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网络曝光了一则案号为“(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303号”的裁判文书。
内容显示,一名上海消费者把苹果公司、苹果上海公司告上法庭,理由是其涉嫌乱用市场支配地位,包括但不限于“应用内购买”收取交易金额的30%佣金的不公平高价行为、“应用内购买”只能选择Apple Pay进行支付的强制搭售行为、限定交易、拒绝交易等行为。
用户使用苹果手机,通过应用商店Apple Store购买应用产品,仅能选择Apple Pay这唯一支付方式,而无法使用国内最常用的微信或支付宝支付,由于苹果的垄断直接导致了相同应用产品,消费者在Apple Store购买价远高于安卓应用商店。
苹果剥夺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通过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方式,在中国市场谋取了巨额利润。
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苹果公司、苹果上海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万元,同时在《中国知识产权报》、《法制日报》、苹果官网刊登道歉声明。
庭审答辩过程中,苹果上海公司对案件管辖权提出了异议,其认为上海相关法院对该案件并无管辖权,理由如下:一、苹果上海公司仅是苹果手机的经销商,未参与苹果应用商店Apple Store经营,该名消费者起诉案由是Apple Store垄断问题,所以其不应与苹果公司一同被列入被告。
二、该名消费者虽提供了其在上海的居住证、房产、社保缴纳等证明,但仍无法证明其在立案前已在上海市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故其住所地为吉林省,而并非上海市。
三、本案系侵权纠纷,应当适用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规定,不应将住所地作为被诉行为的结果发生地。
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侵权而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公民住所地通常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但当公民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应以公民经常居住地作为确认管辖依据。
而该名消费者虽不是上海户籍,但其提供的居住证、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社保缴费等情况,均能证明上海是其经常居住地。
所以原审法院依照法律规定,驳回了苹果上海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苹果上海公司不服,继续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苹果在中国市场发生的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中国法院对此具有管辖权。
苹果上海公司对该消费者经常居住地提出异议,却未提交任何反驳证据,其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如下,苹果上海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适用法律和裁判结果均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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