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收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下称“武江区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0)粤0203民初433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7年底,公司原全资子公司韶能集团韶关市银岭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银岭公司”)向武江区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基于合同纠纷起诉北京北化维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北化物流”)等单位,武江区法院对银岭公司的起诉立案受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月6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韶关市银岭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起诉北京北化维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03)。
2018年12月7日,银岭公司收到武江区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18)粤0203民初51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2月8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韶关市银岭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起诉北京北化维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7)。武江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后,北化物流(原审被告)与中国北方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2019年8月2日,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韶关市中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19)粤02民终154号),裁定撤销武江区法院(2018)粤0203民初51号民事判决,发回武江区法院重审。具体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9)。
2021年3月,公司向原控股子公司韶能集团韶关市汇新能源有限公司(下称“汇新公司”)转让持有银岭公司100%股权。
2021年4月,公司对相关方转让持有汇新公司的全部股权,银岭公司将其对北化物流等单位的应收账款债权转移给公司,具体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韶能集团韶关市汇新能源有限公司50.2%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9)。银岭公司作为公司原全资子公司,公司对银岭公司本次诉讼进展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武江区法院经审查及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发判决如下:
(一)被告郴州市邦晨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12,842,650元给原告银岭公司;
(二)第三人四川贝尔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14,800,000元给原告银岭公司;
(三)驳回原告银岭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1,696.13元[原告银岭公司在(2018)粤0203民初51号案件中已预交],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26,696.13元,由原告银岭公司负担12,240.23元,被告郴州市邦晨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01,355.9元,第三人四川贝尔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3,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韶关市中院。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件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后续计划
武江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后,银岭公司不服,将向韶关市中院提起上诉。
五、本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本案件判决尚未生效处于可上诉的期间,公司对货款及违约金收回的时间具有不确定性,如公司成功追回本次依法索赔的货款及违约金,将对公司当期利润及现金流带来积极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0203民初433号)
特此公告。
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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