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英格兰巡回法庭设立之初是为了解决百姓的法律问题,民众可以通过定时定点的中央巡回法庭上诉自己的冤屈,这是民众角度的巡回法庭。
官员角度的巡回法庭是英王为代表的中央政府派专人监察地方案件卷宗,包括郡守和百户长的卷宗、王室诉案督察官的卷宗等等。对于巡回法庭来说,它必须认真负责地完成英王政府交代的巡回检查任务,在巡回检查的过程中,经常有些地方官员因裁判不力而被罢官。
英王角度的巡回法庭是加强君主权力的工具,通过巡回法庭,英国逐渐将地方的司法权收归王室,这在亨利二世时期最终实现,王室法庭、领主法庭和教会法庭实现了明显的权力分割。
巡回法庭包含“全能”的总巡回和“专业”的特殊委任巡回,前者从最初的专注司法演变为关注地方大部分事务,以至于从最初的全能高效发展成超载低效的巡回法庭;后者主要关注司法,包括一些冤假错案,地方法庭无权审理的案件。
一、中世纪英国巡回法庭的形成
1.亨利一世与巡回法庭的形成
中世纪巡回法庭的起源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但普遍认为这一制度源自法兰克王国,诺曼征服将这一制度带入了英格兰,并结合英国传统因素,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巡回法庭制度,这一主流观点实际将盎格鲁-撒克逊时期孕育的本土因素视为巡回法庭的萌芽因子。巡回法庭一词源于法语,指的是定期的巡回调查,英国在诺曼征服之前就曾出现了与巡回法庭有着相似作用的制度。
虽然巡回法庭正式形成于亨利一世时期,但诺曼征服却是个跳不过的因素。诺曼征服以后,威廉一世通过武力和好处征服了伦敦地区的大贵族们,巩固了中央地区的统治,但威廉一世还无法通过有限的兵力实现对地方的征服。
于是他开始涉足地方司法,将地方司法权力收拢至中央,任用一些地位低下的,处于贵族身份边缘的骑士和乡绅主管法庭。威廉一世的这些举动对后来金雀花王朝的亨利一世产生了很大影响。
亨利一世即位后,首要任务便是加强王权,解决王室法庭、领主法庭和教会法庭较为混乱的司法权力交错问题,三个法庭经常为一些案件争得面红耳赤,因为司法权的背后是权力的归属,所以三大法庭都不愿意放手。
亨利一世即位以后,显然看到了尖锐的司法问题,于是他着手设立巡回法庭,目的就是将地方司法权逐渐收归王室。至于教会法庭的权力收拢问题,英王一直到都铎家族的亨利八世时期才真正完成,刑事法庭代替教会法庭。
2.亨利二世与巡回法庭的进一步发展
亨利二世时期,英格兰巡回法庭得以进一步发展就在于亨利二世展开了一场名垂千古的司法改革,这场改革的初衷也是王权加强的需要。约翰·哈德森在《英国普通法的形成—从诺曼征服到普通法时期英格兰的法律与社会》中强调:“许多大贵族藐视王室,营造城堡,拥兵自重,攻伐兼并,扰乱乡里,致使中央和地方的行政管理、司法体制失效,政令不行,岁入不继。”
亨利一世时期,国王向全国各地派驻法官,专门负责处理司法案件,这些法官由国王任命,对国王负责。到了亨利二世时期,国王派遣的巡回法官的职能已经出现了明显的扩充,这是因为1176年《北安普顿敕令》的颁布,该敕令明确规定要赋予巡回法官以更多的权利。
路瑶在《中世纪英国的巡回审判制度》总结了巡回法官扩充后的权力:“可以接受各阶层向国王的宣誓效忠,调查非法侵占地产案件,堡垒是否依令拆除……”。
13世纪是巡回法庭发展的巅峰时期,不仅巡回法庭巡回的地区数量多,而且巡回时长短,充分体现了高效。
然而,13世纪以后的巡回法庭逐渐不堪重负,表现为总巡回因管辖权不断扩张而导致效率低下,巡回法官在一郡一县滞留很久;同时巡回法庭程序冗长,常常出现本末倒置的情况。1294年以后,巡回法庭制度突然走向消亡,即使后来有些英王决定重设巡回法庭,但因种种因素都未能实现。
二、高效的巡回法庭:总巡回与特别委任巡回
1.“全能”的总巡回和“专业”的特别委任巡回
总巡回是巡回法庭制度的主要成分,总巡回由国王任命,对国王负责,它的职能随着英国国王加强王权的想法日益强烈而不断扩充,从最初的司法延展至司法、财政、税收和行政等方面,堪称“全能”。
