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 临瑞子
排版 / 小荆
现实生活中,不仅自己亲自参与犯罪行为要受到法律追究,即使是言语劝说、鼓动、怂恿他人实行犯罪行为,也会被追究法律责任。此即“教唆犯”。
下面来看一起教唆故意伤害案件。
一、案件介绍
2020年9月,女子孟某嫌男友杨某无所事事贪玩在家且不愿工作,多次沟通无果后提出分手,但杨某拒绝分手且纠缠不休,孟某无可奈何,最终离开。后孟某很快结识了17岁的男友黄某。杨某知道后又来纠缠求复合,但被孟某拒绝。不久孟某和黄某同居在一起。
因孟某身份证在杨某处,2020年11月5日,杨某以想拿回身份证就要孟某陪自己一天为由约孟某。孟某无奈相约晚九点在黄某工作的酒店见面。见面后二人喝了几瓶酒,杨某一直欲挽回求复合,并在酒吧当众双膝下跪,甚至从酒吧二楼跳楼,以证明自己对女友的感情。但杨某并未受伤,只得无奈离去。
11月6日凌晨,孟某与黄某回到住处并叫闺蜜前来同饮酒。而杨某竟来敲门并挤进门不肯离去,又说想和黄某去马路上打架。孟某发火,说“外面不去,要么在房间打,要么就回去”。杨某称“你激我,我生气了就打。”于是孟某当着杨某面与黄某拥吻,吻完后对杨某说:“你们两个打一架,谁赢了我和谁走。”此时,孟某突然想到自己床下有一把水果刀,害怕有人用刀伤人,遂让闺蜜把刀赶紧扔掉,闺蜜于是从6楼窗户将刀扔下。
但杨某看到扔下去的刀,认为应将刀捡回来“防身”,遂拖延时间。后杨某趁孟某让闺蜜出去再买酒的时机溜出去将刀寻回,并插在身后裤腰里再次返回孟某屋子。并指着黄某问孟某,“要是我把他打死了呢?”孟某厌烦答道:“打死了我负责。”
杨某于是递给黄某一瓶酒,说“兄弟,一会动起手来可就对不住了”。二人遂将酒干下。开打前,杨某叫孟某和其闺蜜躲去洗手间。不久孟某就听到惨叫声,出来看到杨某拿着那把扔掉的刀捅了黄某。于是孟某拨打了110和120将黄某送医,后黄某自首。
经鉴定,黄某颈部、腹部严重受创,面部被划伤,胰腺破裂、肾破裂构成重伤二级。
最终,法院经审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4年,判处被告人孟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
二、意气用事,鼓动他人打架致伤,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1、本案中杨某致人重伤二级,无疑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本案中孟某教唆前男友与现男友打架斗殴,最终致现男友重伤二级,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教唆犯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教唆”指行为人使用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违法犯罪意图灌输给没有违法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实施违法犯罪。对于教唆者,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处罚。若起主要作用的,按主犯定罪处罚,若起次要作用的,按从犯定罪处罚。
3、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未成年人社会阅历和经验少,认识事物的能力与辨别是非的能力较低,思想尚未成熟,易受到成年人的教唆。教唆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更大,性质也更恶劣。因此,基于保护未成年人,《刑法》规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本案孟某因感情纠纷,教唆前男友与现男友(17岁,未成年人)打架斗殴,并表示“打死了我负责。”因此,其主观恶意较大。
三、遇事应当依法冷静处理,不可意气用事,更不能目无法律,甚至触犯法律。
劝说、挑动、鼓动、怂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致使他人实施违法犯罪的,属于教唆犯罪,教唆者也会触犯刑法,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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