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辽宁省本溪市,66岁男子携带打火机去焚烧秸秆不慎引发山火,造成巨大损失,被警方依法抓获。2021年9月25日,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公开了这起失火案的起诉书,披露了火灾发生的全过程。
唐某某,男,1955年出生于辽宁省本溪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本溪市溪湖区,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21年4月19日被取保候审。
唐某某于2021年4月9日13时许,到本溪满族自治县沟开荒地内,在明知防火期不允许野外用火的情况下,擅自用随身携带的一次性红色打火机点燃焚烧秸秆,因风势较大引燃周边杂草,从而引发森林火灾,造成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上堡村1林班10、11、12、XI小班;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城沟村2林班1、X2小班村集体所有林地及张某、陈某、许某等个人林地上的树木被烧毁。
经鉴定,过火总面积6.41公顷(96.1亩),其中过火有林地面积5.92公顷(88.8亩),其他用地面积0.49公顷(7.3亩)。
经对已确定的被害人过火林木进行认定,被烧毁的林木总价格为人民币178556元。后唐某某主动投案。
另查明,过火林木总株数2697株,过火林木总蓄积16.3064立方米。其中,对未找到林权所有人的林木受损情况未进行价格评估。已确定的28家林权所有人均放弃向唐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唐某某构成失火罪。唐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一审判决,唐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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