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下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深圳市福田区福民新村132名住户与福昌大厦二期施工方、建设单位噪声污染责任纠纷系列案件进行二审公开宣判。深圳中院判令施工单位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二十余名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到庭旁听宣判。据悉,福昌大厦二期为保障性住房项目。
该案是目前深圳市因建筑施工噪声侵权引发的涉及人数最多的群体性纠纷案件,二审庭审在中国庭审公开网同步直播、新浪微博图文直播,逾百万网友在线观看,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施工方连续11次被处罚,132名住户集体起诉
福昌大厦二期福汇华苑基坑支护工程项目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福民新村内,建设单位是深物业公司,施工单位是中建三局二公司。
据公开信息,福昌大厦二期项目位于福田区福民新村小区内部北侧,总用地面积4274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4.4万平方米,地下三层,地上一栋33层塔楼,建成后将为福田区提供450套人才安居房。
当时福田区住建局答复称,将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施工作业,将项目施工给周边居民带来的不便及打扰降到最低。
但事情并未得到解决。因工程施工期间噪声扰民,被附近住户多次投诉,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福田管理局曾连续11次对施工方违法排放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其中7次为超时排放,4次为超标排放。
2019年底,因涉案工程临近居民楼,建筑施工噪声长期超时超标排放,对周边居住环境造成噪声污染,132名福民新村住户集体将施工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施工单位停止侵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且部分住户还要求安装隔声玻璃费用和医疗费等直接损失。
施工未装隔音围挡,二审判决每位住户获赔6000元不等
一审法院根据132名住户的申请,对涉案工地和住宅在同一时间段的噪声值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上述行政处罚所涉及的超标排放行为,致使毗邻工地的福民新村部分楼房和福昌大厦噪声,均超过了2类声环境功能区噪声昼间限值60dB(A)。
二审庭审中,中建三局二公司确认,其在施工场界内存在加工钢筋的行为,且施工过程中空压机未设置隔声棚,涉案工地于2020年10月前未安装隔声围挡。
一审法院判令,中建三局二公司停止侵权,将福昌大厦二期福汇华苑工程项目排放的噪声值降低至国家规定标准以下,禁止在12时至14时以及23时至次日7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依法取得行政许可除外),并赔偿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各项损失2000元-3000元以及部分住户的医疗费。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项目离福民新村距离较近,中建三局二公司未对施工环境进行充分考量,未严格按照建筑施工规范进行操作,采取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并在多次因超时、超标排放噪声被行政处罚的情况下,未及时有效进行整改,主观过错明显。
结合涉案项目的施工内容以及进度,在中建三局二公司未能提供施工期间的噪声监测数据的情况下,二审认定中建三局二公司在涉案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持续性噪声侵权行为。同时,综合考虑二审期间出现的新的行政处罚事实,对一审认定的赔偿数额予以调整:
中建三局二公司赔偿在涉案施工期间一直居住或部分期间居住在福民新村的住户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6000元不等,并赔偿相应的安装隔声玻璃的费用以及部分住户的医疗费。
以案说法
深圳中院认为,生活安宁是人民群众幸福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构建文明和谐社会环境的重要前提。城市的高质量发展,离不开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秉持绿色发展理念,提高环境保护能力,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尽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履行的噪声环境保护义务进行了具体的规定。本系列案中,中建三局二公司作为涉案项目施工单位,未及时有效履行施工项目的声环境保护义务,超时超标排放噪声,干扰了居住在福民新村涉案住户的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构成环境噪声污染侵权,故应承担侵权责任。
深物业公司系涉案项目的建设单位,其对涉案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预判不足,亦未有效督促施工单位采取噪声防护措施,且在涉案施工项目因超时超标排放噪声多次被处罚的情况下,未严格要求施工单位停止侵权并进行有效整改。深物业公司未尽其责的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撰文】邓子良 丰雷
【作者】 丰雷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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