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12309中国检察网
编辑 | 严晨笑 审核 | 马响响 窦雪洁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一刑诉〔2021〕Z235号
被告人汪某某,女,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71977********,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暂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镇**小区**区**栋**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泗洪县**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汪某某曾因赌博,于2018年4月16日被泗洪县公安局罚款500元。被告人汪某某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5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泗洪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汪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汪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2020年2月,被告人汪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以6300元的价格向李某某(另案处理)购买“泗洪麻将”赌博软件虚拟房卡10500余张后,通过组建微信群的方式,组织刘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等人在“泗洪麻将”赌博软件中赌博2600余次,抽头渔利21000余元,非法获利14700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汪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证明,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泗洪县公安局调取的微信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汪某某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某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猛
二○二一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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