春侠说辨认时都是黑色的车,只有这一辆红车,她当然辨认的出来。张奇说公安讲是这辆他就指认了这辆。可见车辆辨认是不真实的。何况在 96 年案发时公安机关就扣押检查了这辆车,因未查出与该案有关的任何痕迹,(提取的几根头发经检验不是被害人的)便排除了,怎么到了 1999 年又证据充分地认定该车为犯罪工具了呢?

3、令人匪夷所思的大白天抛尸;一审判决认定:「下午一时许,张虎将车开到阜口公路口孜道班西 300 米处,张云、张达发、许文海、吴敬新四人将刘映尸体抛于阜口公路南边的沟半坎上」。这样的认定违背了常理。刘映被劫持是中午十一点半左右,从发现刘映雨衣、自行车的地点到抛尸地点,开车要一个小时左右,路经阜阳至涡阳,阜阳至口孜公路,公路上人来车往,况且中午正是放学,下班人多之时,大热天的,五个大男人挤在狭小的车里,还有一具尸体,开着近一个小时的车后,在较热闹的大马路边四个大男人抬着光着身子的女尸抛到路边,却无人看见,而勘验时且所发现的「在尸体的偏西北方沟坎处,从路边至沟底方向有一趟不清晰的脚踏划痕」是怎么留下的?为什么四个人抛尸会只留下一趟不清晰的脚踏划痕?另外,尸体在马路边一下午却无人发现,这可能吗?我当年为了验证一下所谓的抛尸过程,特地租了辆车,中午十一点半从发现刘映雨衣的地方开始,沿着阜涡公路、阜口公路到达抛尸现场是一个小时路程。阜涡公路是阜阳通往涡阳的唯一公路,往口孜镇方向为阜口公路。中午十一点半到十二点半这段时间,公路上车多人多,学生放学、上学,真是人来车往、川流不息。 前方一、二百米就是口孜道班的住地,据我当时的现场查验,中午抛尸不被人发现是不可能的。而判决书却认定四人大中午抬尸抛尸真是匪夷所思、违背常理。

以上矛盾和疑点都无法得到合理的解释

而且还有,公安、检察办案人员违法行为。

1、公安违法执行拘留(羁押处所违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 145 条规定:「对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而本案张云是在 99 年元月 16 日被限制人身自由,按对被拘留人家属通知书上的日期为元月 20 日被拘留、2 月 12 日被逮捕,羁押场所为市第一看守所,然而,公安机关并未依法将张云立即送往看守所,元月 20 日和元月 21 日的讯问是在耿棚派出所进行,2 月 10 日的讯问是在颖上县南照派出所,2 月 12 日也是在南照派出所,直至住院治疗脱离危险后。3 月 6 日的讯问是在阜阳市第二看守所进行的,在张云被限制人身自由到拘留、逮捕,公安机关对其进行长达一个多月的多次讯问,恰恰这一段时间和地点,正是张云所述其被刑讯逼供,公安机关为了便于刑讯逼供,在张云被宣布拘留和逮捕后长达月余不按规定将其送看守所羁押。这种违法导致刑讯逼供、指供、诱供,致使被告人在不能忍受的情况下按指供、诱供的要求作了「有罪供述」。根据《规定》176 条规定,提讯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公安机关工作场所进行,但有一个前提,即应填写《提讯证》这就要求首先犯罪嫌疑人已羁押在看守所;其次,每次提讯必须填写《提讯证》,而本案被告人张云在长达月余的时间里并未羁押在看守所,当然也不可能有提讯证,可见公安机关显然违法。

2、讯问、询问笔录有的无被告人逐页签名、捺手印。根据《规定》184 条规定,讯问笔录要由犯罪嫌疑人逐页签名或盖章、捺手印,而本案被告张云的讯问笔录有的就没有逐页签字,证人也是如此,这些供述证言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必备要件,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3、公诉机关没有依法讯问被告人。

《人民检察院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则》规定:「人民检察院审理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人的意见,讯问、听取意见应由二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并制作笔录」。但本案公诉机关没有制作一份讯问被告人的笔录,据被告人张云说,一审公诉人于月刚曾讯问过他,他详细地向公诉人陈述了受到刑讯逼供的经过和让公诉人查验了身上伤和未愈的伤疤,口头进了控告后,然而公诉机关未予理睬,根本没有制作笔录。

