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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妇联、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发布“第三届妇女儿童公共法律服务十大典型案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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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妇联、省司法厅关于发布

“第三届妇女儿童公共法律服务十大典型案例”的通知

吉妇发〔2021〕20号

各市(州)妇联、司法局,长白山管委会妇联、司法局,梅河口市妇联、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会习近平视察吉林重要讲话精神,持续深入推动“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进一步巩固全省妇联系统与司法行政机关参与社会治理工作成果,以实际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不断提升全省妇女群众的法治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省妇联、省司法厅联合开展了“第三届吉林省妇女儿童公共法律服务十大案例”征集评选活动,通过各地初评推荐和专家评审,评选出的十大案例涉及家庭暴力、女职工产假权益、保护受害女童、婚姻家庭纠纷等多方面,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妇联组织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理念,进一步构建维护妇女儿童权益部门联动、资源共享的新格局,也为类似案件的维权服务提供了借鉴和指引。

1. 珲春市妇联—携手护童,代申“人身安全保护令”

2. 四平市妇联—严惩猥亵儿童犯罪,共同撑起保护伞

3. 长白山管委会司法局—患癌妇女遭遗弃,法律援助来帮忙

4. 长春市妇联—抚慰心灵创伤,守护受害女童

5. 吉林市妇联—产假权益难保障,维权机制见成效

6. 松原市妇联—逃离残暴生父,重返慈母怀抱

7. 白山市妇联—热线联动,维护女工产假权益

8. 白城市妇联—遗产继承闹纠纷,妇联化解显真情

9. 辽源市龙山区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施援,解决抚养纠纷

10. 图们市妇联—妇联、法援齐助力,帮助女职工“讨薪酬”

吉林省妇女联合会 吉林省司法厅

2021年9月27日

案例一

携手护童,代申“人身安全保护令”

小穆2013年8月出生,父母离异多年,与父亲穆某共同生活,母亲离开本地并失去联系。穆某在某外卖平台从事送餐工作,工作时间一般从早上九点至凌晨十二点。2021年2月22日,穆某结束一天工作回到家后,发现小穆不但没写作业还一直在玩电脑游戏,再三督促其关掉电脑睡觉,但小穆始终无动于衷,失去耐心的穆某操起皮带用力抽打小穆后背,孩子被殴打的过程被楼下居民听见,次日该热心居民询问小穆情况,发现其后背有大面积淤青,多处皮肤裂开,遂于2月24日向所在社区妇联反映。

办理过程及结果

珲春市妇联接到社区妇联汇报后,立即到小穆家中了解情况,并安排妇女儿童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团队提供帮助,同时与珲春法院取得联系。珲春法院高度重视,迅速组建了办案团队,到当事人家中及左邻右舍进行走访调查。调查发现,穆某经常用暴力管教孩子,常常是旧痕未愈,又添新伤,不但没起到良好的教育效果,反而导致小穆更加顽劣,并长期处于随时被殴打的恐惧中。为保障小穆的身心健康,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考虑到小穆的实际情况,市妇联与珲春法院、社区居民委员会研究,决定由居委会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于2月26日向珲春法院提交了申请,当天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民事裁定书:“禁止穆某对小穆实施家庭暴力”。

裁定书送达给被申请人穆某后,家事法官专门与穆某谈话,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使穆某认识到打骂孩子的严重后果,并承诺今后会控制情绪,不再对孩子实施暴力。珲春法院还主动延伸司法服务,安排家事法官积极走访小穆所在学校,安排公益心理咨询师对小穆进行心理疏导,并向警方和社区网格员建议进行不定期回访,确保小穆不再遭受家庭暴力。珲春市妇联启动了定向帮扶计划,安排专人定期了解小穆家庭生活情况,帮助监督穆某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避免再次实施暴力行为。

典型意义

本案遭受家暴的当事人小穆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施暴者为小穆的监护人,考虑到其母亲已失去联系,为了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避免小穆再次遭受家庭暴力,珲春市妇联强化联动,积极协调法院、社区居民委员会,创新实施了《民法典》颁布后吉林省首例由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做法,构建了“妇联+法院+居民委员会”联动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新机制。本案启示我们: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是任重道远的长期工程,仅靠法律规定,仅靠某个部门单打独斗不足以制止违法行为,有了法律的保护,更需要做好贯彻落实,联手构建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维权机制。

(来源:珲春市妇联)

