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银行卡借给不法分子使用,并从中获利。一男子正做着发财美梦,殊不知因贪图蝇头小利,最终将自己“借”进了看守所。
近日,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东河派出所组织警力对辖区网吧场所走访巡查。期间,民警通过智慧新警务核查,发现在浈江中路某网吧上网人员朱某,因涉嫌电信诈骗行为被湖南省衡阳公安列为网上追逃人员,遂当场将其抓获。
据朱某供述,其在2021年初,因贪图蝇头小利,将个人名下的一张银行储蓄卡,借给他人刷流水账,流水账单数额近40万元人民币。朱某回想当初为赚取500元人民币的佣金摇头叹气,连连感慨:“为了500元钱搭了进去,划不来,划不来啊”。
目前犯罪嫌疑人已移交湖南省衡阳公安作进一步处理。
公安提醒:千万不要因不法利益诱惑向他人出租、出售、出借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对公账号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账号,不仅助纣为虐,给电信诈骗受害人造成巨大损失,还涉嫌违法犯罪。广大群众要加强自我防范意识,远离电信诈骗陷阱,同时警惕“借卡”“跑分”“刷单”“钓鱼”等情形,不为网络信息犯罪提供帮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来源:平安韶关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