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有户口并不代表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在农村遇到征地,无论是征地还是拆迁,补偿安置都与你是不是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直接关联,如何判断你是不是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主要参考的你有没有该村户口,但有户口一定是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了吗?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最高法行申2117号《行政裁定书》作出了这样的认定:当事人以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由起诉要求对其进行补偿安置,虽然其户口迁入案涉该村集体,但未提交该村通过民主议定程序接纳其为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据,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该村建立起相对稳定的生产生活联系或依赖该村土地作为其生活基本保障。因此,其并不是该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具有要求补偿安置的资格。
律师说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享受该村集体的福利待遇,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才能享受一定的安置政策,那如果判断该人是否属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呢?我们说主要是参考户口,如果你一出生就获得该村户口,你就是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有些人并不是出生就具有该村户口,是后来才迁入了,虽然户口迁入了,但还需要走一定的程序,让村集体成员接纳,这个程序就是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决议通过即属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另外,衡量是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时,还需要考量该人在该村集体是否有承包地,是否一直在该村集体生产生活。如该人在该村有承包地,并靠着承包地在该村集体生产生活居住,即便其不具有该村户口,我认为也应认定其是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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