案例二

严惩猥亵儿童犯罪,共同撑起保护伞

2020年初,7周岁双胞胎幼女李某甲、李某乙在家中被郑某猥亵,事发后被害人家属报案,并来到四平市妇联寻求帮助。经查,郑某见被害人双胞胎幼女母亲不在家中,采取暴力手段多次、轮流猥亵被害人长达数十分钟直至母亲归来。案件的发生使两名幼女的身心受到了极大伤害,被害人家属请求市妇联介入,要求严惩犯罪分子。

办理过程及结果

案件发生后,四平市妇联高度重视,立即协调市妇女儿童公共法律服务专家组成员研究维权措施,妇联、法院、检察院联合办案,进一步贯彻落实了“五项机制”跨部门协作干预机制,形成打击和预防犯罪的合力。四平市妇联权益部先后联系公安局、法院等部门,详细了解案件审理情况,并指派了法律援助律师进行了充分的辩护,市妇联权益部跟踪案件审案全过程。2020年3月一审判决,原告抗诉,市妇联权益部、市检察院第七检察部支持抗诉,认为在原审被告人对双胞胎幼女实施长时间多次猥亵犯罪,致一人轻微伤,并且原审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不好,未对被害人进行赔偿,也未获得被害人谅解,并且在被害人家属要求严惩的情况下,原审判决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未适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规定,属于量刑畸轻。在四平市妇联权益部的积极介入下,多次与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研究案件二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之规定,“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且应依法从严惩处。2021年6月,二审加重改判被告人猥亵儿童有期徒刑五年,为猥亵儿童最高刑期。市妇联权益部、市检察院第七检察部还对被害人家庭实施了生活助救。二审判决后,市妇联权益部了解到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母亲为单亲母亲,没有房子、无固定工作和孩子们住在自己母亲家里,无固定收入来源,两个小孩的日常花销只依靠母亲打零工维持生活。在一审、二审期间,被告人郑某未对被害人作出赔偿,市妇联权益部、市检察院第七检察部联合控申,决定对其开展司法救助,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截止到二审结束,申请到救助金3万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性侵、猥亵未成年人的恶性案件屡屡发生,引起社会热议,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和身心健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本案是近年来四平市妇联介入办理的较为典型的猥亵幼女案件,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对被害人的身心健康产生了严重的不良影响。案件发生后,妇联、法院、检察院联合办案,本着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办案要求,快捕、快诉,多次沟通被害人及其家属,疏导被害人的不良情绪,解决生活实际困难,秉承“办理一案、治理一片”保护幼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依法抗诉,被告人郑某被判处最高刑期,有效严惩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

(来源:四平市妇联)

案例三

患癌妇女遭遗弃,法律援助来帮忙

王某,女,出生于1964年,汉族,1990年与杨某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现成年并已成家。王某与杨某靠打零工维持生活,婚后感情一般,近几年杨某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并且对婚姻不忠诚,与离异的王某某长期保持暧昧关系,挣的钱也不用于家庭生活,对家人不管不顾,杨某的种种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王某遭受到了精神和肉体的双重打击。为了躲避杨某的家暴行为和咄咄逼人的冷言冷语,2020年元旦王某从家里搬出,在外面一人租房,双方开始分居。2020年5月王某被确诊为肺癌,因无钱医治,于是向杨某提出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杨某不同意。为了治病王某无奈只能向亲戚朋友借钱,为早日摆脱这段痛苦的婚姻,王某想申请诉讼,但作为一名普通的家庭妇女,文化水平较低,没有工作收入,且自身疾病缠身。最终,王某于2021年5月10日到长白山法律援助工作站寻求帮助。长白山法律援助工作站审查了其经济状况证明,认为符合《吉林省法律援助条例》因家庭暴力受害人请求保护合法权益的规定,决定给予其法律援助。

