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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期“论鉴”,产生了怎样的“火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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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禁止大数据“杀熟”行为、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今年8月20日颁布、将于1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回应了社会上诸多热点话题,标志着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掀开新篇章。

检察技术在支持惩治网络犯罪、保护个人信息方面有着怎样的作用?如何充分发掘检察技术赋能的“潜力”?检察技术与检察业务如何做到相互融通?9月25日下午,以“检察技术支持惩治网络犯罪保护个人信息”为主题的第一期“论鉴”研讨会在京召开,约180余位专家学者、检察官、检察技术人员、中国航天科工二院等单位的代表,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等师生代表汇聚一堂,展开讨论。

9月25日,检察技术支持惩治网络犯罪保护个人信息研讨会在京举行。

“论鉴”研讨会是由最高检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主办,最高检惩治网络犯罪维护网络安全研究指导组办公室、最高检网络犯罪研究中心、检察日报社正义网支持打造的实务与学术交流平台。与会人员近5个小时的思想碰撞,产生了怎样的“火花”?

网络犯罪手段不断翻新

检察技术必须“跟上”

记者从研讨会上获悉,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涉嫌网络的犯罪(含利用电信实施的犯罪及其上下游关联犯罪)14.2万人,同比上升47.9%,远高于同期传统形态犯罪起诉人数增加的比例。

对于惩治网络犯罪,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为有效指导网络犯罪案件办理,最高检专门成立惩治网络犯罪维护网络安全研究指导组,并于今年年初发布了《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

从检察办案实践来看,由于网络犯罪的特殊性,检察机关指控网络犯罪过程中需要构建以电子证据为重点的刑事案件证据体系,在电子数据的审查和结果运用方面存在亟待突破的困难,如证据获取难、证据真实性证明难等。

研讨会伊始,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在致辞中指出,网络犯罪手段不断翻新,骗术层出不穷,科技含量越来越高。用好检察技术,服务司法办案,有效打击网络犯罪,是对为民司法的最好诠释。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章规定了个人信息处理者义务,从一般性义务、增强性制度保障、特殊主体要求等方面对个人信息处理者提出要求。”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研究员葛鑫较为关注即将实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科学院院士、清华大学密码理论与技术研究中心主任王小云看来,个人信息保护既要有立法和司法层面的举措,也要依靠检察技术。“保护个人信息,检察机关是非常重要的力量,也可以说是不可替代的力量。期待检察技术的发展,能够成为打击网络犯罪的利剑,成为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屏障。”

网络犯罪形态、动机各异,给社会治理带来种种问题。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江溯用“细分化、去中心化、链条化”来描述当前网络犯罪的特征。“在网络环境下,犯罪活动被精细切分为若干环节,各个环节分工协作、各取所需、各获其利,共同完成从准备工具、组织人员、物色目标、实施犯罪、获取利益、销赃分赃等整个犯罪过程,形成了完整的犯罪利益链条。”

“无真相,无正义。”最高检专家咨询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旁征博引,生动阐释了检察官在司法办案中的“望闻问切”很关键。他认为,司法人员在办案中要葆有理性,秉持敢于质疑的品格。而检察技术则可以使检察官在理性质疑、广泛收集证据上更有底气。

用检察技术突破

网络犯罪侦办的“技术障碍”

谈及检察技术支持惩治网络犯罪,不妨来看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电信诈骗案:检察官和技术人员通力合作,从100多部手机中提取固定了关键数据。经过深入挖掘分析,该案涉案金额从32万元增加至395万元,被害人数量从32人增加至202人。这样的突破性进展,使犯罪嫌疑人也感到震撼,最终整个犯罪团伙全部认罪认罚。

在惩治网络犯罪司法实践中,突破性进展的取得并不容易。那么,办案中存在的主要难点是什么?“主要包括两方面,即网络犯罪分工的极度细化和全链条打击之间的矛盾;网络犯罪带来的新证据生态和传统审查、审判模式之间的矛盾。”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检察官白磊认为,在办案中,行为人端数据(主要是社交软件)是确定案件事实的关键数据,手机取证是核心工作。

在取证过程中,电子数据审查的重点包括哪些方面?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陈文滔表示,要抓住审查逮捕七天“黄金周”,就与案件有关的关键词进行有效搜索和审查。“关键是要确保程序合法,全面审查文字、语音、图片,挖掘案件线索。”陈文滔说。

以往,在大数据“杀熟”案件中,往往存在定性难、解决难、维权难等问题。比如,某平台的一位钻石贵宾用户通过平台订购的酒店价格不但没有享受对应优惠,反而比酒店实际挂牌价格贵了不少。协商未果后,用户以该平台采集非必要个人信息进行大数据“杀熟”为由将其诉至法院。

“该案主要存在这样两点争议:是否存在虚假宣传、价格欺诈行为;是否存在不当收集用户个人信息风险。”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裴炜以此为例分析道,大数据“杀熟”的核心问题在于“杀”,其中涉及对算法黑箱的规制。在这个过程中,“技术障碍”是办案人员面临的现实障碍之一。“数据收集和处理的活动并非均会落入到数据法的规制范围中,需要根据数据处理的不同阶段来制定或适用相应法律。同时,还要建立相应的权利救济的程序路径。”裴炜建议。

实现检察技术与检察履职

深度融合

天津市河东区检察院检察官叶昆在发言中提到一点办案体会,“技术支持能更好地确保办案质量,鉴定人出庭作证能让庭审效果更佳。”

“检察技术支持惩治网络犯罪,保护个人信息,不仅仅止于给出鉴定意见,更应该强调的是,从提前介入侦查阶段起就应当重视检察技术的作用,使其在提取证据等方面积极、尽早地发挥出专业化水平。”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学军看来,“没有证据就没有真相。”李学军在具体阐述了如何更好发挥检察技术的作用,如何让检察技术司法鉴定健康发展后总结道。

如何使检察技术与检察业务融通,协同发展,让检察技术为检察办案插上“翅膀”?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科学院大学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教授马一德认为:“要尽量兼顾不偏颇,加强深度融合,为中国贡献更多检察智慧和检察力量。检察技术的普及和应用对检察官自身素养提出了严峻挑战,检察官要坚持终身学习,致力于做全能检察官。”

如何身体力行,保持终身学习?办理过多起网络犯罪案件的白磊的一句话给不少与会者留下了深刻的印象:“电子数据就像‘原油’,会不会找,能不能‘炼’,是当下检察官的重要进阶能力,也是检察官重要的内功修炼。”

值得一提的是,即将实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检察公益诉讼法定领域。在多位与会者看来,这是保护网络空间公共利益的一个新路径,也是检察技术与检察履职深度融合的契机。

“用数字正义提升客观公正的标尺和确定性,牢牢固定办案起始点公正性的刻度;打通法律监督信息来源的堵点、筛查监督信息判断评估的难点、解决监督工作有效性的痛点,实现法律监督工作的精准化、专业化、常态化。”最高检检察理论研究所研究员但伟说。

技术与办案的融通,适应了当前犯罪智能化的趋势,不断提升着人民群众的安全感。然而,正如张建伟所言,“检察技术是一把‘双刃剑’。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网络犯罪形态的变化,对技术应用的管制也应引起技术和法律界的高度重视,加强研究和立法工作,确保技术不被滥用。”(检察日报 作者:史兆琨 图片:闫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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