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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剑 潘自强 | 刑事在线庭审的实践观察、法理检视和规则修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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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剑 潘自强 | 刑事在线庭审的实践观察、法理检视和规则修缮

转自·天津二中院

来源:人民司法

刑事在线庭审的实践观察、法理检视和规则修缮

本文刊登于《人民司法》2021年第25期

作者:余剑 潘自强

作者单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目次

一、实践观察:刑事在线庭审的运行实效与不足之处

二、法理检视:刑事在线庭审的正当性论证及质疑回应

三、规则完善:刑事在线庭审的常态推进与适度修正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要“善于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开展工作”。随着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人民法院顺应科技发展浪潮,加速推进智慧法院建设,传统庭审从线下搬到线上,数据信息从纸面迁至云端,人民法院的各个诉讼环节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接触,避免交叉感染,将信息技术与诉讼程序深度融合的智慧法院大显身手,在线诉讼成为人民法院工作新常态。2020年2月3日至12月31日,全国法院网上开庭80多万次,较2019年同期增长160%以上。2021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以下简称《在线诉讼规则》),以司法解释形式进一步规范了在线立案、调解、证据交换、庭审、宣判、送达等诉讼活动,而在线庭审作为在线诉讼的核心环节,凝结了在线诉讼的多重价值追求,备受关注。

《在线诉讼规则》对刑事在线诉讼的适用范围、诉讼环节进行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同时也为实践留出了探索的空间。刑事在线庭审的价值主要在于提高审判效率和保障庭审安全,同时也要正视在线庭审对刑事诉讼参与各方的权利减损、对直接言词等正当程序的挑战、庭审仪式感和庭审教化功能的弱化等方面的质疑。有鉴于此,需要对刑事在线庭审的实践探索进行总结,找寻刑事在线庭审的价值意蕴和合法性基础,通过反复检视在线庭审的诉讼效率与刑事审判的诉讼正义之间的价值追求,进一步探究和完善刑事在线庭审的适用范围及庭审规则。

一、实践观察:刑事在线庭审的运行实效与不足之处

当前,刑事在线庭审主要是依托移动微法院等电子诉讼平台,通过互联网或专用网络,以远程视频方式实现审判人员、检察人员、辩护人、被告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异地同步开庭审理。作为全国首例远程视频审判案件的诞生地,上海法院始终在积极推进和有序规范刑事案件在线庭审工作。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上海法院积极作为,变被动为主动,2020年2月10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关于积极推广并严格规范在线庭审的通知》,要求在有效防控疫情基础上,坚持“在线庭审应上尽上”,积极采取在线视频方式开庭审理案件。2020年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在线诉讼通知》),对刑事案件在线庭审的适用范围予以明确。此后,全国各级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积极探索并有序推进在线庭审工作。

以上海法院为例,2020年,全市法院支持在线庭审的法庭由26个迅速增至274个,占全部法庭数的28.8%;完成在线庭审40859场,占全部庭审的8.9%。其中,在线开庭审理刑事案件8883件(不含在线提讯、谈话、庭前会议、宣判等),占刑事案件总数的30.63%,刑事案件在线庭审已然成为上海法院庭审新常态,并获得快速、广泛的适用。

(一)从案件类型看,普遍适用于被告人较少且在押的案件

经统计,2020年,上海法院在线开庭审理一审刑事案件8142件,二审案件652件,减刑、假释案件89件;在线讯问被告人、谈话、庭前会议等828场,宣告判决1648件。在线庭审中被告人、罪犯人数为1~2人的案件占84.6%,且多处于羁押状态;涉众型的非法集资、组织传销活动、组织卖淫等案件极少进行在线庭审。究其原因,一是受羁押场所远程视频讯问室的数量限制,导致涉众型案件多名被告人无法同时参加法庭审理;二是受在线诉讼平台的端口和网络限制,无法承载众多诉讼参与人同时在线;三是基于诉讼安全和技术条件考虑,取保在外的被告人一般传唤至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人数、是否处于羁押状态直接影响案件能否适用远程视频方式在线庭审,其背后体现的诉讼价值是效率和安全。而涉众型案件往往在一定地区具有比较大的影响、事实和证据比较复杂,不适用在线庭审是为了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实现诉讼正义,此时诉讼效率让位于诉讼正义。

