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安阳传出消息,安阳一地知名房地产违规售卖无预售证的楼房,市民要求退款时竟遭到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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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一地房地产涉嫌无证售房
群众举报林州市柒号院项目无预售证售房
“本来要买21号楼的房子,结果置业顾问推荐我购买20号楼的,交了5万元定金后,迟迟不给我走贷款手续,查询后才知道20号楼还未取得预售证。”
7月28日,林州市李先生向记者投诉,称购房遭遇开发商“欺骗”,要求退款时又被“威胁”收取违约金。当日,记者进行了走访调查。
李先生购买该楼盘20楼的房子
据李先生介绍,他家住林州市横水镇,现在林州市一家企业上班。今年5月初,他接到一自称是林州市柒号院楼盘置业顾问电话,说5月23日小区要开盘,价格有优惠。由于想在城里买一套房,李先生便寻摸着当天开盘去看看。
“当天我到了后,置业顾问田经理告知我21号楼已经卖完了,建议我买20号楼。”李先生回忆说,当天去的人比较多,经过一番比较后,他本来相中了21号楼的一套房子,结果被告知已经售罄,在田经理的再三推荐下,他没有顾上多想,就购买了20号楼7层的一套近140平米的房子。
李先生说,之所以购买,当时田经理承诺首付可以分两年五次付清,且不收取利息,他便爽快签订了房屋认购书,并交了5万元的定金。
咨询房管部门后查到20楼未办理预售许可证
因没有预售证,李先生要求退回5万元定金
“期间,我多次催促他们办理尾款银行贷款手续,可他们一直拖着不办。”李先生说,眼看定金都交了快两个月了,银行贷款手续一直未见动静,心里就犯了嘀咕。于是,他拨打林州市房管部门电话咨询,才得知该小区20号楼还未办理预售许可证,根本就不能售卖。
“没有预售证,怎么就能公然销售呢?”李先生认为开发商存在欺诈和违规预售,于是多次找到田经理及开发商要求退回5万元定金。
销售经理称:如果要退定金,就要收取违约金
“没想到他们一直推脱不退定金,还‘威胁’我说房屋认购书都签了,如果要退定金,就要收取我违约金。”李先生气愤地说,明明是他们存在欺诈和违规预售在先,反而说我违约,真是可笑。在多次要求退定金无果后,李先生只好向记者求助。销售经理称不清楚所售楼盘是否取得预售证,答应可以退款。
记者经查询发现,林州市柒号院的开发商是林州863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
再次来到售楼部,发现并无20号楼的预售证
销售经理:我是新来的,不清楚,不要房子就退款...
7月28日上午,记者在林州市柒号院售楼部见到了楼盘销售部李经理。
“我刚来不久,还不清楚20号楼是否有预售证,但定金可以退。”当记者说明李先生的质疑和诉求后,销售部李经理表示他是新来的,不太清楚楼盘预售情况,也未接到过李先生要求退定金的申请。李经理表示,如果李先生选择不要房子的话,他们可以进行退款。
售楼处并没有20号楼的预售许可证
记者在售楼部四处查看一番,未见到售楼部悬挂有20号楼的预售许可证。
当记者希望李经理核实一下20号楼是否取得预售许可证时,李经理表示核实后回复记者,截至记者发稿,仍未接到对方回复。
房地产执法监察大队已对该楼盘下过两次处罚
房管部门:明确告知该楼盘20号楼未取得预售许可证
“20号楼确定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你们不要购买。”7月28日上午,记者在林州市市民中心二楼市场管理3号房管部门窗口查询,被工作人员明确告知该楼盘20号楼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并建议李先生到林州市房地产执法监察大队反映和投诉。
随后,记者和李先生一同来到林州市房地产执法监察大队,并未见到值班人员,多次拨打值班电话也无人接听。
执法部门:已对该楼盘下两次处罚,再违规将立案查处
“我们7月21日已经下过提醒告知书,7月28日下午又下过整改通知书,如再违规,我们将进行立案查处。”
7月29日上午,记者与林州市房地产执法监察大队侯队长取得联系,当记者说明李先生的诉求后,侯队长表示,林州市柒号院只有20号楼这一栋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他们已两次向该楼盘下发处罚书,提醒告知和责令整改。
侯队长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楼盘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前提下,不得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售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以上行为都属于违规违法销售行为,应当整治重点。
02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什么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批准文件。其主管机关是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证书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印制、办理登记审批和核发证书。
房地产商在销售商品房时,如该房屋已建成,还应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购房者如需调查房屋的建筑质量,还可查验房地产商的《工程验收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处罚措施
如果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根据违法情节和后果,将处以不同等级的处罚:
1、销售1套且收取定金或房价款未超过50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已收取预付款0.5%的罚款;
2、销售2套以上5套以下或收取定金或房价款超过50万元未超过300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已收取预付款0.8%的罚款;
3、销售6套以上或收取定金或房价款超过300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已收取预付款1%的罚款。
对于“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行为,按照收取金额的多少,明确了从1万元到3万元3档不同的处罚标准。房企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根据违法情节和后果,确定了5万元和10万元两档不同的处罚标准。
以上文章来源于安阳兴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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