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越来越多的汇票到期后遭到拒付、逾期,那么对于持票人来说,如果汇票到期得不到承兑,该如何防范自身的风险?
这是上篇:
1、取得拒绝证明
2、三日内书面通知前手
3、六个月内提起诉讼
法律规定:
《票据法》第六十六条【拒绝事由的通知】规定,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三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在规定期限内将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约定的地址邮寄的,视为已经发出通知。
警示:持票人应当在三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也可以向所有前手发出书面通知,未通知的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司法实践:
受举证能力的影响,在司法实践当中很少有因为没有及时通知而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但也不排除承担赔偿责任的可能。
应对措施:
自提示付款之日起三日内向前手法定地址邮寄发送被拒付通知。
六个月内提起诉讼
法律规定:
《票据法》第十七条【票据时效】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警示: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行权期间为自拒付之日起六个月,时间相对较短,且如果不及时主张则会丧失追索权。
司法实践:
对于该六个月的期间到底是否适用时效中断、延长的规定,司法实践并不统一,有的认为可以中断,有的则认为不能。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尽量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在六个月内主张权利。
应对措施:
1. 如果票据被拒付,及时找前手沟通,最好让其收回票据(前手付款后把票据交给他);
2. 如果沟通未果,在拒付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不保护在权力上睡大觉的人,如果承兑汇票到期不能兑付,我们应当积极采取相关措施控制进一步的风险,避免相应权利的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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