(二)从适用程序看,实现速裁、简易和普通程序全覆盖

《在线诉讼规则》规定,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案件情况、当事人意愿和技术条件因素,对“刑事速裁程序案件,减刑、假释案件,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宜线下审理的刑事案件”可以适用在线诉讼,刑事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案件并不在其中,只能归于“其他特殊原因不宜线下审理”的案件范围当中。经统计,仅2020年上半年,上海法院在线审理的一审刑事案件中,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仅398件,占比8.3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共2732件,占比57.25%;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共1642件,占比34.41%。上海法院的实践探索至少可以表明,在线庭审与诉讼程序类型不具有直接相关性。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速裁程序案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但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其适用在线诉讼的背后价值体现为诉讼效率与诉讼权利的平衡。相较于刑事速裁程序案件,刑事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案件的庭审必须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但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被告人对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或异议不大的案件,适用在线庭审并不会影响当事人质证权、辩护权的行使。此外,对依法可以不开庭审理的二审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在线开庭审理可以更好地保障上诉人的诉讼权利;对于具有现实紧迫需求的一审刑事案件,也可以适用普通程序在线开庭审理。

(三)从庭审效率看,二审刑事案件的审判效率显著提升

相较于传统线下庭审,在线庭审的优势集中体现在庭审效率和押解安全两方面。在线庭审节约了法警提押被告人的在途时间,法官也可提早开始庭审的时间,同一法庭的使用率上升了,被告人脱逃的风险也下降了。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为例,辖区内看守所与法院的距离均在10公里之外,郊区几家看守所甚至在30公里之外,若是传统线下庭审,法警要在上班高峰期将被告人提押至法院,来回途中少则1.5小时,多则2~3小时,上午10时前几乎不可能开始庭审;而适用远程视频方式在线庭审,法警只需前往看守所办理押解手续,并将被告人提押至看守所内的远程视频讯问室与法庭连线即可开庭审理,大大缩短了提押途中的时间。经统计,同一法庭的使用率从以往2.1件/天,提高到5.3件/天。当前,法院案多人少的形势依然严峻、司法警察的配备并不充足,在保障辩护人、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案件得到公正审理的前提下,在线庭审能够有效提升法院的审判效率。在充分考量诉讼效率、诉讼正义与权利保障三重价值的基础上,中、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普通二审刑事案件,应当鼓励使用远程视频方式进行在线庭审。

(四)从庭审效果看,在线庭审的规范性和权威性仍需加强

在线庭审探索初期,由于各方场所、设备、技术等条件保障不到位,各方诉讼参与人还不熟悉在线平台的使用,庭审中难免出现网络延迟、中途掉线、画面蓝屏等情况,技术故障不能及时排除直接影响在线庭审的质量和效率。但是,随着在线庭审的不断深入,技术保障不断跟进、诉讼参与各方积极配合,技术因素不再是影响在线庭审效果的主要因素,在线庭审的隔空性、仪式感的缺失或将成为刑事在线庭审严肃规范的软肋。因缺乏在法庭上面对面的交流和司法警察的值庭(对羁押在看守所的被告人参加在线庭审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到看守所值庭;对取保在外的被告人参加在线庭审的,一般没有司法警察值庭),“屏对屏”的辩护人、被告人难免会有随意松懈之态,如有些辩护人、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容许他人在场、随意走动、与案外人交流和脱离庭审屏幕等影响庭审严肃性的行为。为保障在线庭审规范有序,《在线诉讼规则》专门对在线庭审环境、纪律、举证质证进行了规范。考虑到刑事审判的特殊性,还须从出庭场所、出庭着装、实物证据转化、多媒体示证等方面进一步规范。

从2007年上海法院首次使用远程视频方式审理二审刑事案件,到2020年全国法院全面使用“移动微法院”探索刑事案件在线审理,十余年的实践探索已形成相对固定成熟的做法,在线庭审的正向效能不断释放。常态化推进刑事在线庭审,还应进一步追问在线庭审的正当性以及回应在线庭审的现实担忧。

二、法理检视:刑事在线庭审的正当性论证及质疑回应

“制无美恶,期于适时,变无迟速,要在当可。”制度创新必须因时而变、因地制宜、因势利导,才具有旺盛的生命力。疫情期间,人民法院依托“移动微法院”在线诉讼平台对刑事案件在线庭审是情势所需,也是理性选择,具有理论层面的正当性和实践层面的科学性。后疫情时代,随着信息化技术在人民法院司法工作中的深入运用,有序推进部分刑事案件在线庭审更是大势所趋,具有合法性基础,不悖离程序正当原则,还能够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