经过一整天的庭审,检察人员对辩护人提出的问题和疑点也无法自圆其说,除了被告人的口供和刘方军、张奇的证言,检察人员提不出任何能证明五被告人杀人的证据。

因此我的总结意见认为,本案仅有被害人被害的事实和部分有关证据,没有该犯罪事实系五被告人所为的事实和证据,各被告人的有罪供述自相矛盾、互相矛盾,与现场收集的证据也存在矛盾,不能证明现场的证据与各被告具有关联性;而且被告人的口供均是在刑讯逼供的情况下所作的供述,证人刘方军和张奇的证言多次反复,系暴力取证的结果,均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在惩罚犯罪分子的同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一审判决在没有任何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又缺少客观性、相关性、合法性,形成不了证据链的情况下,对被告人作了有罪判决,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刑法》无罪推定的原则,二审合议庭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宣告张云等人无罪。

二审是 2000 年 3 月 22 日开庭的,5 月 11 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皖刑终字第 572 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毫无悬念的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公正,是公民应有的权利。享有公正,就像享有空气阳光那样,是应得应分的。

然而,理想总是美好的,现实却是残酷的。安徽省高院发回重审后,阜阳市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于 2000 年 10 月 23 日作出了(2000)阜中刑初字第 86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与(1999)阜中刑初字第 108 号判决书一模一样。张云、张虎等五人再次上诉,阜阳市检察院也再次提起阜检诉抗(1999)第 04 号刑事抗诉书。称:本案是一起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严重刑事犯罪案件,被告人张虎为泄私怨纠集了张云、张达发、徐文海、吴敬新将无辜少女刘映劫持上车后杀害,然后将裤头、背心塞入刘映的阴道、肛门内并抛尸于野外,其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大,而对直接造成刘映死亡的被告人张云仅被判处死缓,其他人仅判无期,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张云应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二审审理期间,安徽省人民检察院认为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抗诉不当,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安徽省高院裁定准予撤抗。并于 2001 年 5 月 10 日做出(2000)皖刑终字第 645 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再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2001 年阜阳市中院第三次一审,于 2001 年 10 月 22 日做出(2001)阜刑初字第 66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降格判处张云无期徒刑,张虎有期徒刑 15 年,许文海、张达发、吴敬新各有期徒刑 10 年。宣判后各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诉,阜阳市检察院也提出阜检诉抗(2001)08 号刑事抗诉书进行抗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此前已经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了两次,这次还是原来的证据,张云等人满怀希望的认为,1997 年实施的《刑事诉讼法》已经做出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确信他们一定会被宣告无罪的。谁知事实又给了他们重重的一锤,2002 年安徽省高院做出了(2002)皖刑终字第 01 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了检察院的抗诉和被告人的上诉,称原判「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维持了一审判决。我当时质问省高院的某位法官:「法律明明规定无罪推定、疑罪从无,而你们为何还在执行有罪推定、疑罪从轻?」那位法官开玩笑的说:「这里不是美国,不是香港,在这里就要讲中国国情。」确实,有罪推定在我们法院是根深蒂固的存在,在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制进程中,必然会有牺牲者这个产物。 刑事错判于我们并不陌生,我办的涡阳那起故意杀人案也已经由安徽省高院做出了疑罪从轻的判决,主犯由死刑改为死缓后省高院维持了降格的判决,法官劝慰我说:头保住了就是最好结果了,以后抓到真凶再平反。诸不知冤假错案是司法正义的伤疤,他会深刻影响着中国的司法进程。可能高院对这起案件能够坚持做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已属不易,但这种留有余地的判决,不仅严重违背无罪推定、罪刑法定、程序公正等原则,也是经不起事实与法律的检验。当程序出现疏漏、证据出现瑕疵的时候,「错放」就有可能防止错案的发生,而「错判」则可能直接导致了错案的出现。

