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新发展理念,着力构建新发展格局,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提高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新城建设,推进产城融合发展,聚集人气,参照国家和自治区、昌吉州有关政策,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鼓励在五彩湾新城、芨芨湖新城建设商业综合体。商业综合体需满足商场、超市、休闲、娱乐、餐饮等功能,新建成建筑面积在15000㎡(含)以上的,享受土地出让金、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等额奖励,并奖励500万元。奖励按照完成竣工验收后兑现70%,运营满一年,兑现30%。
第三条
鼓励在五彩湾新城、芨芨湖新城购买商品住房。
1.凡在新城购买商品住房的企业或个人,办理完成不动产权证后,可享受按商品住房产权面积300元/㎡的补助。
2.凡在新城购买商品住房的企业或个人,给予购房契税全额补助。
第四条
鼓励在五彩湾新城、芨芨湖新城新建星级酒店及高档商务酒店。新建成酒店经自治区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委员会初检,全国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委员会复核、公示认定为国家五星级旅游饭店挂牌后奖励投资人3000万元;
由开发区委托专家团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GB/T14308-2010)的相关规定对新建成酒店进行评审,对达到五星级标准的商务酒店,奖励投资人2500万元;
新建成酒店经昌吉州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委员会初检,自治区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委员会复核,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公示认定为国家四星级旅游饭店挂牌后奖励投资人1200万元;
由开发区委托专家团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GB/T14308-2010)的相关规定对新建成酒店进行评审,对达到四星级标准的商务酒店,奖励投资人800万元;
新建成酒店经昌吉州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委员会评定,昌吉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公示认定为国家三星级旅游饭店挂牌后奖励投资人150万元。
第五条
1.鼓励“中华老字号”、“中华餐饮名店”以及省级(含)以上机构评选认定的名吃名店在新城连续经营,经营满一年,营业面积100㎡(含)以上的,奖励经营人10万元,连续奖补3年。
2.鼓励满足居民生活所需的各类新模式、新业态服务业(如电影院、影楼、自助量贩式KTV、网咖、酒吧、音乐餐吧、鲜花礼品店、连锁洗衣店、美容美发店等)在准东新城连续经营,经营满一年,营业面积100㎡及以上的,奖励经营人5万元,连续奖补3年。
第六条
鼓励在五彩湾新城、芨芨湖新城投资建设教育、科研、培训、医疗、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项目。凡在新城投资教育院校、培训机构、科研院所、医疗健康服务、公共交通等重大项目的,给予企业10-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具体优惠政策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确定。
第七条
鼓励在五彩湾新城、芨芨湖新城经营中介服务。凡到新城注册公司,主营法律、公证服务类,专利、商标代理类,房地产中介服务类,节能环保、融资担保服务类、旅行社等的中介服务,经营满一年,奖励经营人5万元,连续奖补3年。
第八条
鼓励在开发区投资建设各类专业市场。对来准东(以新城区域为主,但不限于新城区域)投资建设汽贸汽配市场、劳保市场、家具家装市场、五金建材市场、机电市场、物流快递配送市场等专业市场的企业或个人,项目建成后,运营面积占总经营面积的50%以上,满足专项功能的,给予企业或个人50-5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具体优惠政策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确定。
第九条
鼓励在开发区打造旅游景区、工业旅游新业态,鼓励旅行社带团到开发区开展旅游业务,促进开发区旅游发展。
1.凡被评为3A、4A的旅游景区(点),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150万元;创建成为州级、自治区级、国家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点),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创建成为州级、自治区级、国家级研学旅行教育实践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30万元、50万元。
2.对带团到开发区开展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团(10人(含)旅客以上)在开发区游览3个及以上景区(点),且在五彩湾新城指定的酒店住宿,可免除景区(点)门票,并给予50元/人的奖励。
第十条
上述所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如有重复,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每年由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按发布的申报指南组织实施;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方或经营方提出申请,开发区组织评审认定后,予以公示并兑现奖励资金。如遇特殊业态或特殊情况,具体优惠政策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确定。
第十一条
本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由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负责具体解释。
为全面落实新发展理念,着力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昌吉州有关政策,结合准东开发区的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开发区投资新建及续建的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现代煤化工、新材料、新能源等重点产业项目以及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聚集效应大、带动能力强、做圆拉长产业链的配套产业项目(详见《准东开发区重点支持产业项目投资目录》)。以下简称在开发区投资新建的重点产业项目及配套产业项目。
第二条 电价政策
自2021年起,在开发区投资新建的重点产业项目及配套产业项目所需的用电可与开发区内的发电企业直接交易,配电价格(过网电费)暂按0.07元/千瓦时(含政策性交叉补贴、线损电价、基本电费和政府性基金)执行。
第三条 用地政策
依据《关于减免土地出让金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发〔2011〕115号)文件精神,“在对口支援受援地区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使用戈壁荒滩 (林地、 草地除外)建设产业聚集园区、引进产业项目的,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可免交土地出让金。依据《关于减免土地出让金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新国土资发〔2013〕40号)文件精神,“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使用戈壁荒滩设立的开发区(园区)和符合单独选址条件的重大工业项目,享受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减免政策。
第四条 水价政策
在开发区投资新建的重点产业项目及配套产业项目,对年用水量在100万立方以上的企业,采用中水回收、先进的节水工艺及管理技术等综合利用水资源措施,其单位产品耗水指标优于国内同行业、同类别先进水平的,自项目达产之日起,遇到水价调整时,对超出原水价部分进行差额补贴,连续补贴3年,对单个用水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1000万元。
第五条 中介奖励
激励中介方参与开发区招商引资。中介方指中间人或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包括企业、商会、协会、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等。对初始引进或引荐的重点产业项目及配套产业项目,自项目投产后,对中介方予以奖励,一个企业只享受一次奖励。重点产业项目按照固定资产到位资金的万分之五给予中介方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配套产业项目按照固定资产到位资金的千分之一给予中介方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鼓励开发区企业科技创新
(一)国内外著名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开发区投资建设科创平台,开展科技创新等产学研服务的,给予项目建设费用的10%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 万元。
(二)鼓励开发区企业创建孵化器、科研平台,对获得国家、自治区级孵化器、科研平台的,一次性给予企业4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三)对开发区企业首次获得国家高新技术认定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四)对开发区企业新创建国家级、自治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
(五)对开发区企业新创建或引进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第七条 支持开发区外向型经济发展
支持在开发区新建外商投资企业,鼓励开发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具体奖励政策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每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八条 强化财政金融扶持
对改制、挂牌、上市和融资企业在自治区专项资金补助基础上在给予50-100万不等的一次性补助。支持建立产业引导基金,对新落地的新材料、新能源及高新技术企业以投资额5%的股权融资方式支持企业发展。对技术设备先进,产品有竞争力、有市场的优质企业给予绿色金融支持。
第九条
支持园区合作,抢抓国际国内产业转移新契机,鼓励国内外、疆内外园区与准东开发区合作发展,推动在准东开发区设立“园中园”,除享受国家和新疆、昌吉州各项优惠政策外,实行准东开发区与合作方税收五五分成。
第十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和中介方,每年12月1日前向经发局提出申请,经管委会组织评审认定后,与次年1月底前兑现全部奖励资金。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政策由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内容来源:准东经济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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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雪婷 周长龙 陶欣婷
审核:高祥钧
终审:郑旭雯
监审:马欢庆
主办:昌吉州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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