(一)刑事在线庭审的正当性论证

检视刑事在线庭审的正当性,要结合疫情防控常态化、智慧法院建设以及案多人少的审判态势综合分析。在线庭审作为庭审方式的革新,不能仅从形式正当性进行分析,更应当从实质正当性的角度,检视其背后的价值追求与传统庭审的价值追求之间的契合度。

1.契合比例原则的实质内涵

在疫情防控常态化的背景下,部分刑事案件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在线庭审,契合比例原则的实质内涵。比例原则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其要求目的本身适当,手段有助于目的实现,且实现目的的手段带来的侵害最小。疫情期间,既要考虑审判方式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又要考虑传统庭审与疫情传播风险、诉讼权利保障之间的平衡。对于疫情防控期间仍处于审理阶段的刑事案件,或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刑事案件,不能一味地以疫情防控要求为由将案件延期审理、中止审理,否则将造成案件久拖不决、被告人超期羁押,也会进一步加剧人民法院的人案矛盾。在线庭审只是对传统审判方式的一种变通,相较于传统庭审背后的诉讼价值,在不过多减损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基础上,诉讼效率可以让司法公正更加及时地实现。

2.体现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

践行司法为民、服务人民群众,是人民法院的工作宗旨,也是互联网时代司法实务与信息技术探索的出发点。人民法院推动刑事案件在线庭审,让刑事诉讼参与各方实现异地同步参与法庭审理,既符合智慧法院建设的内在要求,更体现司法为民的工作宗旨。2014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司法便民利民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全面加强信息化建设,发挥现代信息科技手段在司法便民中的作用,推动网上办案等便民措施。人民法院依托“移动微法院”开展在线审判工作,让处于不同地方的诉讼参与人参与到诉讼当中,不仅符合疫情防控的特殊要求,也让司法便民落到实处。后疫情时代,将被告人患病、残疾以及其他不适合提押至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以及对事实争议不大的二审刑事案件进行在线庭审,不仅符合诉讼效率、司法公正的价值追求,还能进一步扩大智慧法院的运用场景,践行司法便民的根本宗旨。

3.提高审判效率的现实必要

刑事案件居高不下,案多人少矛盾依旧凸出。相较于传统庭审,有技术赋能的在线庭审大大提升了审判效率,具有更为明显的实践价值。

一是打破诉讼参与各方的物理空间障碍,被告人在看守所远程出庭受审,也大大降低了押解途中被告人逃逸的风险;

二是减少法警的调用人数和次数,有效缓解了法院押解警力的不足,降低庭审中的人力、物力及经费等成本的耗费;

三是在线法庭的集中使用,不仅节省了法警来回押解时间,还有效缩短了案件审理周期,有利于简单刑事案件快审快结。

综上,从价值层面看,刑事案件在线庭审符合比例原则的法理要求,也是智慧法院、司法便民的实践体现;从实践层面上,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规范有序进行刑事诉讼活动,不仅符合疫情防控的要求,还极大地提高了审判效能。

(二)刑事在线庭审的质疑及回应

刑事在线庭审的主要质疑:一是缺乏稳固的法律基础,其合法性受到质疑;二是有违直接言词原则,弱化庭审仪式感,其正当性有待商榷;三是即使赋予被告人及辩护人庭审方式选择权,依然会减损其诉讼权利。

1.对欠缺稳固法律基础的回应

笔者认为,在线诉讼是进入互联网时代以来,我国司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司法政策和改革举措,应当鼓励先行先试,在适当的时候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确认。

第一,法律的滞后性是客观存在的,但是法律必须服从进步所提出的正当要求。对新兴事物是否合乎法律规范,不能仅仅局限于某一特定的法律规范,还要考察国家政策和改革动态。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16-2020)》,对智慧法院建设作了整体规划,并提出“普及网上开庭功能”;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10条明确规定,“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刑事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开庭”;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将“探索互联网审判机制和审判规则,推动建立健全在线诉讼规则”作为司法改革工作的重点工作之一;2021年6月《在线诉讼规则》诞生,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了在线诉讼的合法性。

