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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亮生活|集体财产权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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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抓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宣传教育工作,是当前做好全民普法工作的头等大事。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全国“两会”精神,贯彻落实福建省委、省政府关于学习民法典的工作部署和相关要求,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福建省海洋预报台推出“‘典’亮生活”栏目,每日带你解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今天,让我们一起来看第二百六十五条。

集体财产权受法律保护

法律条文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五条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法律亮点

本条是关于集体财产权保护及农村集体成员合法权益保护的规定。本条是在原《物权法》第63条基础上修改,将原条文中的“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明确为“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集体经济组织前加“农村”二字,限定集体经济组织范围。更适现有经济状况下的客观现实和表述习惯。此条款与《民法典》(总则编)第三条相呼应,是对总则第三条内容的具体化规定。(总则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民法典所有权制度解决归属和利用两大问题,具体分为国家、集体、私人三大所有权。本条涉及集体所有权。

集体财产的利用方式。集体财产的利用主要包括:完全公有化,统一使用;自留山、自留地、自由市场、自由贸易;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出资建立乡镇企业等。

集体财产所有权的属性。集体所有权的所有制是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不是按份共有也不是共同共有。原因在于,无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都需要有确定的主体,这种主体的确定性不适应集体成员动态变化的实践。因此,集体所有权是抽象的集体成员所有。集体财产是铁打的营盘,集体成员是流水的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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