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制度旨在担保债权的实现,其作为一种违约形式,主要体现在以下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律师团队现通过以下一则案例来说明定金制度的具体运用。
案情简介:
张三欲购买公寓一套,委托房产中介与甲置业公司于某日签订房屋“定购协议”,约定:张三购买甲公司某楼某单元某号公寓、单价优惠后多少元、优惠后总价多少元,定金60000元;又特别约定:张三于“定购协议”签订后的五日内,携相关资料至甲公司处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付按揭首付款或一次性付清房款,逾期未办理构成违约。张三于签订“定购协议”当日向甲公司交纳定金60000元。张三五日内前往甲公司处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因甲公司要求先支付款后签合同,且未能出示公寓的合同样本,张三对此提出异议,双方就此未能达成一致,张三也未缴纳首付款。后甲公司催告后解除双方的“定购协议”,定金不再退还张三。张三以甲公司未能提供规定合同版本为由,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共计120000元。法院裁决甲公司向张三返还定金60000元。
法律观点:
张三与甲公司签“定购协议”并缴纳定金60000元,根据该协议约定,张三应当在协议签订后五日内携带相关资料与甲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支付首付款,但甲公司未在约定的期限内提供符合相应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供双方签署,张三亦未缴纳首付款。故,张三与甲公司双方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签订的结果均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张三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及甲公司要求没收定金的观点均无法予以采纳,酌情认定甲公司向张三返还定金60000元。
综上,定金制度的运用还需结合案件发生经过及当事人双方过责任错如何分担等具体情形。各位若有其他关于合同定金的法律问题,可与本律师团队进一步咨询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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