第二,刑事在线庭审并非毫无依据可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50条规定,“人民法院讯问被告人,宣告判决,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采取视频方式进行”;第253条规定证人不能出庭作证及第558条规定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出庭时可以采用视频的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在看守所建设远程视频讯问室的通知》第3条规定:“远程视频讯问室主要用于人民法院审讯,亦可用于人民法院开庭。”

第三,在线庭审并未创设新的诉讼模式,其本质只是将剧场性的现实空间法庭变更为同步异地的网络空间法庭,只是庭审形式的不同选择。虽然法律没有直接规定这一新的庭审形式,但刑事在线庭审符合疫情防控需要、符合当前刑事案件居高不下的实际情况,就不能受制于传统模式和思维定势,推定在线庭审不符合法律规定。

2.对程序正当性担忧的回应

不少学者认为,在线庭审不具备传统审判的仪式感和在场性,一定程度上消解了法庭的剧场效应,也突破了刑事诉讼直接言词原则,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笔者认为,应当正确看待诉讼程序法定性与程序正义灵活性的关系,在线庭审符合直接言词的实质内涵,在线庭审的仪式感弱化和在场性欠缺不会消减庭审的权威性,也不会否定程序的正当性。

第一,在线庭审并未突破直接言词原则。直接言词原则的本质不是被告人、证人等亲自到法庭,而是被告人、证人亲自向法官以言词的方式陈述,所强调的是当面陈述和口头陈述。质言之,在线庭审符合直接言词原则的实质内涵。司法实践中,对于需要高度依赖现场辨识证据,且对证据存在较大争议,影响案件事实查明的,如果一律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开庭审理,确有悖离程序正当之虞。法官通过远程视频方式难以判断证据真实性,或者任一诉讼参与人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的,可以视情形转为线下开庭或庭后另行组织质证。

第二,在线庭审欠缺在场性、仪式感不强不会减损或者否定程序的正当性。庭审的权威性可以通过在线诉讼平台的技术升级和在线庭审的规范运作进行补强。比如要求在线庭审的诉讼参与各方必须规范着装,法官必须穿法袍,公诉人必须依照《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着装管理规定》规范着装,辩护人需穿律师袍或正装,以强化庭审的仪式感;又如对在线庭审的线下场所进行规范,法官应当在法庭内进行在线庭审,法台后上方正中处悬挂国徽,法台上应有审判人员席位牌,公诉人所在的场所应当在其身后上方正中处悬挂国徽,等等。

第三,在线庭审作为新兴的审判方式,不能仅仅从形式上去观察程序的正当性,还应当去找寻超越诉讼程序之形式正当性的更为实质的正当性。所谓“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最早形成的庭审程序在场性是因为人类尚未发明远程即时信息传输手段,只有面对面的沟通交流才能将信息有效传输给对方。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屏对屏的沟通交流早已成为人们的日常交往方式之一,语音视频会议技术为在线庭审提供了技术条件,可视化的庭审视频更为司法公正提供了便捷的监督途径,此为在线庭审的实质正当性所在。

3.对被告人诉讼权利减损的回应

有人担忧,在线庭审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辩护人的辩护权,妨碍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质证权。笔者认为,现阶段在线诉讼平台的功能还未全部得到开发,难免出现网络延迟、沟通不畅、举证形式单一等问题,但这并不实质影响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第一,在线庭审充分尊重被告人(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等诉讼参与各方对庭审方式的选择权,并告知在线庭审的相关权利义务以及在线庭审与线下庭审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线庭审并未改变传统庭审的庭审流程,被告人及辩护人仍享有申请回避、举证、质证、陈述、辩论权利,这些诉讼权利的行使与是否以远程视频方式庭审并不存在必然关联。

第二,在线庭审并不必然减损被告人(上诉人)及辩护人的质证权,反而有利于促进庭审实质化。传统庭审中,实物证据一般通过现场展示和特征描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出示,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一般通过现场播放的方式进行举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一般通过概述的方式进行宣读,而后对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在线庭审中,控辩双方首先要通过拍照、扫描、录像等方式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进行转换,然后上传至“移动微法院”进行多媒体示证,证据的外观、形状、内容等一目了然,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只需要直接导入“移动微法院”即可完成出示,丝毫不影响证据的真实性。可见,在线庭审的多媒体示证方式更有利于保障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质证权。

