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 临瑞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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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意将妇女拐骗至陌生的地方,举目无亲,严加看管,非法拘禁,并奸淫,又卖给买主,这种犯罪行为持续时间长,让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同时,内心始终恐惧,也让被害人家庭崩溃。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4月9日作出的(2021)陕刑终43号刑事判决书显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某参与贩卖妇女13人、奸淫被拐卖妇女1人;上诉人苏某某(原审被告人)参与贩卖妇女18人。二人犯罪行为均属情节严重。
那么该案详情是怎么样的呢?
1案件介绍
1994年3月至11月,以及1997年9月,被告人黄某某伙同唐某某(已处决)等人,以购买衣服、找工作、做生意为名,将被害妇女通过被告人苏某某以2000元至900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买家为妻。
在拐卖途中,被告人黄某某将被害人刘某某奸淫。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出卖为目的,拐骗、贩卖妇女13人,其中奸淫被拐卖妇女1人;被告人苏某某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妇女18人,二人的行为均构成拐卖妇女罪,情节严重,且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人所起作用相当,均属主犯。黄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三年内又犯本案指控的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最终一审法院以被告人黄某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苏某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2000元。
但黄某某上诉提出,本案仅有言词证据,一审判决认定其拐卖妇女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998年至1999年的辨认笔录程序违法,所用辨认对象影集不符合同类混杂辨认规则,用近照辨认二十几年前的人违反常识及规定,辨认笔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请求依法判决其无罪。
辩护人除提出与上诉人黄某某上诉理由相同的辩护意见外,还提出黄某某有重大立功表现,建议二审法院对黄某某减轻处罚。
苏某某上诉提出,一审判决认定其参与拐卖18名妇女的犯罪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他是出于好心给村里人介绍对象,有些事情他不知道;他没有打骂胁迫被害人;有投案自首情节;量刑过重。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一审判决认定苏某某拐卖妇女犯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苏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苏某某出于为帮忙介绍婚姻的目的,并非为谋取不当利益;没有对被拐卖妇女实施摧残、虐待行为;有自首情节;建议二审发回重审或对苏某某从轻处罚。
相邻
指定辩护人提出,一审判决认定苏某某拐卖18名妇女的事实存疑;苏某某只是实施了协助其他被告人借介绍婚姻索取钱财的违法行为;苏某某有自首情节。建议二审对苏某某酌情考虑。
2二审情况
二审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黄某某、苏某某拐卖妇女犯罪的事实清楚、正确。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黄某某、苏某某伙同他人以出卖为目的拐骗、贩卖妇女,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妇女罪。上诉人黄某某参与贩卖妇女13人,奸淫被拐卖妇女1人;上诉人苏某某参与贩卖妇女18人;均属情节严重,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均应依法处罚。苏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依法从轻处罚。黄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三年内又犯本案中拐卖妇女的犯罪,故其拐卖该三人犯罪构成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上诉人黄某某检举他人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属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
最终二审终审判决:撤销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9刑初5号刑事判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苏某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3拐卖妇女犯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因此,拐卖妇女这种让被害人家庭亲人分离的犯罪行为,严重危害社会,严重侵犯人身权利,是严重的犯罪,最终会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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