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部分财务伙伴们会遇到老板用自己的账户收取销货款项,又不好劝诫老板,那该怎么解决呢?
那么高顿实操君今天就讲讲私户收款的风险,广而告之!劝劝老板,收收那侥幸的心理。
01、补税、罚款合计800多万!
首先,来看看江苏的这个案例
总结以上三张图片,长话短说就是:
1、2017年通过个人账户收取销售货款12,193,078.70元,其中11,495,378.70元未入账、未申报纳税。
2018年通过个人账户收取销售货款27,883,309.65元,其中27,018,459.65元未入账、未申报纳税
2、追缴增值税税款2017年1,670,268.70元,2018年3,839,500.25元。追缴企业所得税2017年、2018年合计439,662.71元。
3、因该公司隐匿原料收入、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账簿上少列收入、多列支出的行为构成偷税,拟对应追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处50%罚款,计2,974,715.87元。
1,670,268.70+3,839,500.25+439,662.71+2,974,715.87=8,924,147.53元
02、监管查处真的严格!
1、银行税务共享信息
银行、税务信息已经共享,如今税务如果有需要,想要掌握私人账户的资金变动,只需银行配合调查,都是轻而易举的。
2、大数据比对分析
金税四期系统只会比金三更加强大,业内人应当都心中有数。企业的经营是否有异常,发票、申报数据是否真实,系统都会自动对比并分析。税务监控之下,发生异常时,系统就会自动预警。
3、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加强银行账户资金管控
(1)严厉打击企业多头开户,乱开账户,出租、出借、出售账户行为。基本户只能开一个,匿名账户和假名账户将无容身之地!
(2)严查企业基本户、临时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并加强企业银行账户管理。涉及可疑交易报告的账户,银行将按照反洗钱有关规定采取措施,核实违规的,严肃处理。
03、私户收款可能构成逃税罪!
“私户收款”算隐匿收入的一种。
对于隐匿收入,税务部门有权认定其属于偷税行为,并且该行为,可能构成“逃税罪”
1、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万一构成“逃税罪”,那就麻烦了……
2、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规定: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04、其他可能被认定隐匿收入的行为
1、长期亏损
如果属于企业设立初期,亏损仍有可解释的余地。但是公司成立后,长期亏损则容易引起相关部门的关注,尤其是利润率偏低的行业。
2、库存商品的账面金额与实际情况不一致
这个怎么理解呢?为了隐瞒收入,企业不敢做成本出库,那么库存则越积越多,导致了账面金额与实际情况不一致。
这种只要实地考察,一下子就能够查出来。
3、往来科目挂账情况
往来科目向来是税务机关及审计部门最为关注的科目,也是最容易做手脚的科目。
(1)企业通过往来科目来达到延迟确认收入
比如说企业收回销货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
后期企业再通过往来账户进行调账,将预收账款冲减应收账款,借记“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贷记“应收账款”
(2)虚构业务来影响利润
比如说虚构采购业务,在不同期间分别进入成本。
05、总结
宣传了忒久的金税四期,不仅是对税务管理进行控制,并且对纳入“非税”业务,实现更加全面的监控。
同时,金税四期搭建了各部委、人民银行以及银行等参与机构之间信息共享和核查的通道,实现企业相关人员手机号码、企业纳税状态、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核查三大功能,税务稽查人员更能通过系统来查处企业隐匿收入的行为。
所以,不要有侥幸心理,不是没查到,只是时候未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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