办理过程及结果

在接收到王某的诉求后,长白山法律援助工作站做到当天受理,当天审批,当天指派。接受指派的律师找来他们的女儿了解情况,其女杨某萍表示她父亲对她母亲实施家庭暴力,并有出轨行为,她在父亲的手机上看到过出轨证据,母亲生病后父亲也从未探望过。王某诉称:夫妻之间早就没有了感情,丈夫就是想等她病逝后好将所有财产占为己有,所以才拖着不肯离婚。律师认为王某与杨某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对于重病的妻子不管不顾,双方没有和好的可能,于是律师决定立即起诉至法院,并协助当事人调取了夫妻双方的财产证明,向法院提交了结婚证、租赁合同、财产证明等,充分证明了夫妻双方已分居一年多,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杨某违反了夫妻应当互相忠诚、互相关爱之规定,援助律师以对方家暴、出轨为由据理力争,积极为王某争取利益最大化。对于王某生病期间向亲人的借款5万元杨某不予承认,律师找来其女儿及五位借款人出庭作证,并提交了王某的医院诊断和住院医疗票据加以证明。最终法院判决: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离婚;位于XXX房屋归原告王某所有,自用轿车归杨某所有,夫妻共同债务5万元,由二人各自承担2.5万元。至此王某与杨某的婚姻家庭纠纷得到圆满解决。王某也从出租房搬出,搬进自己的住所。

典型意义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基础,维护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是国家长治久安、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点。《民法典》《反家庭暴力法》以法律的形式向世人昭示了维护夫妻之间平等互助不仅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义务。本案中接受法律援助的受害人也属于典型的社会弱势群体,通过代理律师的努力,原告脱离了被告冷漠而又暴力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最大程度的保护。该案的成功办理,有效维护了王某的合法权益,更是给其他女性朋友敲醒了警钟,忍受解决不了问题,只会让施暴人变本加厉,只有拿起法律的武器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妇联组织要切实履行普法责任,加大宣传力度,以个案办理为牵引,帮助妇女群众提高法治观念和维权意识,为幸福吉林建设打造良好法治环境。

(来源:长白山管委会司法局)

案例四

抚慰心灵创伤,守护受害女童

2020年10月正在走路的小丽(15岁)被刘某强行拖拽至一处废弃房屋内,用白酒将小丽灌昏迷后实施强奸,并抢走小丽手机,随后小丽在家人的陪同下报案。2021年1月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刘某抓获,2月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3月份小丽母亲向检察机关反映,案件发生后,小丽一直精神恍惚,夜晚经常做噩梦,严重时会做出自残行为,手腕上已经割出十多道伤口,小丽父母在家轮流看护小丽,防止她轻生。检察机关了解情况后,立即向长春市妇联发函,请求提供一名心理咨询师为小丽做心理辅导。

办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检察机关求助后,长春市妇联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联系朝阳、南关、绿园三个区的妇女儿童公共法律服务团队,组织团队中的心理专家召开专题会议,会上心理专家针对小丽的情况进行了讨论,并作出了初步判断,同时确定了此项工作的负责人。2021年3月,心理咨询师第一次与小丽见面,在与小丽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后,对其进行了心理测试及评估,测试结果表明小丽已出现创伤后应激障碍和抑郁的症状,咨询师迅速制定方案,从安抚、稳定小丽的恐惧、无助、焦虑情绪状态入手,通过语言表达、行为表现来加强沟通进而减少其内心的疑虑,拉近与她之间的距离,帮助小丽重新建立安全感,逐步让小丽恢复对社会的信任。咨询从每周一次到每半月一次,再到每月一次,小丽从刚开始的沉默逐渐转变到能够自我坦露,经过十二次的心理疏导,小丽的情绪已趋于平稳,自残现象消失,能够做到正常人际交往,逐步重新回归学习和生活,2021年7月小丽参加了中考,并顺利考入高中。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由于心智发育尚未完全成熟,处于弱势地位,性侵害会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其心理、精神上的创伤如果不能够得到及时的专业疏导,将会伴随一生。本案中妇联与检察院联合落实省检察院和省妇联《关于建立推动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合作机制的意见》,发挥妇女儿童公共法律服务团队作用,为未成年受害人提供心理咨询、心理疏导等心理健康服务,帮助涉案未成年人缓解不良情绪,疏导心理压力,为帮助未成年被害人重归社会提供了专业服务,为妥善处理案件提供了专业支持,为推进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系统的建设,实现未成年人专业化办案与社会化保护配合衔接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来源:长春市妇联)

案例五

产假权益难保障,维权机制见成效

李女士2017年应聘于某公司,入职后李女士要求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但公司迟迟不同意,直至2018年12月才与李女士签订劳动合同及缴纳保险。2019年李女士怀孕,经公司程序申请并经领导批准,于2019年6月休产假至2019年12月,期间公司从未向她支付产假工资。直至2020年3月,李女士整整9个月未有任何经济收入,生活困难。为此,2021年1月4日,李女士到吉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妇联维权窗口(妇联驻派公共法律服务站)咨询,要求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办理过程及结果

