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旌阳区法院执行局高效执结一起拒不履行支付义务案件,与被执行人斗智斗勇。搜查、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齐上阵,“老赖”最终不能耍赖,当场支付执行款,并缴纳罚款2000元。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30日上午8时许,旌阳区法院执行法官接到申请执行人电话,称其发现了被执行人许某某在旌阳区某茶楼,请求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
收到线索后,执行法官立刻展开行动,将被执行人许某某带回执行服务中心接受执行调查,要求许某某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额9000余元。
执行法官通过常规执行调查手段,并未发现许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许某某到法院后,仍存在侥幸心理,以做生意失败、无力还款为由,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执行经过
执行法官立即按照一次性高效执行的工作流程,向许某某送达搜查令,对其人身及随身物品进行搜查。在搜查中发现,许某某仅8月份的网络账单收入就达1.8万余元,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行为。经批准,旌阳法院决定对许某某立即采取拘留措施。
面对法院的拘留决定,许某某松了口,随即联系亲属将9000余元执行款全部交至法院。根据许某某的悔过表现和已履行完毕的事实,旌阳区法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对许某某处以2000元罚款。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
不仅没有赖到账,还被罚了款。许某某在交完罚款后,悔悟到“早知现在,不如自觉履行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旌阳区法院持续推进一次性高效执行工作,以坚定的态度、有力的措施对复杂、疑难案件集中攻坚,效果显著。2021年4月28日以来,已高效执行案件400余件、发放案款680余万元,保障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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