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作为工程人,唯有严守操作规程,按章办事,一丝不苟,才能时时、处处、事事保证安全。事发山东省临清市,43岁男子朱某,违法承揽工程,在没有确认安全条件的情况下进行施工,导致3名施工人员,因硫化氢浓度严重超标而中毒死亡。2021年9月从法院获悉,朱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组织、实施与建筑工程相关的生产作业活动。
男子朱某,1978年出生于山东省临清市,汉族,中专文化,是临清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项目部经理,户籍地临清市,住临清市。朱某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依法执行取保候审。
法院审理此案查明,朱某在任临清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项目部经理期间,在事发前一个月,违反该公司规定,以公司名义与临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了项目施工协议,承揽了临清市某某河截污闸门,维修改造工程项目,并作为该工程项目的实际承包人。
事发前两个多星期,组织人员开始施工作业。因朱某违法承揽工程,并组织人员进行施工作业,致使该工程脱离公司监管。且朱某在作业人员进入新的施工现场前,没有组织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在安排施工人员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时,没有对相对封闭的闸室内作业环境,进行充分的安全评估,及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也没有配备有效的防护和救援装备。
对施工现场监管不到位,致使现场施工人员在没有确认检测、防护、监护、应急等安全条件情况下实施作业,直接导致案发当日下午1点左右,在截污闸门施工现场的刘某、赵某、钱某现场空气中,硫化氢浓度严重超标,而中毒窒息,致刘某当场死亡,赵某、钱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公安机立案侦查,朱某在互联网上看到发布的,关于此次事故的责任认定报告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及时赔偿了刘某、赵某、钱某家人的经济损失。
朱某的辩护律师认为,朱某是投案自首,并主动赔偿刘某、赵某、钱某家人的经济损失,认罪认罚,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朱某在组织实施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导致三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且负主要责任,情节特别恶劣,他的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朱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自首。事故发生后,朱某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损失,且归案后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适用非监禁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
法院一审判决,朱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其从事组织、实施与建筑工程相关的生产作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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