在妇联公共法律服务窗口值班人员的帮助下,李女士积极准备相关证据材料,向吉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递交仲裁申请,2021年1月18日立案。吉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分别于2021年4月9日和2021年7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调查中查明2017年12月17日,李女士入职。双方之间可查证的劳动合同是2018年12月1日签订的,期限至2021年11月30日。2019年6月24日至2019年12月12日,申请人休产假173天,因被申请人未及时给申请人办理和缴纳生育保险,致使申请人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在产假期间不能享受生育津贴,被申请人也未向申请人补发工资。2020年3月18日,公司单方与李女士解除了劳动合同,且未向申请人支付2020年2月份及2020年3月1-18日工资。2021年8月10日,吉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作出仲裁裁决确认双方的合同存在及解除事实,被申请人支付李女士赔偿金、产假工资、欠发工资XXXX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犯女职工产假权益的案件,涉及生育后的产假工资、生育津贴、生育后返岗工作等相关内容,许多具体法律规定一般群众很少知道,在面临权益受损时往往不知所措。2021年初以来,吉林市妇联与吉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积极建立女职工维权联动机制建设,联合开展“迎新春送温暖、稳岗留工”专项行动。通过设立妇女儿童公共法律服务站,公布12338妇女维权热线和城区妇女儿童公共法律服务团队电话,引导广大女职工依法维护自身劳动权益,并结合省人社厅、省妇联等单位联合开展的维护女职工产假等权益专项执法行动,加强针对性法律宣传、法律服务,为女职工依法维权树立了榜样,也引导企业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切实保障女职工劳动权益,为推动男女平等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来源:吉林市妇联)

案例六

逃离残暴生父,重返慈母怀抱

薛某(原告女)与王某(被告男)于2003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先后生育二女。2016年2月19日,原告因被告经常为家庭琐事对自己实施家暴与其协议离婚,约定长女由被告抚养,次女由原告抚养,互不承担抚养费。双方离婚后,被告再婚,生育一子,被告生育儿子后对长女非打即骂,严重的重男轻女。2021年1月3日,被告因琐事再次将大女儿打伤,原告得知孩子被打严重,出现短暂昏迷状况,立即报警并带孩子到医院检查,经医院诊断长女右耳外伤性鼓膜穿孔,已听不到声音,原告又心疼又气愤,多方求助,最终来到松原市宁江区妇女儿童公共法律服务窗口寻求帮助,值班人员耐心听原告讲述事情的原委后立即向区妇联汇报情况,同时建议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办理过程及结果

松原市宁江区妇联与宁江区法仁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团的杨律师联系,介绍了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困难,希望法律服务团能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杨律师通过接待薛某,初步掌握了案件事实,表示愿意担任其代理人帮助维权。杨律师在详细了解本案情况后立即起草了起诉状,诉状第一项请求就是“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婚生大女由原告抚养”,并在当天下午将所有材料递交给宁江区人民法院。案件正式立案后,经法院初步调解,被告不同意变更抚养权,调解不成。2021年4月15日,宁江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代理人考虑到对未成年隐私和安全的保护问题,申请法院适用线上开庭,法院同意原告大女儿用视频方式出庭作证。庭审调查阶段,原告方出示了相关书证和由原告大女儿录制的视频等相关证据。代理人在询问证人过程中特别关注孩子与父亲生活还是与母亲生活更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等方面问题。庭审辩论阶段,代理人陈述了本案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殴打其长女致其耳聋且长女自愿想与原告母亲共同生活。2021年4月21日,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民事调解书,原被告婚生长女由原告抚养。

典型意义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共同的责任,发现发生在身边的此类家庭暴力行为必须向相关部门反映,帮助受害儿童顺利回归正常学习和生活。就本案而言,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是离异重组家庭的未成年人女童,这不仅是一起抚养权变更之诉,还关乎一个孩子生命健康权,关乎一个孩子的心理健康,关乎一个孩子未来的人生幸福。妇联组织立足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的职责,以解决妇女群众和儿童急难愁盼问题为己任,协调联动社会各方力量,以鲜明的态度对家庭暴力行为表明立场,以实际行动践行维权服务宗旨,把党的关怀和温暖送到广大妇女儿童身边。

(来源:松原市妇联)

案例七

热线联动,维护女工产假权益

2021年4月19日,白山市12338妇女公益热线接到职工孙某打来的投诉电话,反映自己在年初因小产按照医嘱休息,期间由丈夫将市保健院出具的诊疗单交到所在单位人事科,休完假后便及时上岗工作。当月工资扣了2000多元,第一季度绩效奖金也没发放。单位答复:“流产按病假算,扣发工资,没有全勤奖也就没有绩效奖”。孙某在热线中委屈地说:“我也不想这样啊!小产到底算病假还是算产假呢?请妇联娘家帮助我”!

