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原告苏某贞和第三人晁某军系母子关系,苏某贞之夫晁某銮于2010年5月份去世。涉案房地产坐落于x市x路x巷11号,在被征收前确权登记在晁某銮名下,房权证号为x房权证市直字第x,权面积为106.23平方米。2016年11月,x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涉案房地产坐落在该改建项目范围内,丈量编号为9-18。
2016年11月14日,x评估公司出具《房屋征收估价报告书》,载明房屋产权人为晁某军,合法实有建筑面积为220.87平方米,总土地面积245.42平方米,货币补偿价值728667元,房屋产权调换补偿价值970122元。报告书中附实地查勘记录表和复核修正单各一份,均系晁某军在被拆迁人处签名,其中实地查勘记录的时间为2015年1月25日。
2016年11月18日,x市南城办事处x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书面证明,内容为:“因实施x市2015-2旧城区改建项目,需征收我社区居民晁某军(身份证号)房地产一处,丈量编号为9-18号,房屋建筑面积220.87平方米,使用土地面积245.42平方米,四至明确产权清晰无争议。特此证明。”
同日,x市住建局作为征收部门,晁某军作为被征收人,双方签订《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晁某军选择了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同时晁某军作为被拆迁人在《被征收房屋搬家验收合格证》上签字,同意交房拆除。2017年12月21日,双方签订《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补充协议》,确认了产权调换房屋的具体位置。2020年4月20日,双方签订产权调换结算单。
二、原告观点
2004年10月22日,二人在x市中山路x巷取得房产一座,房产证为x权证市直字第x。晁某銮于2010年5月去世。四子女同意把该房产作为原告的养老房产,由原告一人所有、居住。原告在2020年4月份办理交房手续时方知,被告在征收房屋时把产权调换协议办理到第三人的名下。被告没有查清房权事实,侵害了原告对房屋的所有权。
三、原告证据
1.x市荣军医院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原告和晁某銮系夫妻关系;2.原告子女出具的放弃涉案房产的说明一份;3.原告丈夫的房房产证一份证明涉案房产归原告所有;4.产权调换协议和补充协议,证明被告在征收涉案房屋时把产权调换协议办理到第三人晁某军名下。
四、被告观点
2015年1月15日,第三人晁某军在房屋实地查勘记录中签字。2016年11月14日,评估机构x市x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评估公司)出具《房屋征收估价报告书》。2016年11月15日,晁某军在房屋征收项目复核修正单上签字。2016年11月18日,x市南城办事处x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明丈量编号为9-18的房地产为晁某军所有,四至明确产权清晰无争议。
2016年11月18日,双方签订《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晁某军在被征收房屋搬家验收合格证中签字。2017年12月21日,双方签订《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补充协议》。2020年4月20日,晁某军在产权调换结算单中签字。房屋现已交付晁某军。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作出公正判决。另,原告起诉现已超过起诉期限。
五、被告证据
证据:1.《x市2015-2(二期)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2.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顺序号卡;3.x市剑宸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征收估价报告书》;4.房屋征收项目复核修正单;5.x市南城办事处x社区于2016年11月18日出具的书面证明一份;
6.《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和x市2015-2旧城区改建项目被征收房屋搬家验收合格证;7.x市2015-2旧城区改建项目产权调换结算单;8.晁某军身份证复印件;9.《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补充协议》;10.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兑付通知书。
六、第三人观点
对原告的起诉没有意见,同意将产权调换的房屋办至原告名下。
七、庭审意见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苏某贞所提出的起诉事实和理由,本案主要对x市住建局将晁某军列为被拆迁人并与之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根据x市住建局提供的证据及答辩理由,其将晁某军列为被拆迁人的主要根据是x社区出具的证明,但该证据的效力明显低于苏某贞提交的房屋权属证书的效力,而房屋权属证书明确载明涉案房屋的产权人为苏某贞之夫晁某銮,并非晁某军。
x市住建局作为负责本辖区房屋登记的行政机关,完全有能力也方便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查询,以查明涉案房屋是否已进行产权登记及登记在何人名下,但其疏于履行审查职责,仅依据社区证明就将被产权人列为晁某军,明显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且诉讼中晁某军对苏某贞的起诉理由亦不持异议。
综上,本院确认x市住建局与晁某军签订的《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和《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补充协议》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予撤销。由于房屋已被征收拆除,故x市住建局应重新履行其征收补偿义务。
八、法院判决
撤销被告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第三人晁某军就涉案被征收房地产签订的《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和《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补充协议》;责令被告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就涉案被征收房地产重新履行征收补偿的法定职责。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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