第三,通过在线庭审平台技术升级和庭审规范完善,诉讼参与各方能更加顺畅地行使诉讼权利。在实践中不断升级运用软件,解决在线庭审过程中的网络延迟、视频卡顿、证据展示等问题,保障诉讼参与各方权利的顺畅行使;协同推进庭审记录、电子卷宗等配套改革措施,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衔接法院内外网信息系统,将随案生成的电子卷宗搬到“移动微法院”在线诉讼平台上,便于辩护人庭前阅卷以及在线庭审过程中随案证据的及时调阅和质询;将可能对被告人、辩护人诉讼权利行使产生实质不利影响的案件排除在线庭审的范围之外,如重大疑难案件、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被告人不认罪或作无罪辩护的案件。

此外,还有学者担心庭审教化功能弱化、在线理念不深入、实践做法不成熟、配套机制不完善、技术设备不到位等。笔者认为,随着在线诉讼的规范运用、信息技术的有效支撑、网络安全的不断完善,上述担忧都可得到妥善应对。

三、规则完善:刑事在线庭审的常态推进与适度修正

在当前刑事案件居高不下、案多人少矛盾凸出的背景下,刑事案件在线庭审具有明显优势且难以被替代,其具有理论层面的正当性和实践层面的科学性,常态化推进刑事案件在线庭审工作,应符合公正高效、合法自愿、权利保障、便民利民、安全可靠的原则,不可过度追求诉讼效率而减损诉讼正义。处理好庭审有效性与在线便捷性、庭审亲历性与在线隔空性、庭审严肃性与网络自由性、提高诉讼效率与保障诉讼权利的关系,做到在线庭审规范有序,效率提高但公正不减。

(一)科学划定适用范围,确保在线庭审正当性

刑事案件在线庭审必须以实现司法公正、程序正当、高效便捷等多重价值追求为导向。对庭审效率的追求应当建立在最低限度公正的基础上,既要有利于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也要实现诉讼参与各方诉讼高效便捷。根据不同案件在查清事实上的难易程度和特点进行类型化分析,并从公正和效率两个维度进行价值衡量,科学划定刑事案件在线庭审的适用范围。

1.适当扩大在线庭审的案件范围

在《在线诉讼规则》明确可以适用的3类刑事案件之外,根据实践需要可以适当扩大案件的适用范围。

一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刑事案件。此类案件大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起诉事实没有异议,控辩双方仅对法律适用进行辩论,传统线下庭审就可以简化法庭调查环节,线上庭审不会对被告人的权利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且能够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

二是对事实、证据没有异议或者争议不大的二审刑事案件。不因为是刑事案件的二审程序而一律排除在线庭审适用,应当根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对案件进行繁简区分,对依法可以书面审理的二审刑事案件以远程视频方式在线庭审,既可以提高二审案件的审判质量,又能充分保障上诉人的诉讼权利。

三是被告人患病、残疾以及其他不适合提押至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该类案件主要从高效便捷角度出发,以远程视频方式在线庭审可以有效提高诉讼效率、体现司法便民。四是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留存在网络空间的刑事案件。如涉及网络黑灰产的刑事犯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侦查机关可以直接采用区块链技术进行网上固证,公诉机关无需进行证据形式转换亦可在线示证,从诉讼效率和举证、质证便利角度出发,也可以适用在线庭审。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案件可以适用而非一律适用在线庭审,人民法院启动在线庭审方式前,仍要征求诉讼参与各方的意见。如诉讼参与人明确表示拒绝,且有正当理由的,应当转为线下庭审。

2.禁止适用在线庭审的案件范围

同时,对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不能充分保障被告人、辩护人诉讼权利行使的案件,应当严格限制适用在线庭审。主要有: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疑难、复杂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被告人、辩护人或公诉人明确不同意在线庭审的案件,被告人不认罪或作无罪辩护的案件,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案件。以上案件要么涉及敏感信息,要么案情复杂事实难以查明,要么对事实、证据、定性具有重大争议,要么诉讼权利本身难以保障,在目前条件下,尚不适宜在线庭审,应当采用传统庭审方式进行审理。

(二)严明法庭纪律规范,维护在线庭审权威性

网络空间自由是对在线庭审权威性的最大挑战,因此,《在线诉讼规则》对在线庭审的纪律和环境作了专门规定。实践中,还应当结合刑事审判的特点,严明法庭纪律、细化庭审规范、普及在线规则,确保在线庭审的严肃性,维护在线庭审的权威性。

