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玉林一外卖员自称曾在奶茶、糖水中加“老鼠屎”和“尿液”,撕开封口加料后,自己支付费用找奶茶店重新封口。该外卖员提到一家曾“加料”的糖水店,曾被顾客投诉“有馊味”。
随后外卖平台发出通知称“加料”信息不实,禁止员工转发。目前,警方已介入调查。
看到这条消息,让人瞬间丧失食欲,惶恐不安,午餐外卖也没了打算!这种人如果做出如此下作之事,周律师非常气愤,想来给他上一节普法课。
很明显此行为已经违法,应该承担相关责任。
(1)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外卖小哥污染食品,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买家的食品损失和精神损失。如果行为给买家造成人身损害,还应赔偿买家为此支出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一系列损失。
又因外卖小哥配送外卖属履职行为,因此外卖买家可以主张外卖小哥赔偿,也可以主张其所在的外卖公司赔偿。
(2)行政责任
外卖员故意污染他人购买的食物,属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至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如果他说的是假话,想哗众取宠,故意引起网络舆情,则应该被拘留。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散布谣言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3)刑事责任
如果事态更加严重的话还涉嫌犯罪。该外卖员的行为主要针对不特定人群,结果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社会恐慌,影响了社会安定,对商家、平台的声誉、经营造成了严重后果,此行为已经涉嫌寻衅滋事,应予以治安处罚,甚至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相关责任。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不能随意胡侃乱吹。
如果外卖中添加异物属实,那么外卖员明知老鼠屎、尿可能带来病菌,仍然掺杂,增加了疾病传播风险和食品安全风险,消费者因为食用这些食物出现严重的身体不适等,外卖员还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旦查证属实,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大家看懂了吗?
最后,周律师想说:做人做事千万不要突破法律底线,否则法律会教会他“做人”。
欢迎各位与周律师切磋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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