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阅读前两篇文章,我想大家对于这起案件有了一个大概的认知,对于徐进法官无论是实体判决的不公正,还是程序上的违规都有了明确的了解。
现在,让我们把时间退回到2020年6月4日,我母亲收到法院传票的那一天,来真实地还原庭审现场。
以下就是我的姨妈王金仙一审的起诉状,请求事项与事实和理由的全部内容.
请求事项:
一、判令原被告依法继承被继承人王金根、吴翠英、王根生遗有的动迁款 320,914.80 元、延期租房补贴 46,500 元,合计 367,414.80 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系姐妹关系。原被告之父母即被继承人王金根、吴翠英共生育 4 个子女,即女儿王金仙(本案原告),儿子王根生、王海根,女儿王正仙(本案被告)。
儿子王海根生前未婚无子女,于 1980 年 11 月 23 日去世。……(省略部分,可查看原图)
原告作为长女,和丈夫一起,对父母尽孝,给父母送终。作为大姐,对残疾弟弟生前多有照顾,尽大姐的职责。
然被告在被继承人王根生动迁后,封锁父母及弟弟的动迁等情况,妄图独吞父母及王根生的遗产,致姐妹形同陌路。另,原告父母及王根生去世前未留遗嘱。
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利益,特呈诉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以上就是我姨妈王金仙的起诉状,后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追加了继承舅舅王根生房屋遗产和农村土地流转费的诉求。
对于这份起诉书,在之前的文章里我也说过我们写了一份未送达的答辩状,在下一篇文章时我会发表出来。
在司法界有这样一条法律格言:“任何人在自己的案件中都不被视为可靠的证人。”
因为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这些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都有可能作出不真实的陈述。
而要证明其言词是否真实,可以从两个方面来验证,第一个是其言词是否有证据加以佐证其所陈述的事实,为真实存在的;第二个方面就是观察其外部行为。
就像另一句法律格言:人的外部行为,反映其内心秘密。
对于我姨妈王金仙在起诉状中所说的照顾父母、封锁动迁消息,还有妄图独吞父母与兄弟的遗产等情况,均是虚假陈述。
下面,我将结合几份有异议的庭审笔录和我方的证据来证明,我姨妈王金仙从头到尾都在说谎。
原告连父母丧事礼金都未付,还说尽孝?
在本次案件中,对于父母的赡养问题,其实与舅舅王根生的遗产案并无多大关系,因为这次的遗产是舅舅王根生一人独有,同时爷爷奶奶的遗产也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
但我的姨妈他们企图通过证明自己赡养父母的情况,加重自己在舅舅王根生遗产中占有较多比例的遗产继承份额。
对于赡养父母的情况,我的姨妈只是偶有探望,主要的赡养义务都是我母亲在进行。
同时,爷爷王金根的丧事是由我方一家办理,我的姨妈和他两个儿子连最基本的丧事礼金都未随礼。
而我奶奶吴翠英的丧事是由我母亲和我姨妈两家人共同办理的,我姨妈王金仙的两个儿子也随礼了丧事礼金。
我的姨妈说尽孝、赡养父母亲,可是连一份证据都没有,证词也前后矛盾,这不是在胡编乱造事实吗?
当然,作为原告,为了自己的利益编造谎言,是不用负法律责任的。
而我母亲为了证明自己对父母尽到赡养义务,也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包括父母的丧事礼金清单,和给父母的房屋翻建等证明。
我们都知道丧事礼金的清单都是给办理丧事的一方,因为这是一笔人情账,是要还的。
如果我们没有出资办理爷爷奶奶的丧事,这份丧事礼金的清单是不可能给到我们这方的。
在司法界还有一句法律格言:不能被证明的事实等于不存在。
我母亲无论是从证据层面,还是真实的情况,都足以证明对于父母的赡养都尽到了义务;反观我的姨妈王金仙与其丈夫,在父母的赡养问题上说谎了。
但最终徐进法官却认定,我们只对爷爷王根生尽到了赡养的义务,对于奶奶吴翠英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
也许在徐进法官心里,从一开始就站在原告一方,对于我们提出的证据都采取无视的态度,除非我们提供的证据徐进法官无法反驳,才不得不采纳。
原告在残疾兄弟身上一分钱没花,却说尽了扶养义务?
作为王根生遗产纠纷案的最大疑点,是谁尽到了扶养王根生的主要扶养义务?