1.法庭纪律

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在线庭审的特征,在庭审开始前告知诉讼参与各方在线庭审应当遵循的庭审纪律,增强庭审严肃性。

一是庭前核验在线庭审参与各方的身份,并告知身份虚假、冒用或顶替的法律责任;

二是不得故意脱离视频画面,庭审过程中需要确保上半身完全显示在视频画面的合理区域;

三是不得允许他人在庭审现场旁听、讨论和提供庭审建议;

四是不得随意切断、离开视频画面,除非经查明确系网络故障、设备毁坏等客观原因,当事人擅自离庭应承担法律后果;

五是告知庭审全程录音录像,如违反法庭纪律可依据庭审录音录像追究法律责任。

2.庭审规范

庭审规范主要从出庭着装、庭审场所两方面予以明确,增强庭审仪式感。

一是在线庭审参与各方应当仪表整洁,规范、文明着装。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按照职业着装规定着装,辩护人应当着律师袍或正装,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文明着装,不得穿着背心、睡衣等有损法庭严肃性的服饰参加庭审。

二是在线庭审的场所应当庄严、安全、文明、规范。法院要加快在线法庭的建设,确保在线法庭的各要素齐全,法官在在线法庭内主持庭审;被羁押的被告人在看守所远程视频讯问室出庭受审,远程视频讯问室的建设标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在看守所建设远程视频讯问室的通知》要求;公诉人应当在检察院的会议室在线履行职务,其后上方正中处悬挂国徽;律师事务所可以仿照法院设置专门用于在线审理的安静无扰、光线适宜、网络信号良好的开庭室,辩护人在开庭室出庭进行辩护;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选择安静、无干扰、光线适宜、网络信号良好、相对封闭的场所参加庭审,不得在网吧、商场、广场等影响庭审音视频效果或有损庭审严肃性的场所参加庭审。

(三)规范举证示证规则,保障在线庭审有效性

庭审的隔空性必然要求举证、质证的在线性,控辩双方均应通过多媒体示证系统全面、客观、准确出示证据材料。实践中,应当进一步明确证据的转化适用规范,以确保庭审质证的有效性。

一是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电子化证据可以直接上传到在线庭审平台进行质证,传输过程不会改变证据性质;

二是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书面化证据可以通过拍照、扫描、录像等方式转化证据形式,但不得改变证据真实性。如果未来将电子卷宗系统嵌入“移动微法院”,衔接好法院内外网系统,那么法官可在庭审中直接调取相关卷宗材料;

三是对实物证据应当结合实物的形状、特征、属性、质地以及证明目的等方面综合分析再决定举证的方式,如果该物证能够通过照片、视频反映其真实性的,则可以通过转换证据形式的方式进行举证;如果对实物证据是否系原物、原件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庭后进行核实,必要时另行组织质证;

四是对于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需要在线作证或说明鉴定意见的,应当在法院认可的场所登录在线庭审系统等待出庭作证或说明鉴定意见,经法庭核实身份、告知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后进行在线作证或说明鉴定意见。

(四)加强信息技术保障,提升在线庭审安全性

信息技术的深度运用是在线庭审安全有序的后盾与保障,为提供稳定、安全、顺畅的在线庭审环境,必须加强在线庭审平台的功能开发和技术升级。

一是嵌入身份认证功能,确保诉讼参与人身份真实准确。将公安部居民身份认证系统和人脸识别系统嵌入“移动微法院”,诉讼参与人登录后即可进行身份认证和人脸识别。

二是开设证人在线作证端口,通过技术屏蔽确保证人无法旁听庭审。证人端口由法官控制其进入或退出庭审,防止证人擅自点击进入庭审。证人未进入庭审时,证人端口与法官端口是单向的,法官端可以看到证人端的音视频画面,但证人端无法看到整个庭审画面。

三是嵌入电子卷宗调阅功能,提高举证、质证效率。电子卷宗随案生成改革已逐步推进,部分刑事案件的卷宗材料均有扫描留存,在安全技术到位的前提下,畅通内外网信息、电子卷宗共享,庭审时诉讼参与各方可在客户端完成举证质证工作。

四是建立与互联网物理隔离的远程视频审判网络专线,部署防火墙和杀毒软件,最大限度防止病毒和黑客的影响,确保在线审判网络环境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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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天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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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与刑辩,研究刑民交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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