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相关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培训机构预收费不得超3个月或60课时
新快报讯 9月17日,广州市教育局发布《广州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
新快报记者了解到,征求意见稿提出,培训机构按学期或课时收取培训费,最长不超过3个月或60个课时。不得以折扣优惠、加赠课时等理由,超过3个月或60个课时打包、捆绑预收培训费。
此外,培训机构应当在其所在区范围内自主选择具备监管能力的银行,开设唯一的预收费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由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银行作为存管银行存管预收费资金。
学员在课程开始前提出退费的,培训机构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所有费用。学员在课程开始后提出退费要求的,应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核算扣除相应费用,其余费用(不含孳息)原则上在 10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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