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毒品扣押、保存、计量和移送(附4)
意 见 书
深圳市保鞍区人民检察院:
毒品犯罪案件中,查获的毒品是最重要的物证。定案证据标准要求:收集证据过程中,应注意固定、保全证据,防止证据在转移过程中因保管失当而发生变化或灭失。
本案是在机场安检过程中发现的涉嫌毒品犯罪,而后“控制下交付”于辽宁省谁钟县的顺丰速运。包裹从安检发现疑似毒品到毒品入库经过了机场安检部门、机场分局刑警大队、难三分局找伤派出所、检验鉴定部门、深圳市公安局毒品库,并且往返中国南北近5000公里。
基于本案毒品证据经手多个部门,此物证收集、固定、计量和移送存在严重的违法之处。辩护人认为,相关证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并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一、扣押、保存、移送、计量的证据说明及意见
本案毒品证据经手多个部门,更应严格和谨慎的审查证据的关联性和同一性,下面针对性分别说明。
(一)安全检查报警单(货检)(卷二P2)
1、内容: 4包,410克;没有交方接方公章和交接时间;——安检部门出据
2、说明:安检部门不打开包裹不可能知道是四包毒品,安检部门不打开包裹分离山楂和毒品不可能计量为410克;没有任何执行人、见证人、照相条件下开箱、检查、分离和计量;
3、认为:此毒品证据已经被安检部门第一次污染,并且关联性和同一性不能确定。
(二)移交物品清单(卷二P4)
1、内容:详情单据一张,毒品4包410克;只有接收方签字和公章,没有交方签字和公章及时间;——机场公安部门出据
2、说明:此可以印证山楂与毒品已经分离;机场分局向难三分局违反移送的程序和规定;
3、认为:移送违法,毒品证据第二次污染,关联性同一性第二次不能确定。
(三)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卷二P198)
1、内容:除了证明机场所在没有其他证明内容,工作记录无见证人;——找伤派出所出具
2、说明:找伤派出所三名警员没有接收毒品证据;不能有效证明机场分局向难三分局,进行有效合法的移送毒品证据;
3、认为:由机场分局向难三分局移送毒品证据第三次被污染,关联性同一性不能确定。
(四)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卷二184-191)扣押视频(卷二P210)
1、内容:见证人身份不明,申请核实;不是当场开封、分类、标签;没有称量、取样、封存;——找伤派出所出据
2、说明:安检部门已将山楂和毒品分离,何时如何部门将两者从新包装不明;
3、认为:扣押等程序违法,毒品证据第四次污染,关联性同一性第三次不能确定。
(五)鉴定文书(卷一P17)
1、内容:没有难三公安分局向鉴定部门移送检材或样本的材料和证据;——鉴定部门出据
2、说明:无法证明机场查获物与检材相一致;
3、认为:由难三分局向鉴定部门移送毒品证据第五次被污染,关联性同一性不能确定。
二、重要证据收集和适用违反法律规定
(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卷二184-191)程序违法
本案毒品扣押不是现场完成,即:顺丰公司谁钟分公司完成。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对扣押的财物,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当场开列清单”之规定,明显违反程序法。
本案毒品扣押未附笔录,不能证明疑似包裹来源不详,对特征、数量、质量等没有明确说明。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七十三条“扣押的物证,未附笔录,不能证明物证来源的(对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质量等注明不详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明显违反程序法,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辩护人同时申请对见证人(名字太草看不清楚)身份进行核实确实。
(二)违反毒品案件证据收集固定之规定
本案公安机关在顺丰速运谁钟分公司现场,没有充分获取、及时固定有关证据。没有称量、取样、封存。依据《公安机关缴获毒品管理规定》第五条“对收缴的毒品一般要当场称量、取样、封存,当场开具《扣押物品清单》”明显违法,重要证据疑似毒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公安机关虽然制作的包裹的开封、分离的直播视频,但是没有制作说明等,内容也只太过简单。《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七十三“物证的录像,没有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存放地点的说明;收集程序有疑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三、本案重要物证毒品包裹关联性和同一性存疑
本案包裹内的疑似毒品物是孙聪运输毒品案的重要证据,其证明作用不言自明。从深圳机场查获疑似毒品开始经过:(一)安检部门开箱、分离、称量;(二)安检部门向机场分局刑警大队移交;(三)机场分局向难三公安机关所移交;(四)难三公安机关带往辽宁省谁钟县;(五)谁钟县开封、分离未称量未取样未封存;(六)难三公安机关带回深圳;(七)难三公安机关向检验鉴定部门移交检材。嗣后,(八)存入深圳市公安局毒品库。
本案重要物证八个过程中:(二)(三)(七)三次移交关联性同一性不能确定;
本案重要物证八个过程中:(一)(五)二次开箱分离不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重要物证八个过程中:(四)(六)什么时间什么方式重新包装不能确定;
综上,刑罚适用的严肃性,决定刑事证据的提供、收集和审查应严格和谨慎。刑事证明应当有严格的法律要求,并完全符合程序性规定。恳请检察机关本着严格谨慎的原则审查和适用上述证据,并作出不予适用的认定。
此致
深圳市保鞍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
律 师: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董艳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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