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岚检一部刑诉〔2021〕Z25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02198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路**路**号,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8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1年6月26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取保候审。
李某乙,男,1985年**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0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镇**村,住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9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岚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1年6月25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取保候审。
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91********,汉族,初中肄业,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街道**村**号,住日照市莒县**街道**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岚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1年6月26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取保候审。
孟某某,曾用名小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021983********,汉族,小学肄业,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镇**村,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9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岚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1年6月26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取保候审。
焦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02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镇**村**号,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9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岚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1年6月25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取保候审。
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4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岚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1年6月26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取保候审。
陈某乙,曾用名陈某丁,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4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岚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1年6月26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取保候审。
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街道**村,住莒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决定,于2021年4月6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岚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1年6月25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周某某、孟某某、焦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周某某、孟某某、焦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王某某,为牟取利益,单独或者伙同他人在互联网络上利用“诚玩山东”软件内“拼三张”、“麻将”等手游,通过组建微信群或者游戏亲友圈的方式招揽、组织玩家赌博。被告人李某甲明知是赌博网站,仍积极发展“诚玩山东”棋牌游戏代理提供销售游戏钻石、计算机网络等服务,并在具体的组织、赌资结算等方面进行指导帮助。被告人李某乙、周某某、焦某某、孟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王某某等人作为“诚玩山东”游戏的代理人,将“诚玩山东”软件注册链接发送到相关微信群里,赌博玩家通过点击该链接注册软件平台并通过微信、支付宝或扫描二维码转账的方式将赌资转给代理人,由代理人给其赌博游戏账户上分、下分进行赌博游戏。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为牟取利益,自2019年4月至2020年6月,积极发展“诚玩山东”棋牌游戏代理,在明知游戏代理李某乙、周某某等人利用该游戏组织招揽玩家赌博并从中牟利的情况下仍然向游戏代理提供销售游戏钻石服务,赚取所销售钻石的提成返利,并提供计算机网络客服、赌资结算等方面的指导帮助,通过微信或支付宝等方式收取费用,其获利共计30余万元。
2、被告人李某乙为牟取利益,自2019年4月至2019年11月,利用“诚玩山东”棋牌游戏软件内“拼三张”、“麻将”等游戏,通过在微信中创建微信群约局、结算赌资等方式招揽组织玩家赌博,以赌博玩家购买游戏钻石返利的形式获利,获利共计3.79万元;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在“诚玩山东”棋牌游戏“小鱼港”亲友圈内担任“主席”,招揽组织玩家通过设立“拼三张”、“麻将”等游戏房间,以兑换游戏分的形式结算赌资组织赌博,参赌账号200余个,涉案赌资共计122万余元,其获利共计3万余元。
3、被告人周某某为牟取利益,分别于2019年10月至2019年12月伙同李某戊(另案处理)、王某某等人在其担任“主席”的“小米娱乐”亲友圈内、2020年2月至2020年3月在其“小米娱乐”亲友圈与陈某甲的“武汉加油”亲友圈组成的“联盟”内,招揽组织玩家利用“拼三张”等棋牌游戏,以兑换游戏分的形式结算赌资组织赌博,参赌账号70余个,涉案赌资共计36万余元,获利共计2万余元。
4、被告人焦某某为牟取利益,自2020年3月至2020年6月,在李某乙担任主席的“小鱼港”亲友圈内担任“副主席”,协助李某乙管理亲友圈,帮助40余名玩家上分赌博,赌资共计30.6万余元,获利1.8万余元。
5、被告人孟某某为牟取利益,自2020年4月中旬至2020年5月中旬,在李某乙担任主席的“小鱼港”亲友圈内担任“副主席”,协助李某乙管理亲友圈,帮助玩家上分赌博,赌资共计21万余元,获利3600元;自2020年5月中旬至2020年6月,在担任“小鱼港”亲友圈“主席”期间,雇佣陈某甲、陈某乙等“副主席”组织玩家在亲友圈内赌博,参赌账号100余个,赌资共计13万余元,获利4000余元。
6、被告人陈某甲为牟取利益,自2020年2月至2020年3月,在担任“武汉加油”亲友圈的“主席”期间与周某某担任“主席”的“小米娱乐”亲友圈组建“联盟”,招揽组织玩家在“联盟”内通过“拼三张”棋牌游戏、以兑换游戏分的形式结算赌资进行赌博,参赌账号70余个,赌资共计7万5千余元,获利8千余元;自2020年3月至2020年6月,在李某乙担任“主席”的“小鱼港”亲友圈内担任“副主席”,协助李某乙管理亲友圈,帮助20余名玩家上分赌博,赌资共计7万余元,获利1万余元。
7、被告人陈某乙为牟取利益,自2020年3月至2020年6月,在李某乙担任“主席”的“小鱼港”亲友圈内担任“副主席”,协助李某乙管理亲友圈,帮助20余名玩家上分赌博,赌资共计13余万元,获利1万余元。
8、被告人王某某为牟取利益,自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利用“诚玩山东”棋牌游戏软件内“拼三张”、“麻将”等游戏,通过在微信中创建微信群约局、结算赌资等方式招揽组织20余名玩家赌博,以玩家购买游戏钻石返利和收取“房间费”的形式获利,获利共计6700元;自2019年11月至2019年12月,在“诚玩山东”棋牌游戏“小米娱乐”亲友圈内担任“副主席”,伙同周某某、李某戊(另案处理)等人组织招揽玩家进行赌博,帮助20余名玩家结算赌资共计7万余元,获利2000余元。
被告人李某乙、焦某某、陈某乙、陈某甲、王某某均系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李某甲、孟某某、周某某均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微信交易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孙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周某某、孟某某、焦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周某某、孟某某、焦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周某某、孟某某、焦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王某某利用互联网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其中李某甲、李某乙、周某某、孟某某、焦某某情节严重。上述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各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孟某某、周某某均系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乙、焦某某、陈某乙、陈某甲、王某某均系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焦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陈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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