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庄稼一枝花,全靠肥当家”,肥料对于庄稼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但如果肥料不合格呢?
2019年2月,安岳某柠檬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A合作社)向高县某经营部,购买了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生产复合肥27吨,用于柠檬施肥。
原告在对柠檬树进行施肥后出现落叶、树木枯死现象,遂向安岳县市场监管局进行举报。
经相关检验,原告购买的27吨复合肥料中,其中有6吨不合格,该部分货款14100元。
2019年5月16日,安岳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组织双方对柠檬树的损害进行调解,双方并未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安岳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被告B公司生产并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事实成立,本案纠纷应该由B公司承担责任。
那么问题来了
B公司应该怎么赔偿?
01
在诉讼请求中原告要求被告:
一、退还货款并赔偿三倍货款;
二、赔偿其损失305000元……
安岳法院依法判决:
一、限被告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A合作社货款14100元并赔偿三倍货款42300元,共计56400元;(注:退一赔三)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02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生效。
03
法官有话说
本案中作为消费者,A合作社并无分辨商品是否合格的能力,因此,B公司若无法就自身不存在欺诈行为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相应责任。
就消费者的损失而言,A合作社使用案涉不合格复合肥料后,部分柠檬树出现叶片脱落、死亡现象,本身就是损失的表现,虽然因为没有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导致其赔偿损失请求未得到支持,但并不能说没有遭受损失。
因此,B公司应当对不合格的6吨复合肥料承担退款和赔偿三倍货款的责任,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MEANING
本案典型意义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退一赔三”赔偿性条款,一度成为热搜条款,实践中该类案件激增,但是实际上法院判决支持的案件数占总数比例低。
此类案件在认定上需要严格把关,一方面要从消费者角度进行认定,另一方面需要对经营者是否构成欺诈进行认定,两个方面需要结合起来综合认定。
消费者基于买卖合同既要求生产商承担责任,又要求销售商承担责任时,应当审查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是由谁导致的,如果是生产商生产的产品具有质量问题导致,则应由生产商承担责任,如果是销售商欺诈,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则应由销售商承担责任。
本案中,原告的损失是由于使用了B公司生产的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化肥导致的,则原告只能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INTERLINKAGE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四条: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供稿:张鹏飞
编辑:张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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