王金仙作为法定的继承人有继承的权利,但继承权与继承份额的比例无关。
只有作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一方,在分配遗产时可多分相应的份额,这是法律规定的。
我姨妈王金仙的丈夫顾永芳口口声声地说自己也尽了扶养义务,在法庭上还说要提供相关证据,但是最后连一份证据都未提供。
反观我的母亲,为了证明自己对于舅舅王根生尽到主要扶养义务,不仅给出了2014年以后的医疗票据、病历卡、敬老院支出票据、证言等相关证据。
而部分因为无法出具的证明,也通过证人证言与相关事实,可以推断出我们证词的正确性。
而徐进法官却认为,没有证据证明的事实是不存在的,所以对我们为舅舅日常开销的付出不认可的。
那我姨妈他们没有证据,为什么你却认为他们尽了扶养义务?
这不是明显地双标吗?不是对我们家存在偏见吗?
我想问问徐进法官和广大人民群众:
谁家大小事情都记录的?谁家每一笔开销都记录的?就算记录了,又有谁可以证明那些支出是真实的?
难道,我今天吃什么饭,做什么事都要拍照记录,如果没有证据证明,那就是不存在的。
真是荒唐之极,我想说:法庭不是靠诡辩就可以证明相关事实的,在法律面前一切靠的是证据说话。
请先证明你是我姐姐,再来和我打官司
基于上面徐进法官的逻辑,我想问徐进法官一句:如果我们否认王金仙是我的姨妈,那王金仙是不是不具有起诉资格?
根据彭镇派出所70年代户籍资料,我爷爷奶奶只有三个子女,并未有王金仙的存在。
王金仙是不是要先从医学和法律上,证明自己是我爷爷王金根与奶奶吴翠英的女儿,才有资格与我们打官司呢?
同时,在2019年2月永盛村村委会开具的证明中,要不是我们和村委会说还有一个姨妈,村委会都不知道有这个人的存在,并且村委会也不知道我姨妈到底是谁。
而在2020年4月王金仙去永盛村村委会开具证明时,村委会竟然开具了王金仙是我爷爷奶奶的女儿证明。
如果这份证明是真实的,那永盛村村委会当时是以什么依据开具这份证明的?
如果是虚假的证明,那是不是可以认定王金仙起诉时出具的村委会证明,是伪造的呢?
有一句法律格言:“不能证明的事实就等于是不存在的”。
这句格言区分了两个层面的“事实”:一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二是通过证据加以证实的事实。
在客观存在的事实上,村委会是不知道王金仙是不是我母亲姐姐的事实,王金仙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具有医学与法律上的亲属关系。
根据“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法院应当在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正确地适用法律,并以此根据形成裁判结论。
而根据证据裁判原则 ,先有证据的存在,然后才能认定从证据中推论出来的案件事实。
麻烦原告王金仙,请先用证据证明自己是我爷爷奶奶女儿的事实,再用虚假的陈述事实来起诉我母亲。
封锁兄弟动迁消息,那参加葬礼的人又是谁?
如果我们在法庭上否认王金仙的法定继承人身份,那也是可以的,因为王金仙没有法律和医学上的证明,是不存在事实认定的。
但是,我们尊重法律,一切以事实为依据,同时也不想通过法律的漏洞来为自己进行诡辩,事实是什么样的,我们就说什么样的。
而原告代理人顾永芳和祝春军却一次次地进行虚假的陈述,为了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真是不择手段。
说我们封锁兄弟动迁的消息和妄图独吞财产,真是可笑之极,完全是在诬蔑我们。
第一:我舅舅与我家和原告王金仙居住的公平村只有不到10公里的距离,不存在封锁的情况。
第二:原告王金仙说自己对残疾兄弟生前多有照顾,那动迁的消息就更加不可能封锁,除非王金仙对兄弟的照顾是在说谎。
第三:原告王金仙一家参加了王根生的葬礼,她的丈夫顾永芳和其两个儿子也进行了随礼,难道她会不知道动迁的消息?
第四:妄图独吞兄弟的遗产是虚假的,因为我们从头到尾都没有否认有一个姨妈存在的事实。
同时王金仙起诉的时候是2020年,而我舅舅王根生的房屋在2021年2月份才抽签确认的。
如果我们独吞的话,那也是办理相关手续时,只写我母亲一人名字,才算得上是独吞。
以上每一条反驳的理由都有相关证据证明,请原告方也拿出相关证据证明其陈述的事实是真实的。
其实到目前为止,我想广大网友心里有了自己的判断,关于原告王金仙所陈述的事实基本可以确定为虚构的,不存在的。
而我母亲为了证明自己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也出具了相关的证明,但最后都被徐进法官给否定了。
没有证据证明的就不存在,那有证据证明的是否存在?