1999 年~2002 年间,该案经过三次一审判决和三次二审裁定,最终认定五人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张云无期徒刑,张虎有期徒刑 15 年,许文海、张达发、吴敬新各有期徒刑 10 年。 2002 年,安徽省高院终审维持原判后,涉案人员家属不停申诉。冤假错案昭雪难,冤案纠错机制启动更难。被告人入狱后,一直没有停止申冤,无数次寄出申诉材料,但都如石沉大海,没有任何回应。我也曾亲自上北京找了我的亲戚帮我往上递交我经办的三起冤案的材料,但都毫无消息。时间在磨练我们的耐性,信念在支持我们的行动,只有坚持申诉。

终于有好消息传来了,2005 年 4 月,安徽省高院受理了五人的申诉。但经审查后认为五人在原审时就提出了与申诉同样的上诉理由,申诉没有提供新的证据,因此申诉不符合再审条件。原审认定基本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委会讨论决定驳回五人的申诉维持原裁定。又是一大瓢凉水从头浇下,几申诉人亲属都凉透了心。张云的父亲接到安徽省高院驳回申诉通知书后一病不起,含冤去世,死不瞑目。时间一晃十年过去了,除张云外,其他四人均已刑满出狱。出狱后的四人及张云亲属继续通过各种方式进行申诉,并多次请省内、省外人大代表向全国人大、省人大及各级法院反映问题,多次到北京最高院和省高院门口打横幅喊冤。十余年来,五人光复印材料就花了好几千元钱。在申诉的过程当中,当事人深刻感觉到中国的刑事司法程序像一块坚硬的磐石,被冤的当事人像飞蛾扑在顽石或者扑在火上,一点作用都没有,当事人很难通过申诉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在申诉过程中,我和余鸿飞律师作为原审张云、张虎的辩护人,一直代为申诉和支持当事人申诉,因为我们是坚信张云、张虎等人是无罪的。但是我们也知道,在中国当时的法律环境下,律师的作用是微乎其微的,因该案既不存在「亡者归来」,也没有出现「真凶再现」,想要启动再审是非常困难的。如呼格吉勒图案 05 年真凶就出来了,06 年内蒙政法委就组织调查组调查得出结论——这是一个错案,但一直无法纠正。此间,新华社的记者写了 6 份内参呈报高层这是一个错案,但仍然无法推动,后来因为多种力量,包括舆论、媒体十多年的不断推动,加上有良心内蒙高院院长等所有力量的结合才推动冤案的纠正。

当然,律师的作用也是不可忽视的,我不断的告诫自己要坚持,作为无权无势的律师代为当事人申诉,除了坚持别无他法。我曾经为一个当事人申诉成功的案例是历经 19 年改判无罪,还有一个案子是公安八次报捕检察院都没有批捕,但公安一直不撤案,我代当事人申诉、控告了八年,最终得益于 2006 年实行的领导大接访,我在省公安厅主要领导接访时,直接带当事人向接访的厅领导反映,领导过问后公安撤案。我又代理其要求国家赔偿,最后公安退还了扣押的 15 万元,赔偿了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和扣押物品的价款。就这样的案子八年才解决,相当于打了一场抗日战争。而呼格吉勒图案历时也是 18 年,其他冤案平反的案例也都历时十年以上。我办的那件涡阳的故意杀人案件也已经申诉了十八年了还没立案。所以我和当事人说要做好长期申诉的思想准备,当然,申诉过程中太多的辛酸,太多的痛苦和太多的煎熬,别人真的是无法体会的。我和当事人都十分感谢澎拜新闻敢于披露真相。没有媒体的关注,没有记者的坚持报道,张云案就不可能那么快的再审。2014 年 1 月至 7 月,东方早报、澎湃新闻两次报道该案。2 月 17 日,安徽省高院最终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该案。 

