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电子支付发展日新月异,现金支付方式受到较大冲击,出现了一些商家甚至个别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拒收人民币现金的现象。
人行资阳市中心支行提醒,拒收现金是违法行为。公众享有自主选择支付方式的权利,当消费者被拒收现金,可以保留证据,并及时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反映,依法维权。广大经营主体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应强化法制观念、维护人民币法定地位,诚信经营、尊重公众支付选择权,提升服务、共同打造现金和谐流通环境。
案例
今年,昌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拒绝公众使用人民币现金缴纳购房首付款,中国人民银行昌吉州中心支行对其处以5万元罚款,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
温州市鹿城区某业主委员会因拒绝公众使用人民币现金缴纳停车费,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对其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0〕第18号》明确了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公共服务机构、交通运输部门、大中型商业机构、小微经济主体和无人销售及网络经营主体等应当接受现金支付。另外,服务主体如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和自助服务机具厂商等不得排斥现金支付,且有义务优化现金支付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于拒收人民币现金的行为,由中国人民银行区别不同情形给予警告,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对象为单位的,根据违法行为性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根据影响范围、补救整改情况等予以减轻处罚。对于情节轻微,在人民银行检查前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通过约谈函询、通报等形式提醒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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