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不说废话,我们直接看最高法院公布的指导案例——《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51号“王卫明强奸案”。
我们都知道,强奸罪是一种重罪,定罪处罚的刑期是三年起刑的,特殊情况下,还会判处十年以上,直至死刑。
-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但是,离婚判决未生效时,从法律上来讲,毕竟还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而婚姻内夫妻还是有发生关系的道德义务。那么问题就来了:这个时候强迫妻子发生关系,到底是否构成强奸罪?
那么,我们就来看看这桩20多年前的判决:
一、基本案情
【结婚】1992年11月,被告人王卫明经人介绍与被害人相识,二人于1993年1月登记结婚。
【分居】1996年6月,二人分居,同时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但法院并未支持,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未曾同居。
【破裂】1997年3月,男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判决】1997年10月8日,上海市青浦县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将判决书送达双方。
【案发】10月13日,在判决书尚未生效时(上诉期为15日),男方欲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遭到拒绝。
被告人王卫明将被害人双手反扭住、并将其按倒在床上,采用抓、咬等暴力手段,强行发生了性行为。造成了被害人胸部腹部多处被咬伤、抓伤。
【侦破】事后,被害人报案。10月14日,王卫明即被刑事拘留,十余日后被释放,之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二、主要分歧
该案被检察机关以强奸罪起诉至法院。
被告人王卫明及其辩护人称:离婚判决尚未生效,夫妻关系尚未解除,被告人不构成强奸罪。
该起案件的关键就在于:在行为发生的时候,由于双方的离婚判决并没有生效,那么从法律上来讲,双方依然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那么问题来了:这个时候强行发生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是否属于“婚内强奸”?
这时候就有三种不同的意见了:
- 意见一:不认可“婚内强奸”。夫妻之间有同居(包含发生关系)的权利和义务。即便强行与妻子发生关系,也不能认为侵害了妻子的性权利。毕竟,这也是她的义务。
- 意见二:认可“婚内强奸”。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其中自然也包含性权利的平等。夫妻双方在过性生活时,一方无权支配和强迫对方。
- 意见三:在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而在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丈夫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
三、法院认定
- 作为夫妻而言,结婚即意味着相互承诺共同生活,有同居的义务。这属于根植于人们的伦理观念之中的思想,无需明文规定在法律条文之中。因此,一般情况下,不存在“婚内强奸”。
- 不过,夫妻的同居义务仅仅是一种伦理义务,并非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
- 在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就不能再要求女方履行上述伦理义务。比如,离婚诉讼期间。
- 本案中,被告人王卫明两次主动向法院诉请离婚,且第二次诉讼中法院已判决准予离婚,虽判决尚未生效,但二人已不具备正常的夫妻关系。
- 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违背女方的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性权利,当然构成强奸罪。
1999年12月21日,青浦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王卫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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