2013 年 10 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牢固树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观念,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守防止冤假错案的底线,切实维护司法公正。也正是因为如此,张云案才得以再审,使社会公平正义以老百姓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彰显。2014 年 2 月 17 日,安徽高院下达(2003)皖刑监字第 0036 号再审决定书,决定对该案进行再审。这是媒体介入的力量,是当事人坚持的结果。再审立案后,我立即去宿州监狱会见了张云,当在监狱食堂里再见到张云时,非常心酸。从 37 岁到 50 多岁,如今见他迟缓的脚步,迟缓的反映,15 年的监狱岁月让他从年富力强的中年,到如今的暮景残光;从意气风发的壮年到如今的日暮之龄。虽然时隔 15 年他还是一眼就认出了我,非常激动的颤抖着嘴唇却说不出一句完整的话。我告诉了他再审的消息,他以为自己应该很快就能出狱了,他告诉我他曾经被公安人员用锤子敲砸的腿及脚踝经常疼的不能走,还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急盼着出去。我告诉他虽然立案再审了,但还有一个过程,十几年都熬过了,不在乎这几个月。回去后我马上写了要求变更张云强制措施的申请交给省高院,遗憾的是没获批准。当事人见立案后几个月法院还没动静,就忍不住多次去法院催促,我们律师也多次和法官沟通,申请调取张云等人在公安时做过的无罪供述笔录,书面申请证人张奇、刘方军出庭。并提出对张云等五人的有罪供述及证人刘方军、张奇的证言进行非法证据排除。

同年 9 月 24 日,该案在安徽宿州中院开庭再审,安徽省高院之所以选择在宿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再审该案,是因为仍在服刑的张云被关押在宿州监狱。

本案庭审时根据我们的申请,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即对张云等五被告的口供和刘方军、张奇的证言是否非法取得,应不应该排除进行审查。

本案中,能够直接证明刘映系被张云等五人杀害的,只有五名被告人的口供,但五名被告人一致控诉警方刑讯逼供说口供是被打出来的。

除描述自己遭遇的种种刑讯手段外,五名被告人当庭展示伤情。张云陈述,审讯期间,他受刑过重,还曾被以化名刘武送往医院救治。获得审判长允许后,张云当庭脱下裤子,展示大腿上留下的伤痕。许文海也脱掉袜子展示脚踝上的伤痕。除了展示身上的陈旧伤痕外,张云和许文海还说了,曾被该案主要侦办警察张平业用枪威胁的经过。 许文海说,张平业边用枪拨他的嘴边说,「整死你了,在你后背补两枪,就说你畏罪潜逃。到时候你身上就是有一百个嘴,也说不清了。」 张云也说了,接受审讯时,张平业曾称:「到时候可以用车把你带出去,去掉手铐、脚镣,一脚踢下车后打死,就说你畏罪潜逃。」

为此,检方此前曾申请了张平业出庭作证,但张平业却没有出庭,可能是心虚吧。出庭的四名警察他们的陈述极为一致,均称当年依法办案,自己未刑讯逼供,也没有看见或听说他人刑讯逼供。

本案两名关键证人刘方军、张奇这次终于出庭作证。 刘方军和张奇称,正是因为惧怕再次被警方抓捕,因此十几年前一直未敢出庭作证。

刘方军说,当年每次一要开庭,阜阳公安局刑警队的张平业就打电话给他,「说这个案子要开庭了,你滚远点。在阜阳看到你,就把你再抓进去。」 刘方军说,自己诉苦称没路费,张平业还给过他两次钱,一次给了 100 元,一次给了 200 元。

张奇在法庭上也说,起初以为警方给自己办理的是取保候审手续,但后来又听说自己是批捕在逃,因此不得不隐匿自己的行踪,更不敢说出庭了。

时隔十五余年后,两名关键证人终于站在了法庭上,并否认了当年在公安做的不利于张云、张虎的证言。

刘方军称,自己从未借车给张虎;张奇说,自己未看见张云上了刘方军的红色轿车,「我到现在也想不起来,(命案发生)那天我在干什么」。

两名证人均称,此前在警方处所做证言系伪证,因为受到了警方的刑讯逼供。他们当庭说,被抓时正是冬天,温度在零度以下,办案人员扒光他们的衣服,然后往身上浇冷水,且用风扇吹。 刘方军还称,张平业曾用枪威胁他,用枪抵住他的头,威胁如不交代,一枪打死,「就说是拒捕。」

