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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旧时博山煤井的管理
从份子井到封建把头制,到雇佣关系的产生;从几十人的小窑发展,到百余人的大井;从劳动分工的相互轮换发展,到把分工固定化、孤立化,成为各种特殊的职能,博山煤炭的开采极早地显现资本主义的萌芽,改变了博山的人口职业结构,亦使博山各行业打上了很深的矿产资源城市的烙印。
一 、份子井:煤炭业最初的协同劳动
博山虽早在唐宋时期就出现了凿井采煤,但那时还不普遍。当地农民于隆冬初春的农闲时节去采集露天煤,甚至从吃水井里挖煤,以供自己日常生活烧用。后来,由于制陶、冶铁业的发展,人们开始利用竖井开采技术来采掘接近露天的浅部煤层。自从明嘉靖年间后,尤其是清康、乾年间,掘井采煤才纷纷出现。
民国十一年《山东淄川博山煤田地质》资料
博山的煤田,由于夹层煤多分布在地表浅处,所以一般凿很浅的井就可挖到煤炭。凿井,多是凿竖井,斜井较少。在采掘中若是遇到水脉,会马上停止开采,另凿新井。在八陡镇黑山上,那些遍布于山岭之间的毫无规则的黑色、赤褐色或灰绿色的斑斑土堆,就是凿井采掘煤炭留下的无数浅井的遗迹。据日本人调查,像这样废弃的古井,在博山有上千个,如果将崩坏的也算在内,是必须用万来计算的[1]。
煤井多,自然就会用到很多劳动力,因此,一家一户单干的劳动力合并起来,再进一步分工,于是出现了最古老的劳力协作形式——份子井。
份子井,是每家每户共同出资金、工具、劳力组成的劳动形式。一般由8个左右的劳动力组成,并不存在劳动的雇佣关系。因为最初开凿的份子井都是在夹炭层显露的地方,需要的设备很简单:井外设辘轳1个、粗绳1根、条筐1个(装煤60斤),井内配有鹤嘴镐3把、搬运用长筐2个、照明用灯5盏。打一口竖井并非易事,需要8个劳动力约1个月的时间。8劳动力有各自的分工:把手3人、镢头(井下采煤工)3人、筐头(井下运煤工)2人。劳动时,分工并不是固定不变的,提升、采煤、拉煤3个主要工种轮流替换[2]。
清末民初博山民营煤矿采煤工具/选自《中国煤炭志•山东卷 》
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人们逐渐积累了一套采煤经验和方法。有“前采”和“回采”之说,“前采”被称为“房柱采煤法”,也就是在开采时留下一定的煤层作顶柱,坑道上用木柱作支架;“回采”叫做“残柱法”,说的是采到头之后,往回边采边把留下的煤柱和木柱取掉。这样既可以安全生产,也可扩大采煤面。原来用人力绞辘轳把提升,后来改用“木牛车”。即在井旁竖一个直径两米的木桶,中间置轴,缠以麻绳从井口垂于井下,套牛或马围行拉力,以畜力代替人力提升。通风方法,最早用衔接起来的席卷筒,贴着井壁顺到井下,后来在井壁上凿一条沟,砌石间隔,由井口通到地面高处。虽然通气沟比卷席筒的通风更好,但是坑内依然闭塞闷热。人在几十厘米高的薄煤层里光着身子,蹲、仰、侧、卧与爬行操作,上下山石夹着人身,劳动条件相当恶劣,事故时常发生,一出险情即葬身井底。所以,旧社会在博山有句谚语:“下窑的,埋了没死”[3],可见采煤之难,难在拿着生命换钱。
井下照明工具/选自《中国煤炭志•山东卷 》
许多人在同一生产过程中,或在不同但相互联系的生产过程中,有计划地一起协同劳动,这种劳动形式叫做协作[4]。这种协作劳动比较简单,分工还没有截然分开,所以马克思曾称“份子井”这种生产劳动方式为“简单协作”。份子井的协作特点是共同出劳动力、共同出资金,有利共分、有亏共担,见炭即采、遇水即停,一井挖尽,另开一井。这种协作主要是为了自给自用,而不是为了商品市场而生产,显然,在这样的劳动形式下不存在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还谈不上资本主义剥削。
这种浅部采掘的组织形式,从宋代采煤一直延续到清末民初。随着近代工商业的兴起,煤炭需求量不断增加,其采掘规模也进一步扩大,因而劳动力也随之激增,“份子井”显然不适应这种新商品经济的发展了。
博山煤矿“信详增”号账目
二、封建把头制:民营煤矿的管理方法
解放前的博山民营煤矿虽属资本主义的经营方式,但却带有浓厚的封建性,承袭了封建的管理办法——封建把头制。
