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0〕456号
被告人张晓娜张某某,女,1989年10月6日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8519891006652X3707851989********,汉族,山东潍坊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潍坊市峡山区郑公街道柿子园村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潍坊市峡山区**街道**村。2020年1月11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晓娜张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被告人张晓娜张某某在高密市环城路东高密市**路东首门头房内,容留刘彦芳、付明丽(均已行政处罚)向郭小冬、周成祥(均已行政处罚)卖淫。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陈述;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晓娜张某某容留二女性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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