张奇还说,到省检察院那次他是被张平业以及本案公诉人于月刚亲自送到了省检察院,张平业在省检察院楼下威胁他说,「你的逮捕证在我这里,我随时都可以逮捕你。」

庭审进行到了阶段。我为当事人做最终辩护:「本案仅有被害人被害的事实和部分有关证据,没有该犯罪事实与五名申诉人有关联性的事实和证据,各申诉人曾经的有罪供述和张奇、刘方军的证言均是在刑讯逼供的情况下做出的,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最高人民法院 2013 年发布的关于《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规定: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在惩罚犯罪分子的同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根据《刑法》无罪推定的原则,法院应坚持无罪推定理念,在证据存在重大矛盾、认定申诉人有罪的证据不足时,坚持疑罪从无,作出有利于申诉人的判断,是防范冤假错案的关键。对此,中央政法委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能降格做出「留有余地」的判决。

请求合议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宣告申诉人无罪。」

之后出庭检察员称,因本案出现了新情况、新证据,建议法庭核实相关证据后,再做出客观、公正的判决。

闭庭后,当事人隔一两个月就会去省高院催促判决的情况,然而长达数月还没结果。在监狱里的张云和在外边的张虎等人都等急了,频繁到省高院去要结果。经过近一年的等待,2015 年 7 月 17 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再审开庭宣判。

法院认为,本案缺乏印证 5 名原审被告人作案的客观性证据:公安机关在作案车辆中未提取到与被害人有关联的实物证据,作案车辆、被害人尸体及抛尸现场均未提取到 5 名原审被告人有关联性的指纹、鞋印或者其他物证。

同时法院还认为,5 名原审被告人的有罪供述真实性不能确认。5 名原审被告人归案之初均做无罪供述,随后就故意杀人情节供述混乱,继而有罪供述逐步趋向一致,最后又全部翻供。各自供述前后不一致,自相矛盾,而且被告人有罪供述中对加害并致死被害人后抛尸的情节与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等客观性证据的部分情况不吻合。

此外,证人证言反复,证言的客观真实性存在合理怀疑。各原审被告人有关预谋的供述与案发当天被害人外出纯属偶然的事实存在矛盾。

因此法院认为,本案中证明张云等 5 名原审被告人故意杀人的现有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且不具有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可能性。

也就是说张云、张虎等五人的口供和张奇、刘方军的证言都作为非法证据排除了。

判决结果是:撤销安徽高院(2002)皖邢终字第 01 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和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阜刑初字第 66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原审被告人张云、张虎、张达发、许文海、吴敬新犯故意杀人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及附带民事部分,宣告被告人张云、张虎、吴敬新无罪,张云当庭释放。这样的判决应该是意料之中的。判决完全从证据自身的特性来判断案件的成立与否,在没有抓到真凶的情况下做出了无罪判决。应当说,这是我国法治的重大进步,同时也标志着我国司法机关在纠正错案方面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宣判后和张云在法院的休息室聊了一会就去宿州监狱办理出狱手续。拿到无罪释放的证明,张云留下了眼泪。

此案改变了张云的人生轨迹。背了整整 16 年的冤罪。16 年的时间,身负故意杀人的冤罪,深陷牢狱之灾。今天这迟到的公正让他付出了什么呢?一是无端 16 年的牢狱之灾;二是父亲死在了为其伸冤的路上,三是母亲因其遭受不白之冤受到强烈刺激导致脑出血而死亡;四是妻子经受不住这样的打击而精神失常;五是两个年幼的儿子因为他的入狱家里失去经济来源而失学;六是因多年为其伸冤导致家里一贫如洗,他出狱后连最起码的生活费都没有着落……毫不夸张地说,因为公正的迟到,已经毁了他及全家一生的幸福。此情此景,不禁让人心生悲凉。从宿州监狱出狱后,张云中午饭都顾不上吃,和我道别后就直接坐车奔向 200 多公里外的阜阳家中。

张云出狱后于 2015 年 7 月 31 日向安徽省高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张云在被判刑前是村党支部付书记、治保主任兼计划生育专干,曾担任过阜阳市人大代表,正是人生和事业的关键时期。突如其来的横祸毁了他的前途,1999 年公安所谓的破案后把他挂着杀人犯的牌子在电视新闻里连续曝光,使得他一家无法抬头,两个儿子在学校被指责为「杀人犯的儿子」,大儿子成年后想参军,但因父亲是杀人犯而过不了政审关。由于错判使他的家庭受到来自四面八方的歧视,因此除了经济赔偿外,张云还要求恢复党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要求对参与刑讯逼供的人员进行追责。