在一审时,我们提供了不少于17份的证据,来证明我们对舅舅王根生与爷爷奶奶尽到了主要赡养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舅舅王根生的银行卡明细、病历卡、2014年以后的大病医疗费单据、养护院花费清单,证人证言等。
同时,对于一些无法证明的事实,我们也在庭审时作出了解释,部分在庭后还找到相关的证人开具证人证言。
虽然有个别证明,因为受到永盛村村委会书记宋某的干预而无法开具,但不影响基本事实的认定。
舅舅王根生截至2020年年未名下总的收入为62万左右,减去购买安置房的29万元,还剩余32万元。
而我母亲对于舅舅王根生的支出,有证据证明的包括养护院的10万,2014年后的大病医疗费单据5万多,王根生丧事亏损1.8万元等等,加起来大约在20万元。
就像前面徐法官所说的,没有证据证明的事实是不存在的,对于那些无法证明支出的费用,我们真的无法给出证明。
但是,我想问徐进法官和广大网友一个问题:
一个完全没有收入和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残疾人,是如何从父母去世后的2005年活到2019年的?
如果没有我母亲在舅舅王根生退休前给他缴纳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平时供他吃、喝、穿,带其看病配药,医院陪护等行为,他能活到2019年吗?
如果没有我们的付出,就没有之后的退休金,更加不可能等到动迁,也不会有今天这起遗产纠纷案了。
但徐进法官全部否认这个因果关系,只是片面强调要有证据证明,而在判决书上事实也是这样认定的。
17万的现金遗产就是一个笑话,法律规定监护人只能保管被监护人的财产,那如果被监护人在没有钱生活时,监护人是不是不需要支出金钱了?
那如果监护人支出相应的金钱,最后被监护人有钱了,是不是要归还给监护人呢?
难道监护人就只配无限度付出,却不能享受相应的法律权利吗?
这完全是违背了法律,违背了社会良俗,违背了自然发展的规律,但它却真真实实地出现在徐进法官的判决书上。
就算我母亲把15年的扶养当成是请了一个护工,其得到的工资也远远不止这17万元,真的是可笑可悲。
同时,对于徐进法官所说的,我方在2002年房屋翻建花费7.6万元的事实,我方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所以不予采纳。
我们在庭审中所说的7.6万元是动迁时评估的装修费用,我们从头到尾都没有说过装修和翻建老房子花了多少钱。
因为翻建是在2002年,当时就没想到过动迁,自然没有保管相关票据。
而且装修的事情是发生在2002年至2014年动迁期间,有的建筑材料买的还是别人家二手的,你让我们怎么出具证明。
反而是原告王金仙一方,在两次庭审中一次说是认可翻建和装修的事实,另一次又说没有翻建装修这回事,如果不是在说谎,那证词怎么可能前后矛盾呢?
对于有没有翻建和装修的事实,动迁办拍摄的照片,和我家目前没有拆除的房屋是最好的证明。
如果真的按原告方所言,没有翻建和装修,那40年代的房子会是这个样子的吗?
真是可笑之极,同时原告和其委托代理人也无耻之极,对于徐进法官睁眼说瞎话的本事,我也表示佩服到极至。
果然人不要脸什么瞎话都说得出口。
总结
对于原告王金仙起诉状所言的情况,本人也结合庭审记录一一进行了反驳。
我想每一个有正常智力的成年人,都可以正确地作出判断,到底是谁在说谎。
在司法界有一句著名的法律格言:“谁主张,谁举证。”更进一步说:“承担举证责任的是主张者,而不是否认者”。
这两句格言所要表达的意思是,在诉讼过程中,哪一方提出了积极的诉讼主张,就需要对该主张所依据的案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是一种适用于所有诉讼活动的诉讼理念,《民事诉讼法》七十五条也提到: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假如一方提不出任何证据,或者无法证明本方所提出的案件事实,则该所提出的主张是不能成立的。
而我国法律判决的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在原告王金仙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尽到赡养父母、扶养兄弟的义务的情况下,徐进法官竟然认定当事人的陈述为事实。
而我母亲为了在这起案件中获得合法的利益,作出了积极地回应,并提供了详尽的证据,却未被徐进法官认定为事实。
最后的结果,也出乎所有人的想象范围,祝春军律师和徐进法官真的是在挑战法律与道德的底线。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无疑是这道防线的守护者。
如果法官不能保证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那法律的尊严何在?
关注我,下面三篇文章将是我们一审的答辩状、完整的一审判决书和二审上诉状。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