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9月24日发布案件信息,被告人楚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驾驶摩托车郑某某相撞,致郑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摩托车乘车人张某某受伤,起诉书已发布!
郑州楚某某驾驶车辆造成人员伤亡
被告人相关信息
被告人楚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261954********,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务农,住河南省新密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3月25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审查起诉
本案由新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交通事故发生全过程
2021年3月5日9时许,被告人楚某某驾驶一辆黑色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G343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新密市超化镇周岗村农耕路北口路段(G343国道882公里),与同向行驶由郑某某无驾驶资质驾驶的黑色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相撞,致郑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摩托车乘车人张某某受伤,造成死亡一人、伤一人、车损两台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楚某某主动拨打“120”、“110”急救和报警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经认定,楚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郑某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张某某无责任。经检验,郑某某系交通事故所致颅脑损伤死亡。
事故双方协议赔偿,已履行
案发后,事故双方协议赔偿,已履行,被告人楚某某获谅解。2021年3月5日,被告人楚某某在事故现场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到条、接警证明、证明、诊断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送达回证、到案经过、结案报告等;2.证人张某某证言;3.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被告人楚某某供述及辩解;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认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楚某某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事故损害已赔偿并获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以上文章来源于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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