2015 年 10 月 8 日安徽省高院做出并送达了(2015)皖法赔字第 00022 号国家赔偿决定书,赔偿决定书确认:张云于 1999 年 1 月 20 日被刑事拘留,至 2015 年 7 月 17 日被无罪释放,共计被限制人身自由 6023 天。张云被无罪羁押,精神受到伤害,名誉受损,其家人的精神也受到较大伤害,对生活产生较大不利影响,可以认定为造成精神损害严重后果。关于张云提出的公安机关刑讯逼供伤残金、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赔偿,以及公安机关扣了的现金 8000 元、现金支票(4000 元)及 BP 机一个,共计 13000 元的赔偿请求。经查张云主张的被扣现金、现金支票和物品没有随案移送法院,对上述请求不与支持。另外张云提出的赔偿误工费、伸冤费、工资、社保及养老费。企业财产损失和恢复党籍的请求,均不属于刑事赔偿范围,也不予支持。决定赔偿张云人身自由赔偿金 1323373.56 元;精神抚慰金 464000 元。合计 178.7 万元。张虎被羁押 3684 天,安徽省高院支付其人身自由赔偿金 809448.48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243000 元,合计 105.2 万元。吴敬新被羁押 2934 天,安徽省高院支付其人身自由赔偿金 644658.48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162000 元,合计 80.7 万元。张达发因故意杀人案被羁押 2343 天,安徽省高院支付其人身自由赔偿金 514803.96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130000 元,合计 64.5 万元。许文海因故意杀人案被羁押 1977 天,安徽省高院支付其人身自由赔偿金 434386.44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110000 元,合计 54.4 万元。张云等五人对上述赔偿均表示不服,特别是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太低。五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与人身自由赔偿金的比例,最高的是 35%,最低的是 25%,他们认为,即使 35% 的最高标准,也远远不及其他冤案的标准,如不久前公布的福建陈夏影案国家赔偿中该比例达到了 45%。因此张云等五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赔偿请求,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法官们已经到阜阳了解过张云等人的情况,听取了他们的意见,现最后决定还没有出来,所以张云他们也还没有拿到国家赔偿款。

关于公安机关刑讯逼供和扣押张云 8000 元现金及现金支票(4000 元)等问题也向阜阳市公安机关提出了返还和赔偿要求。阜阳市公安机关认为张云没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扣押了他的现金和支票及物品,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刑讯逼供,法院判决没有认定公安机关有刑讯逼供行为,因此驳回了张云等人的要求。对张云等人要求追责的意见也没有任何回复。

现在张云还是没钱去住院做心脏搭桥手术,没有办法治疗被砸脚踝的后遗症,党籍没有恢复,工作没有头绪。地方政府也没有任何人过问他冤案平反后的相关问题应该如何解决,一切还在等待中。

这个案子办到这里律师的工作应该算是结束了,也算是圆满结局,但我却轻松不起来。习近平总书记指示我们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近年来,各种冤错案件不断刺激公众的神经,从佘祥林案,到河南赵作海案以及浙江张高平、张辉叔侄案等,无不激起了公众对司法公正性和正义性的强烈质疑。公正常常迟到,有一句话,叫做「时间就是金钱,时间就是生命」,用在公正的迟到上再合适不过了。一个人为得到本来就属于自己的公正而花去大量本该用于挣钱、用于创造幸福生活的时间,甚至还要因此牺牲正常的生活秩序和基本条件,谁能好意思说,这迟到的公正是真正的公正?

值得欣慰的是,现在「依法治国」已成为上下共识,「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原则已固化为法律条文,刑讯逼供越来越成为众矢之的,印证着一个时代主题:公平正义,人性所寄,人心所向。

从错案中激发出善良和闪光的人性,努力找寻「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最佳途径,或许这是最可告慰平反昭雪的当事人,也是我们这个民族义无反顾奔向法治社会的本质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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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云神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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