博山的小煤井很多,并且时采时停,官府也没有办法统一管理。晚清实施了采矿权,个别领到政府矿照的矿主才被允许开采。民国三年(1914),北京政府颁布《矿业法》条例,禁止无执照者采煤,很多小井逐渐被淘汰。较为正规的开矿者,不惜花钱呈领矿照缴纳矿税。当时外地的商、学界豪绅,甚至军阀官僚,通过引线也插手矿业。他们互相保密、相互窥探、找内行人、勘探矿区,划矿图、板门子,竞相呈领矿照。没势力者,可凭钱买通他人;有势力者,利用矿照,可以作股营利。只要通过门路得到矿照,即使没有资金,也可“指山卖磨”。
所谓“指山卖磨”,说的是经营民营煤矿,不像开工厂、商店等,筹备好资金再开业,而是领到矿照再进行集资。有些小井也是领到矿照再拉款建设大井。无资金开矿的结果,导致了投机性经营的增加,不少煤矿依靠卖“期炭”(比正常价格价低二、三成)、“堆口”(价低四、五成)或向银号贷款度日。因为不少民营矿不能自产、自运、自销,而是低价预售,先得到钱再说,“指山卖磨”造成了“炭店”和“收堆”两种依附于民营煤矿的商业资本的出现。“炭店”是指预购出产的期炭或收堆的现成煤炭,而“收堆”说的是预购某个煤井地下未开采的煤炭。一些资本不足的煤矿往往向煤号、料货庄、钱庄或曾经经营过煤矿的人借贷,并与之订立卖炭契约以偿债,这种贷出款和包收贷款煤矿煤炭的形式就是“收堆”。煤炭出井后才能收堆,但是,实际上很多井不产煤,收堆者就得无期限地等待,所以,收堆的利润大,冒险性也大。
“炭店”和“收堆”是伴随民营资本煤矿形成的,自然会出现煤商和堆商。煤商开设煤号、煤栈,堆商与煤矿有借贷关系,这两种投机经营互为依存。但是,煤商的低价预购则极大地消弱了煤矿的再生产能力。依靠预售度日的民营矿,生产极不稳定,完全靠筹措到钱的多少决定。一旦生产无法进行,或者煤井遭到水淹等矿难,债权人就摊上了死帐。这种现象,博山人形象的说法是“矿商诓商”。
大井在城区设有营业部或煤号,也就是矿主座落处、全矿的总账房和办事处,这些地方均由矿主的心腹来管理。民营矿的经理,大多不懂采矿,少数懂的也不常下井。有的矿设管事掌柜管理井上,设大头役管理井下。有的矿不设管事掌柜,由大头役管理井上井下。大头役之下设各类小把头,他们掌管着整个矿区的施工、开采。井上有机器把头、木工把头、铁工把头、泥水把头、挂筐拥车把头等,井下有跟班头役。采运的筐头、镢头、使工夫(掘进与支柱)都有小把头,所用的小把头都由大头役录用,全是其宗族亲友一帮人。经理是外行,受制于大头役。煤矿办好办坏全攥在大头役的手里,不管亏盈,发财的总是大头役。
井口至坑内属于临时招工,临时工一般占百分之八十以上。井上的用工是固定的,固定工并非“铁饭碗”,也是随意辞退。报酬实行一班一次开工资,坑内工资如同包柜算账一样,报告大头役后,小把头向账房报数领款,除去中间盘剥,才是工人所得。招工时还有“半份”之说:矿方出产一筐炭一元钱的价,招工实用五角,用五角再层层进贡。另外,一般镢头每人每班(24小时)定量采煤30筐,而半分可以任意增加数量,超过定量的余额折价归半分私吞[5]。
30年代博山火车站附近的运煤场/《淄博矿务局志》,煤炭工业出版社
除了半分对矿工工资进行克扣剥削外,还设窝铺对矿工进行伙食和高利贷剥削,以及设赌局骗取讹诈矿工用血汗和性命换来的钞票。聚赌输钱欠债的矿工们常常被剥光衣裳,只披一条破麻袋或破棉被上下井。在窝铺,可以私设公堂,随意刑讯拷打矿工。
康殿成,博山东关人,他所设的窝铺最为残酷,矿工住的地方就像农村或粮库盛装农作物或粮食的囤子,人们就喊他“康囤子”。从1919年起,他在西河、西山根、李子园、冯八峪、良庄等矿区设了地狱般的窝铺多处。在西河的一处垒有土屋20余间,土屋四面合拢,屋上端开个小天窗,外筑高墙,地上铺几张破席,屋里又黑又潮又闷气。他把矿工囚禁在里面,由多名打手看管着。在冯八峪的一处窝铺,是在地下挖坑,上面盖顶,不通风、不透光,坑内没有便所。大门一关,矿工们只得随地便溺。一到夏天,窝铺内形同蒸笼,又热又潮,骚臭熏人,苍蝇、蚊子、虱子、臭虫横行,经常酿成瘟疫。1924年,一个窝铺里住的130多人中,就有120多人得了“木汉病”,死亡50多人[6]。
博山煤田大多煤层薄、断层多、井水大,加上当时采掘方法落后、资本脆弱、投机性强等,所以矿主只能靠对矿工的残酷剥削来赚取巨额利润。“当兵的,死了没埋;下窑的,埋了没死。上了山头岭,家里就起灵。”[7]民营矿就是利用这种封建把头制,剥削最底层的矿工,把产业工人当作奴隶对待,用临时招工、每日发资等方式,随意辞退、任意盘剥。正如老百姓说的“拿着人命换炭”。旧时有一首诗专门摹刻矿工生活,从中可见其悲惨遭遇:
井底新开小洞天,熙来攘往一线牵。揉煤不顾风波险,穿经犹将肌体踡。
