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请问,什么情况下,法院会直接认定原被告双方提交的电子数据真实性?
也迪律师解答
第一、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可知,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1)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2)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
(3)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4)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5)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6)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电子数据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法院会确认其真实性。例如银行在营业厅拍摄的监控录像;银行综合核算系统产生的流水账表、交易明细等每日交易记录;交通管理部门安装的检测器录制的违章记录;电子商务企业在日常运营中制作的电子账簿、电子发票等。
第三、电子数据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法院也会确认真实性。例如电子数据《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该证据系从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上查询所得,该信息与从注册地登记机关调取的档案机读材料具有同源性,应与传统档案机读材料具有相同的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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