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几乎所有法律从业人士都会遇到这样一个困境:在自然人作为当事人时,委托人已经准备好诉讼,材料齐全,唯独缺少对方的个人基本信息(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这个问题怎么解决呢?
1、通常都建议双方在交易之初就规范完善的取得对方的身份证复印件,但实践中往往大多数人没有完备的法律意识,基于信任基于朋友交情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没有要求对方的身份证号码。甚至有些当事人没有核实对方留下的联系方式是否真实有效,导致后面起诉时个人信息存在障碍。
2、部分地区的派出所可以查询相关信息,但是大多数派出所拒绝律师查询。理由是没有法院的调查令,但是法院的调查令是需要先立案再申请,而非先申请再立案。这就存在一个逻辑矛盾,先开调查令还是先立案,类似于鸡生蛋还是蛋生鸡的原理。
最近看到一例判决,一位律师将派出所、公安局一起起诉到法院,根据《律师法》第35条第2款,律师自行查询证据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关的个人信息。
该律师起诉:
1、派出所配合查询;
2、赔偿不作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0000元。
后经法院审理,认定在原告提供了合法有效的查询材料后,被告拒绝查询的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依法判决限期履行查询义务,对于经济损失,没有因果关系,不予支持。
虽然该判决支持了律师的请求,但由于缺少统一性规定,无法形成共识,实践中操作上仍然困难重重,若要依靠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获取相关信息对于诉讼、时间、均是资源浪费。因此,希望有关部门可以统一操作,从而节约司法资源,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来源:小法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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