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给予原产于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的货物适用最惠国关税税率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6月19日起,对进口原产于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的货物适用最惠国关税税率。对2006年6月19日以后、2007年7月27日前已按普通税率征收的税款准予按最惠国税率予以调整。
一般最惠国税率是给予WTO成员国的,阿富汗要十年之后的2016年才加入WTO,成为其WTO第164个成员。
二、我国给予对来自阿富汗的货物的97%税目实行零关税特惠税率
阿富汗是世界上最不发达国家之一,我国对从该国进口的货物的97%税目实行零关税,此项政策系始于2006年7月1日。当年,我国政府分别与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正式签署了关于我国给予其部分对华出口商品零关税待遇的换文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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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特惠税率要低于最惠国税率,结合第一点,实际上相当于对产自阿富汗的货物97%税目实行零关税特惠税率,3%税目实行最惠国税率。
三、2017年7月6日起,我国准予符合《进口阿富汗藏红花检验检疫要求》的阿富汗藏红花进口。
四、2018年10月31日起,我国允许进口阿富汗符合《进口阿富汗松子检验检疫要求》的松子。
吴国雄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专注于海关争议解决、走私犯罪辩护、进出口法律风险防范。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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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胡青宁
来源:海关法律事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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