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危险作业罪”。这意味着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否则即使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近日,灵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涉嫌危险作业罪的犯罪嫌疑人周某某。
“危险作业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之一,该案是《刑法修正案(十一)》自今年3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桂林市第一起正式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
经初步查明,2021年3月,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伙同他人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在桂林市灵川县大圩镇经营Q0#醇醚车用燃料,后被桂林市应急管理局查处,扣押的物品经鉴定为危险化学品。
灵川县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经案件承办检察官查阅卷宗,实地走访,并与侦查机关、应急管理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研讨案情,最终决定以危险作业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周某某。
该案的办理对安全生产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带来极大法律震慑,有效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自觉遵守安全法律法规,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
目前,犯罪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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