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首页 > 网易号 > 正文 申请入驻

解读:交通运输部修改的道路运输5件规章

0
分享至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维护货车司机等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国办有关行政处罚清理工作要求,结合当前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需要,近日,交通运输部完成第一批次11件规章修改和3件规章废止工作,以部令印发。

据悉,交通运输部于今年4月和5月组织开展了“与行政处罚法不相符清理”和“不合理罚款规定清理”工作。此次修改废止14件规章主要涉及:对安全风险较小、危害后果不严重的违法情形适当降低罚款;随着科技进步和信息化监管手段的运用可以通过优化政府管理与服务职能解决的事项,不再设置罚款;取消与国家相关政策调整不符的罚款;调整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不一致、不衔接、不配套的处罚条款;对上位法依据不充分的处罚规定予以调整或者删除;对制定年代较早,大部分内容已不适应交通运输改革形势发展需要的规章予以废止。

这14件规章中,涉道路运输的有5件,它们是:《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日前,交通运输部颁布《关于修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决定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中的“经确认后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二、将第五十条修改为:“违法行为地或者车籍所在地公路管理机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利用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资料,对违法超限运输车辆依法给予处罚,并提供适当方式,供社会公众查询违法超限运输记录。”

交通运输部解读:按照新修订《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规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明确了公路管理机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利用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资料,对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给予处罚,以与《行政处罚法》严格保持一致。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日前,交通运输部颁布《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决定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二、将第四十一条中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修改为“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三、将第四十二条中的“2000元”修改为“500元”。

四、将第四十三条中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修改“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交通运输部解读: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中安全风险较小、危害后果不严重的违法情形的罚款予以适当降低;对随车携带证件等可以通过信息化监管手段、优化政府管理与服务职能解决的事项,不再设置罚款。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日前,交通运输部颁布《关于修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决定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二)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三、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七条,将其中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修改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四、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五)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六)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八)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

(九)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五、删去第四十八条。

交通运输部解读: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安全风险较小、危害后果不严重的违法情形的罚款予以适当降低;对随车携带证件等可以通过信息化监管手段、优化政府管理与服务职能解决的事项,不再设置罚款。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日前,交通运输部颁布《关于修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7号),决定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2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五条中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修改为“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交通运输部解读: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中安全风险较小、危害后果不严重的违法情形的罚款予以适当降低。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日前,交通运输部颁布《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8号),决定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五十三条中的“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交通运输部解读:通报批评原来不属于行政处罚,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作为行政管理手段符合当时的立法要求,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将其明确为行政处罚后,此前规定的通报批评因不满足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删除。

来源:中国道路运输协会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

河北省道路运输协会 incentive-icons
河北省道路运输协会
分享道路运输行业相关新闻政策
1202文章数 1789关注度
往期回顾 全部

专题推荐

洞天福地 花海毕节 山水馈赠里的“诗与远方

无障碍浏览 进入关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