篮球、羽毛球等很多体育运动深受人们的喜爱,但很多有一定对抗性的项目在进攻与防守的比拼之间,也潜藏着运动的风险。如果一方因防守犯规,并且导致他人受伤,那么防守人要不要赔钱呢?今年3月,上海就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官司。
本案中的当事人名为张某和韦某,两人都是上海某高校的学生,原本并不认识,一场校园篮球赛让他们有了交集。比赛中,两人发生了碰撞,导致张某倒地受伤。此后,张某将韦某诉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6.5万元的医药费等。2020年11月30日,一审法院判决,韦某对张某的损伤承担50%的赔偿责任。韦某不服判决,他认为,篮球比赛本就有一定风险,自己也并没有故意撞倒对方,为什么要担责呢,于是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为了更好地了解裁判规则,法官们前往上海篮协,咨询本案中所涉判罚情况。上海篮协负责人表示,依据相关篮球规则,参赛者在与对方争抢中有不必要的身体接触而被吹罚的,属违体犯规,但并非所有被吹罚犯规者的犯规行为所针对的对象是其他参赛者的人身,即存在“对球不对人”或者“名为对球实则对人”以及“以假借犯规的行为施行恶意人身伤害”等多种不同情况。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严某的防守行为确实构成违体犯规,但他在主观上仅有一般过失而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首先,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严某在对沈某进行防守时存在用膝盖撞击的行为。其次,在篮球比赛中,不能苛求作为业余选手的严某在做出封盖动作时经过深思熟虑,且必须做到合理规范。
而且从体育活动的特性方面来看,篮球运动本身是一种对抗性较强的项目,参赛者的注意义务也应限定在较一般注意义务更为宽松的范围内。
最终,2021年6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被上诉人张某的一审诉讼请求。也就是说,虽然韦某在比赛中与张某发生碰撞并致其受伤,但根据《民法典》第1176条“自甘风险”规则,严某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本案主审法官韩朝炜最后还表示:“如果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适用自甘风险规则。”最后也提醒大家,在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时,切不可为了胜利,对其他参加者实施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侵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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