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人介绍后,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最终领证了。然而,从领证那天到两人因争执闹到不欢而散,仅仅只用了9天。为了结婚,男方支付女方十万元彩礼,然而分手来得如此之快,这彩礼怎么退?
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彩礼产生的返还原物纠纷案。本案中,再审申请人是邱某琴,女;被申请人是张某,男,两人曾经是夫妻关系,现已离婚。
根据判决书显示,张某、邱某琴于2013年11月中旬经人介绍相识,不日即确立了恋爱关系。
2014年2月5日,双方举行了订婚仪式,张某按当地风俗向邱某琴送彩礼现金人民币10万元及价值人民币25232.78元的物品,当日还确定婚礼时间为2014年10月1日。邱某琴给张某黄金戒指1枚,价值人民币2892.34元。
2014年5月20日,张某、邱某琴在民政部门领取了结婚证。同年5月29日晚,张某、邱某琴在张某家发生争执,随后邱某琴母亲及其继父也来到张某家继续产生纠纷,在公安民警接警到场处理后纠纷平息。此后,张某、邱某琴再无联系,也未举行婚礼。
从领取结婚证书到闹到不欢而散,仅仅只有9天,这十万元彩礼怎么办?因此,张某一纸诉状将邱某琴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十万元彩礼。
一审中,经一审法院释明,邱某琴表示不要求张某返还其给张某的1枚黄金戒指。
2015年5月7日,一审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一、准许张某与邱某琴离婚。二、邱某琴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张某彩礼人民币10万元。
邱某不服一审判决,遂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张某与邱某琴已办理结婚登记,对于是否同居生活双方说法不一,但均未能充分举证。即便双方曾经同居生活,但毕竟时间短暂,不符合法律意义上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共同居住生活的要求。目前双方结婚目的已不能继续达成,一审酌情判决返还张某给付的彩礼并无明显不当,可予维持。因此,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邱某琴不服二审判决,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邱某琴诉称,双方当事人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张某也自述从2013年11月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后,邱某琴就一直住在张某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应当返还彩礼,没有规定共同生活需要多长时间,故本案所涉彩礼不应返还。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对于一、二审判决查明的基本事实,除双方是否共同生活部分以外,其他事实与该院再审查明的一致,该院予以确认。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当事人请求对方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本案中,张某与邱某琴已办理结婚登记,故是否共同生活这一事实直接影响本案的处理结果。一审判决以双方“未实际共同生活”为由判令邱某琴返还10万元彩礼,该认定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二审在查明“对于是否同居生活双方说法不一,但均未能充分举证”的情况下,仍维持一审判决显然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本意。
鉴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至发生纠纷时间较为短暂、事后也未再联系和按约举办婚礼,婚姻生活目的已不能继续实现,对家事纠纷的成因及处理方式上双方均有不当之处,因此彩礼现金部分返还一半更为公平合理。
最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邱某琴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张某彩礼人民币5万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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