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树始摇芳,芳生非一叶。一叶度春风,芳芳自相接”
树作为街道、小区、公园随处可见的一个植物种类,很容易被大家忽视它审美构成、文化内涵之外的很多重要作用。
比如说无穷无尽的经济作用,另外随着人们认知的发展,也逐渐意识到树木之于生态的不可或缺——调节气候、防风固沙、减少污染......
基于以上这些树的作用,国家一直在强调植树造林、退耕还林,出台了很多相关法律法规对现有树木资源进行保护。
如1984年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7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南方集体林区森林资源管理坚决制止乱砍滥伐的指示》......
一方面是基于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关注到了树木的培育、利用、管理方面的问题,另一方面是加强了对滥砍滥伐的处罚力度,强调严肃处理、从重惩办。
此外,还有很多树木被纳入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比如水杉、银杉、珙桐、秃杉等就是国家一级保护植物中的树木。
所以想要像以前那样砍树来烧、砍树来种蘑菇,是很难了,一旦非法砍了,不管有意无意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分享1:
2019年4月江西毛某皆伙同毛某昌,雇佣了2名伐木工人,对山场的树木进行采伐,全部伐完之后,还叫人拉到了贸易市场进行售卖,最终获得收入2900元,扣除成本后这两人分别入账100多元。
仅仅100多元带来的后果却是惨重的,由于他们无相关证件,采伐面积达0.777亩,一共是50棵,其中还有两棵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樟树。
另外毛某皆还是累犯,投案自首后,最终毛某皆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就九个月,处罚金6500元,毛某昌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3100元,两人无疑是因小失大的典型;
案例分享2:
2019年10月广西农民李某和蒋某雇佣他人,砍伐了灵川县“和尚寺”山场的两棵树,这两棵树不是别的树,依然是那棵被列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樟树。
李某和蒋某当然也没有相关的许可,是自行砍的,当然也就是违法犯罪行为,另外其实这两人都还没得及从这两棵树上获得什么利润,很快就被判了刑。
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蒋某有期徒刑2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可以说是为了两棵树蹲了大牢,属于是得不偿失。
那么非法砍伐树木如何认定,量刑标准又是什么?
以罪名区分:
一、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1.认定标准: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明知是重点保护林木,出于某种目的故意进行砍伐和毁坏(不拘泥于手段、不要求情节是否严重)。
其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2.量刑标准: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中“情节严重”指:
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株以上,或毁坏致死3株以上;
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立方米以上的;
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首要分子和组织者;
像案例1和2都属于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二、滥伐林木罪:
1.认定标准:
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取得采伐许可证而擅自采伐,或取得采伐许可证,但未按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采伐的行为。
其对象是林业资源,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不包括个人房屋前后种植的零星树木。
2.量刑标准:
“数量较大”,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单处罚金;
“数量巨大”: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量较大”:10至20立方米、幼树500至1000株;“数量巨大”:50至100立方米、幼树2500至5000株)
“幼树”指的是胸径5厘米以下的树木。
此外多次滥伐的,以累计林木数量构成犯罪的,也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三、盗伐林木罪:
1.认定标准: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明知林木资源不为本人或本单位所有,而以非法目的采取非法手段故意盗伐,或虽然为本人或本单位所有,但本人或本单位并不拥有合法砍伐的条件。
对象主要是非本人或本单位所有,或为本人和本单位所有的林木,具体和滥伐林木罪的对象一致。
2.量刑标准:
只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盗伐珍贵林木则从重处理,并与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并罚;盗伐2至5立方米以上的和盗伐幼树100至200株以上的,达到立案追诉标准;
“数量较大”: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单处罚金;
“数量巨大”: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量特别巨大”: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量较大”:以2至5立方米、幼树100至200株;“数量巨大”:20至50立方米、幼树1000至2000株;“数量特别巨大”:100至200立方米、幼树5000至10000株)
若是单位为主体犯本罪的:单位处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以上各条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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