办理过程及结果

白山市妇联权益部会同妇女儿童公共法律服务窗口值班人员认真分析了孙某的诉求和法律规定告之孙某:“根据《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职工在享受婚假 、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按照《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流产算产假,单位属于侵犯女职工特殊权益,你有权追讨扣发的工资和绩效奖金”。同时指导孙某维权流程,首先要向单位领导出具以上法律条例,通过沟通解决问题,挽回经济损失,若单位不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可以依法申请劳动调解或劳动仲裁。孙某与企业协调无果,市妇联启动维权联动机制,向人社局法规科反映情况,要求劳动监察介入执法。在市妇联的联动下,市劳动监察介入,企业纠正错误,为孙某补发工资和绩效奖金5100元。随后,市妇联通过以案释法方式,在白山女性公众号和工作群转发推送此案例,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高了社会知晓率,提升了女性维护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的意识。

典型意义

孙某产假侵权案例是企业侵犯女职工权益的典型案例之一。在年轻女职工较多的企业,尤其是私企、个体企业一直存在女工因怀孕被调离岗位或变相辞退等侵权现象。孙某案件从热线发现、跟进处理到防微杜渐、以案释法、社会宣传及协调执法,彰显了妇联组织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社会职能,为切实保障女职工特殊权益,解决女职工后顾之忧,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女职工和广大家庭能够响应国家生育政策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来源:白山市妇联)

案例八

遗产继承闹纠纷,妇联化解显真情

2021年3月9日,一位带孩子的妇女到白城市妇联求助,称其为未成年人孙某的母亲,她三年前与孩子的父亲离婚,今年年初,孩子的父亲去世,留有房屋、住房公积金、工资、车辆和抚恤金等遗产。在继承遗产中,孙某的爷爷奶奶认为其孙女的父母已经离婚,孙女抚养权归其母所有,因此认为孙女不具有遗产继承的权力。孙某在母亲的陪同下,多次与爷爷奶奶沟通未果,遂请求市妇联出面帮助其维权解决遗产继承纠纷问题。

办理过程及结果

白城市妇联了解情况后,对接妇女儿童公共法律服务团队吉林承载律师事务所,律所委派李律师与市妇联一同办理。律师认为该案件主体、案由均受法律保护,本着“调解为主,诉讼断后”的原则对当事人予以法律帮助。首先,李律师与市妇联工作人员多次前往孙某的爷爷奶奶家进行协商调解,并告之孙某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享有继承其父亲遗产的权利。但两位老人始终认为儿子已经离婚,其名下的所有遗产理应归他们二老养老所用,不应由孙女继承。调解无果后,李律师与孙某母亲沟通后,决定依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将孙某祖父母诉讼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继承孙某父亲的遗产。但是由于孙某没有其父的死亡证明,法院不予立案受理。为此,李律师多次前往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取证,还多次前往人民法院立案庭沟通协调,此案最终被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法院立案后,李律师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了认真的梳理。据了解,被继承人的工资卡金额、抚恤金及名下的一套房产产权所属不够明确(婚后房产,离婚时归被继承人,未支付女方分割费),同时被继承人也未按时支付抚养费。为了维护孙某的合法继承权利,李律师又多次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以及被继承人的银行卡开户行等地调取案件相关证据,此案终于顺利开庭。在经历庭审的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后,法院判决孙某继承其父名下房屋、车辆、存款、公积金等分割款XXX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法律关系比较复杂的案件,涉及到离婚纠纷、未成年人遗产继承纠纷以及财产保全和案件执行等法律关系。本案中孙某继承遗产权益受到损害后,主动向妇联求助,无论从主办案件的律师到承办案件的法院,以及参与协助调解的妇联组织,都从孙某求助的现实出发,既保障了失去父亲未成年子女的合法财产权益,又兼顾了失独老人的合理要求,实现了当事人双赢的结果。此案警示我们:当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作为监护人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可向妇联组织及相关部门投诉。妇联组织要联动相关部门,积极主动沟通,注重调查事实,耐心细致解释,协调解决方案,将情理法贯穿于案件的全过程维护未年人的合法权益。此案的成功办理,也为解决类似案件起到了教育引导和示范引领的积极作用。

