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25日,黑龙江鸡西鸡冠区检察院依法披露一起交通肇事案起诉书。先后撞倒碾压一名行人的肇事司机姜某甲和赵某均因交通肇事罪被绳之以法。
姜某甲,男,1986年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赵某,男,1988年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
2021年5月9日19时50分许,姜某甲驾驶黑G****2号北京现代小型轿车沿鸡西市鸡冠区西向东行驶至某酒业门前路段时,未采取有效措施避让行人,与前方同向行走的57岁行人孔某某相接触,将孔某某撞倒在地。
此时,赵某驾驶黑G****7号起亚牌小型轿车与姜某甲同向行驶,驶至孔某某倒地地点时,未保持安全车速,驾驶车辆从孔某某身上驶过。随即,姜某甲、赵某均下车查看。行人孔某某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赵某驾驶车辆驶离现场。经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孔某某符合生前与钝性物体相互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经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黑G****7号起亚牌小型轿车底盘与软体(人体)存在接触,车底盘附着纤维物质系孔某某上衣内衬,右前三角托盘及右纵梁前底部与孔某某头部存在接触;黑G****2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行驶速度43.65km/h,黑G****7号起亚牌牌小型轿车行驶速度46.98km/h,两车制动系合格。
经鸡西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鸡冠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姜某甲、赵某共同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孔某某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姜某甲赔偿被害人亲属人民币340000元(含保险),赵某赔偿被害人亲属人民币300000元(含保险),二人获得被害人亲属谅解。
检方认为,姜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的行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的行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姜某甲肇事后拨打报警电话,积极抢救伤者,保护现场的行为,系自首。近日此案已经在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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