13世纪是总巡回最为高效的时期,也是其巅峰时期。总巡回的职权主要包括三个大的方面,上至国王,下至民众,由于总巡回代表的是国王,所以地位尊崇,每到一地,必会受到当地官员的热烈欢迎。
总巡回需要在全国各个巡回区进行逐个巡查,每组巡回法官的担任者都不一样,能够担任巡回法官的人选也层次不齐,既有王室法庭的法官,也有教会人士,还有各地郡守和骑士,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前提,即忠于国王。
巡回法庭的出任需要经过一系列步骤,首先是国王的集体委任,之后是国王针对每位法官授予的密封委任书,最后是国王交给各郡的密封令状,目的是让地方官员做好准备,以迎接巡回法庭。
巡回法庭的公开性与现今低调的检查小组完全不同,国王的巡回法庭讲求公开性,最好所有地区的所有人都能知道巡回法庭的到来;现代英国社会的王室监察小组则是越低调越好,最好是没有人知道检查小组的行为。
两者的差异根源于设立目的,巡回法庭的高调在于它的设立是为了彰显王权和强化王权,有时政治意义上的王权强化需求甚至高于司法审核的任务要求。
特别委任巡回的出现是为了分流总巡回的压力,所以特别委任巡回的着力点是快捷简便。特别委任巡回涵盖的范围比较广,从民事中的地产案件,到刑事中的提审权和坐堂听审的权利,特别委任巡回较总巡回而言,在司法方面更加专业,所以处理司法事务更加熟练高效,而且特别委任巡回的费用也比总巡回低不少。
所以路瑶在其文中指出:“总巡回审的影响日渐式微,特别委任巡回被普遍看好,取代总巡回成为巡回审的新模式。”
2.超载的巡回法庭
巡回法庭于13世纪末走向终结的很大原因就在于它“超载”,因为巡回法庭的职能太过宽泛,从行政、税收,到司法、监察都囊括在内,导致巡回法庭过去设立的有限的巡回时长成为奢望,一个巡回法庭经常滞留某一个地区,从而影响了其他地区的巡回审判。
所以,宽泛的职能使巡回法庭日益不堪重负和效率低下。何勤华和王帅在其文中揭露了总巡回的长期滞留现象,“随着巡回条目数量成倍增加,总巡回法官在每个郡停留的时间越来越长。”
巡回法庭效率低下不仅在于案件众多和职能宽泛,还在于巡回法官审理案件时遭到了地方官员和贵族的阻挠,因为巡回法庭设立的初衷就是加强王权,贵族权力和地方权力也是王权需要打击的对象。
《威斯敏斯特条例》的颁布进一步降低了巡回法庭的效率,巡回法庭的巡回时间必须有时间间隔,这实际是贵族限制王权的变相方式。在地方上,巡回法庭在审理案件时,由于遭到地方领主的阻挠,很多案件悬而不决,尤其是一些涉及领主利益的案件。
三、总结
中世纪英格兰巡回法庭在金雀花王朝时期正式形成,但这一制度可以追溯到诺曼征服。亨利一世出于加强王权的考虑,在全国设立了由自己任命的,且只对自己负责的总巡回,《克拉伦登法令》的颁布往往被认为是巡回法庭制度正式确立的标志。
亨利二世时期,巡回法庭的巡回地区、巡回时长等最终法令化,有了明确的依据。巡回法庭的衰落既在于外部因素中的贵族反对,也在于巡回法庭手伸得太长,管得太多。
巡回法庭在地方百姓的心中并没有很高的地位,虽然历史学家都认为巡回法庭促进了英国普通法的形成,达到了破旧立新的目的,但这些都只是历史学家的“事后诸葛亮”之言。
对于当时的普通民众来说,巡回法庭强制民众参加使民众不厌其烦,民众还需要参加迎接巡回法庭的准备工作,这些都使需要劳动的普通民众厌烦之至。有时,巡回法庭审判错误也会招致民众的怒火,所以民众更倾向于地方上的领主法庭。
四、参考文献
- 路瑶:《中世纪英国的巡回审判制度》
- 约翰·哈德森在《英国普通法的形成—从诺曼征服到普通法时期英格兰的法律与社会》
- 何勤华、王帅:《中世纪英格兰的巡回审判:背景、制度以及变迁——兼论我国巡回审判制度的构建》
- 孟广林:《英国封建王权论稿》
- 基佐:《法国文明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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