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中国检察网发布了一则起诉书,襄阳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无证驾驶摩托车和吴某某相撞,致吴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刘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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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刘某某撞死吴某某被起诉
无证驾驶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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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16日6时21分,被告人刘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重庆双狮牌”普通两轮摩托车,沿本市高新区**村道路由北向南行驶。
迎面撞上吴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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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该村五组7号房门前路段时,因超车驶入路左与由南向北正常行驶的由吴某某驾驶的“绿源牌”两轮轻便摩托车(无驾驶证、无号牌)发生碰撞。
吴某某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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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救治无效于2021年6月5日死亡。
刘某某负全部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吴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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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证:一辆无号牌“重庆双狮牌”普通两轮摩托车、一辆无号牌“绿源牌”两轮轻便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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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记录及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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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高某某的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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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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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鄂襄阳汇驰鉴[2021]痕鉴字第46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鄂襄阳汇驰鉴[2021]病鉴字第12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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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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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及审讯视频。
刘某某个人信息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办事处**村**组**号。
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逮捕
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5月13日被襄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24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执行。
向法院提起公诉
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违章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文章来源于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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