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票造假后果严重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法律定罪电子财税不断普及,专票造假逐渐被遏制
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票”)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同时又是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的合法证明,可以说专票在财税业务中有着核心地位。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我国刑法中构成要件比较特殊的一个罪名,对此在如何确定构成罪名的要件问题上仍存在各种争议。本文将以一例真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为例,为读者更好理解该行为犯说。
专票造假后果严重
被告人周某系上海某集团的直接主管人员,为了达到融资目的,于1999年初至2003年5月期间,安排集团人员虚构购销合同并据此虚假开具专票以及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以此向银行申请贴现。
在此过程中,为了虚增公司业绩,周某又选择了在职集团控制下的企业作为交易方,而集团作为销售方形成虚假交易循环。循环中所得的应收、应付款都由集团专人负责利用贴现,贴现得款最终由该集团统一调拨使用。
经审计,该集团在整个期间共计虚开专票4.02万余份,价税合计260.01亿余元,税额达37.78亿余元。
在本案中,被告人周某的行为目的本身是为了虚增业绩骗取银行贷款,并没有将虚开的专票抵扣款项。
虽然没有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集团也为此向国家缴纳了上千万元的进项税款,但由于其行为破坏了国家金融的管理秩序,构成了专票造假这一行为,因此法律判处被告人周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电子财税不断普及
从该案可见,构成犯罪要素的是专票造假的行为,加上被告人违反犯罪的行为触犯了国家关于禁止银行资金流入股票市场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法律予以定罪。
随着专票电子化的普及加上区块链技术的应用,不论是专票还是普票的造假都能在一定程度上被遏制。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在从事与发票有关业务时,都要明确行为的合法性。
在未来,不仅信息技术会不断提升,法律法规也会不断完善,为了更加健康的营商环境,国家对于财税业务的严谨度只会更高,作为纳税人也应该为自身敲响警钟,与时俱进,积极响应最新法律条例和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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