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她告吧,判多少赔多少”安徽合肥的王女士花7600元在巷深瑜伽室报了一对二的瑜伽私教班,在瑜伽工作室内,由于动作不到位,教练上前帮忙压腿,不料她的大腿骨竟被压成粉碎性骨折。王女士住院16天,花费了56000元,店家垫付5万元后不再赔偿。如今出院后,她也无法下地行动,工作也耽误了。
【叶律说法】
王女士基于对教练专业水平的信任,在瑜伽工作室报私教班,没想到在第一次课程中,就出现了这样的意外,工作室还不想赔偿损失,这样的做法令人失望。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本案中,教练作为瑜伽工作室的员工,在工作过程中造成王女士骨折,属于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工作室作为用人单位要赔偿王女士的民事损失。
主要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如果王女士的伤情构成伤残,还要支付伤残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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