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5日,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发布一则起诉书,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醉酒超速驾驶,造成被害人庄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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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被告人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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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唐山市迁西县,公民身份号码130227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唐山市迁西县**镇**村**号,现住址唐山市路北区**里**楼**门**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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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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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22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路北区人民检察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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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3月19日将本案交由路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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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北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21年3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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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被告人刘某甲犯罪事实
图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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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8日3时15分许,被告人刘某甲醉酒超速驾驶冀BE****小型轿车沿龙富南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唐山市第十二高级中学门前时,与在此清扫道路的被害人庄某某相撞,造成被害人庄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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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认定,被告人刘某甲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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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甲主动报警、拨打急救电话并跟随被害人到医院救治,后主动到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三交通警察大队投案。
被告人刘某甲犯罪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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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甲的户籍证明、和解协议等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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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刘某乙的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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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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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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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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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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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以上文章来源于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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