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商财经 实习生蒋汶轩/文
近日,运营商财经获悉到一份关于原告孙某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以下简称建行河北支行)名誉权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孙某认为建行河北支行已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那么事情的经过是怎么样的?
银行张贴孙某图片禁止孙某出入其办公网点 孙某随后怒告银行
孙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其名誉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对孙某赔礼道歉,并在中国建设银行天津河北区所有网点张贴道歉公告一个月,通过《建设银行报》刊登道歉公告的方式,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3.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孙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据孙某回忆,孙某是建行河北支行的离职员工。自2003年1月以来,孙某一直在建行河北支行工作,但单位一直对孙某的工作制造各种障碍。2019年5月27日,孙某在单位门口摔伤,但单位以工伤人数已满为由不给报工伤,导致孙某无力承担手术费用,至今行动不便,饱受疾病困扰。
2020年7月,孙某提出辞职,但单位一直找各种理由拖延办理离职手续,并私自克扣孙某的企业年金。故孙某去北京总行反映此事,建行河北支行在孙某去北京总行的转天,于银行网点张贴孙某的照片,并在旁边附上各种诽谤、诬陷文字,禁止孙某出入其办公网点。
建行河北支行认为不存在孙某所说的行为 且只是疫情防控需求
建行河北支行辩称,孙某原是建行河北支行的职工,其于2020年7月辞职,2020年8月经批准后已非建行河北支行职工。事发前一日,孙某去北京总行,事发当日,经常换人轮流值班的保安并不认识孙某,为保证办公区域的安全性和疫情期间防控要求,对外来人员都是严格检查。
该照片是为了识别非工作人员的孙某来办公区域并引导其至指定地点接待使用,并非对其名誉造成中伤或诽谤,且其走后该照片已收回。
我方不存在侵害孙某名誉权的行为,不存在侵犯名誉权的构成四要件,孙某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孙某没有证据证明我方存在侵害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院指出孙某并无证据指明银行对其有任何诽谤行为
法院查明,2020年9月9日,孙某因办理离职,到北京向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次日上午,孙某来到位于天津市河北区XX街XX号的建行河北支行取个人物品,在办公大楼一楼门卫值班人员的桌上发现摆放有其本人的照片,照片旁附有“辞职人员孙某,此人来访通知保卫部接待,先不许入行”的文字提示说明。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建行河北支行在办公楼一楼大厅门卫值班岗摆放孙某的照片,从照片摆放的地点、提示说明的内容及摆放照片的用途等方面看,是提示门卫对孙某的来行进行工作安排,并不存在孙某所说的有诽谤、诬陷内容,该证据不能证明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以及行为人行为违法的事实。
故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孙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康玲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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