咋见惊为泉下鬼,重逢宛作洞中仙。佛言地狱皆虚幻,到此翻疑是信然[8]。
三、雇佣关系: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
博山煤藏南北走向,一般有11个煤层。煤层平均厚不过0.8米,层薄,断层多,含水也多。鸦片战争以前的古井,煤层倾斜较缓,深度多不超过地表下40米。深20米以内者可视为采取有露头之小窑。博山的份子井,也叫小窑。小窑每天出煤50-100筐,以每筐60斤计,即1.5-3吨。
小窑的落后,使得一大批大井发展起来。大井多在40-100米深,据1914年日本人调查,大井一般需100人左右,平均日产煤40吨。(康熙)《颜神镇志》记载:“煤则凿石为井,有至二三百尺深者,炼而为焦,以供诸冶之用。”[9]清前期的大井比1914年的大井要小,不过据德国人同治八年(1878)调查,博山疙瘩湾村有两口井,日产60-80吨。
拥有近百名乃至百名以上矿工的中大型煤矿的出现,使经济结构、生产关系发生了变化,它不像份子井那样是平等的合作关系,而是雇主和雇工之间的雇佣关系了。矿工的雇佣带有一定程度的封建性,但他们的人身基本还是自由的。
(民国)《续修博山县志》记载:“博山地寡民贫,凿井穿洞,以资其利,盖自昔然矣。抑又闻之里中,武断规取山场,纠众敛钱攻采。其主事者必曰井头,率徒下攻者曰洞头,收发钱财者曰账房,此三人者,权莫大焉。输钱出份者谓之攻主。煤已见矣,给以难攻采无算矣,仍以繁费为辞。彼攻主犹怀欲取姑与之心,任其苛派销算。而井、洞头则一文不费,公私十倍坐获。及日久见疑,从而察之,账房又意为舛错,遂使攻主倾家入井,而山场业主主办赋无从矣。于是或作奸偷采,或擅攮臂明争,甚至放水渰人,因而兴讼,往往愚夫愚妇轻生者有之。闻于官,与此风马牛不相及也。”[10]
30年代博山使用机器提升、排水的矿井外貌/《淄博矿务局志》,煤炭工业出版社
从上文看,这一时期的煤矿主要有四种不同身份的人组成,首先是“山场业主”,即地主充当“窑户”,实际不管矿务,仅办田赋;第二类人是“攻主”,即投资人,他们“输钱出份”,应该不止一人,这类人也管矿务;第三是操持矿务经营管理大权的“井头、洞头、帐房”三个代理人。井头是主事者,类似经理,但“规取山场,纠众敛钱”也是他,看来是发起人、募股者和实际经营者;洞头是管理矿工的工头;帐房是管理财务的。这三人把持着矿务大权,与“业主、攻主”相抗衡,进行独立的雇佣生产。另外,这段文字陈述了井头等三人的专横跋扈,替地主、攻主等人鸣不平,也从侧面反映了当时博山地区煤矿大井的资本经营管理组织已相当复杂;第四种身份的人是“徒”,尽管整段文字仅出现一次,但却明确看出“徒”即挖掘矿井的雇佣工人,井头雇佣“徒”挖煤,洞头带领“徒”下井,采取直接管理方式。这里的主雇关系己经不再有封建强制性的束缚了,无论主雇双方,都直接同资本相结合,不再受封建的土地权力支配。
清初的博山煤矿已经从小窑的几十人发展到大井的百余人,从劳动分工的相互轮换发展到分工固定化、孤立化,其内部的生产组织,已经形成攻主之下有井头、洞头,洞头之下有镢头(井下采煤工)、筐头(井下搬运工),而镢头、筐头又是以其不同操作的特殊职能被雇佣。在大井的经营中,已突破小窑的规模而发展成为工场手工业的雇佣性质了,资本主义萌芽在煤井工作中开始产生。
文/徐传国
注 释:
[1]日华北综合调查研究所:《博山群小炭矿调查报告》,昭和十八年。
[2]《淄博煤矿史》,第20页。
[3]博山民间文学集成编委会编:《博山民间文学集成》,1989年,第412页。
[4]马克思:《资本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出版,第362页。
[5]山东省淄博市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淄博文史资料选辑》第一辑,1982年,第96页。
[6]《博山区志》,第107页。
[7]《博山民间文学集成》,第412页。
[8]《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地名志》,第217页。
[9](康熙)《颜神镇志》,《博山旧志集成》第1册198页。
[10](民国)《续修博山县志》,《博山旧志集成》第4册第4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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