(来源:白城市妇联)

案例九

依法施援,解决抚养纠纷

2021年3月4日,辽源市龙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待了一位80后年轻母亲王女士。据其自诉:2010年王女士与刘某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刘某某,今年11岁。2014年6月,王女士与刘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女方抚养女儿刘某某,男方每月承担2000元抚养费。办完离婚手续后,双方又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直到2017年刘某搬走。从2018年开始,刘某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抚养费,母女二人仅靠王女士母亲救济勉强维持生活,最终王女士经人指引来到辽源市龙山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起诉男方,要求他履行抚养义务,支付刘某某的抚养费。

办理过程及结果

龙山区法律援助中心仔细审查了王女士提供的申请材料,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受理案件并指派辽源市龙山区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王某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王某立即介入案件,帮助王女士起草起诉书,在西安区人民法院立案,与此同时,王某还积极与刘某联系,希望通过调解了结此案。在办理过程中,西安区法院主审法官马某多次组织王女士与刘某进行调解,耐心劝导刘某履行抚养义务。王某也提出主张“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抚养子女不仅是道德上的约束,更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刘某不履行法定义务必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王某也苦口婆心的劝解双方能够放开心结共同抚养女儿,给孩子一个明媚的春天,让孩子有一个美好的童年。在马法官和王某的共同努力下,王女士与刘某在抚养女儿方面达成了共识。2021年3月29日,西安区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调解书,争议得到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是家庭的寄托,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做好未成年人工作,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造福当下、利在千秋的民心工程。辽源市龙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在开展“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律援助保护行动”中,进一步发挥法律援助在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权益保障和社会矛盾化解中的职能作用,不断优化法律援助服务,创新便民、利民服务举措,畅通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努力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和帮助。在本案中,无论是从法院诉前调解,还是诉后庭审过程,均体现法律援助对未成年人群体健康成长和权益保障等方面的关心、关爱与支持,通过办案人员情理与法理的有力论证,反复的劝解和协调,充分保障了刘某某的合法权益,最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来源:辽源市龙山区法律援助中心)

案例十

妇联、法援齐助力,帮助女职工“讨薪酬”

程女士于2004年9月入职某单位,并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自2018年起,单位开始拖欠工资。2020年6月,经劳动监察部门调解,用人单位与程女士签订协议,承诺于2020年底前结清拖欠的工资4万余元。但直至2021年1月,用人单位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拖欠工资,程女士多次与用人单位协商,始终没有得到解决。无奈之下,2021年1月5日,程女士来到图们市妇联请求援助。

办理过程及结果

图们市妇联高度重视,通过妇女儿童公共法律服务窗口对接图们市法律援助中心,共同听取程女士被欠薪的经过和诉求,决定给予程女士法律援助,并指派吉林李京洙律师事务所李律师代理此案。李律师在详细了解案情,认真查阅程女士提供的相关证据后,为其代写诉状、收集整理证据,向图们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2月22日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市妇联旁听了审理过程。庭审中,李律师就用人单位应当向程女士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与对方展开辩论,在充足的证据面前,用人单位承认了拖欠工资的事实,对程女士主张的数额也没有异议,提出以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分批支付,希望调解解决。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向程女士支付拖欠工资共计46168元。市妇联权益部持续跟踪案件进展,用人单位分别于7月31日前支付23084元,8月31日前支付剩余23084元。至此,程女士被拖欠了将近三年的工资被成功追回。

典型意义

当前,在一些个体私营企业中劳动者权益受侵害的现象比较普遍,压低、拖欠工资、滥施扣罚等行为时有发生,这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容易激化矛盾,给社会稳定埋下隐患。本案援助律师本着特事特办、不僵硬办案的原则,充分收集证据,在案件的庭审过程中,就用人单位应当向求助人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与对方展开辩论,最终观点被法官采纳,双方调解成功,圆满地解决了纠纷,有效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纵观该案,程女士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正规劳动合同,并在工资被拖欠后及时寻求劳动监察部门帮助,留下了书面协议,这些都为最终赢得诉讼奠定了良好基础。这起案例提示广大职场女性注意保存用工方面的证据材料,一旦发生欠薪等劳动纠纷,有助于确认劳动关系、认定欠薪事实,为自己依法维权提供最有利的证据,避免受到意外损失。

(来源:图们市妇联)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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