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解决大户承包荒山造林采伐相关问题的通知
浙林资〔2007〕142号
各市、县(市、区)林业局:
1970年至1994年期间,全省各地涌现了一批承包荒山的造林大户,他们为迅速改变当时我省的绿化面貌、改善生态环境作出了很大贡献。如今,这些造林大户的承包期将陆续到期,承包山的续包、林木采伐政策、被划入生态公益林的林木政策处理等问题日益突出。为妥善解决新的历史条件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保障造林大户的合法权益。为此,通知如下:
一、充分肯定承包荒山造林大户的历史贡献。
为了实现消灭荒山、绿化浙江的目标,全省上下曾出台了不少鼓励承包荒山造林的政策,各地涌现了不少造林大户,有些大户获得了国家、省颁发的荣誉证书。据统计,1970年至1994年期间,全省共有承包荒山造林200亩以上的单位和个人545个,其中以个人或以个人牵头联户承包荒山造林的有310户,林业局、林业站、营林公司、乡镇村等以组建乡村林场等形式承包荒山造林的单位有235个。全省承包荒山造林总面积52.2万亩,其中杉木林面积41.5万亩,造林大户为消灭荒山、绿化浙江作出了历史性的贡献,功不可没。
二、充分正视造林大户在新时期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目前,造林大户在推进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中遇到许多矛盾和问题,应当引起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
(一)大户承包到期后续包困难。由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签订造林合同时考虑问题不是很全面,合同格式和条款不够规范,致使许多条款比较粗浅,导致承包纠纷较多。当时大部分承包期规定是20年左右,由于当今土地价值的上升,承包大户想继续承包,而发包方往往想终止承包。如处理不好,容易引发纠纷,因此,协调任务很重。
(二)造林大户采伐指标安排严重不足。上世纪七十年代营造的杉木林现在已经进入主伐期或者即将进入主伐期,承包主急于结束承包,故使采伐相对集中,但各地对造林大户采伐指标的安排严重不足,当时的“谁造林、谁经营、谁投资、谁受益”的承诺很难兑现。
(三)造林大户普遍缺乏发展后劲。承包大户承包荒山造林后,相当一部分造林大户因经济基础薄弱,把全部积蓄都投入到造林中去,还有相当一部分造林大户向银行贷了款。因营造的多属用材林或有的划入公益林,见效慢,加上抚育采伐成本不断攀高,成效低,造成许多造林大户欠债多、负担重,发展后劲严重不足。
(四)承包荒山造林后被划入生态公益林的政策处理不到位。由于生态公益林建设,原先承包荒山营造的林分有相当一部分被划入了各级生态公益林。由于生态公益林与用材林的性质和定位不同,与当时承包荒山造林的政策、承包大户的承包期等等发生了很大矛盾,政策处理很难到位。
对这些问题,如不引起足够的重视,加以研究和解决,会严重损害林农的合法权益,挫伤他们营造林积极性,在社会上引起负面影响,也不利于构建和谐林区。
三、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造林大户当前面临的困难。
(一)切实解决承包造林大户的成过熟林林木采伐指标。在“十一五”期间(2008年、2009年、2010年),我厅每年从森林采伐限额省级预留指标中切出25%(8万立方米左右),专项用于全省造林大户6万亩面积、43万立方米蓄积的成过熟林采伐。各有关县(市、区)要优先安排落实造林大户成过熟林的采伐指标,省厅可按省县1:1的比例予以安排。在今年各地上报的造林大户范围内,有关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可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在每年4月底前向我厅申请追加森林采伐限额(附各造林大户成过熟林的采伐指标安排计划表)。
在“十二五”期间,各地可以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形式,单列造林大户采伐限额。
(二)积极稳妥地解决荒山承包期已满的用材林采伐年龄问题。对于已满承包期而尚未达到主伐年龄的部分用材林,各地可按照我厅《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工业原料林采伐管理的通知》(浙林资[2006]90号)和《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完善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浙林资2004]24号)等文件规定的条件,进行工业原料林、速生丰产林的认定,并根据“工业原料林和在非林地上营造的人工商品林,各树种的主伐年龄由林木所有者确定”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可合理确定速生丰产林的主伐年龄、采伐方式和采伐强度”等有关采伐管理政策,妥善解决造林大户承包荒山造林成林后的采伐问题。
(三)做好承包大户承包到期或续包的相关问题的协调。对于承包荒山造林大户的合同纠纷,各级林业部门要积极做好协调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成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合理评估森林资源价值,为续包和流转创造有利条件。对于已经划入生态公益林的承包荒山造林地,如果确有调整的必要与可能,则按公益林调整规范的程序尽量予以调整。
(四)鼓励承包大户开展多种经营。对于条件合适的承包山,可以开展森林休闲、农家乐等活动,盘活森林资源资产。对于开展上述活动需要办理的各类手续,各地林业主管部门应予提供方便,需要办理林权抵押贷款的,林业主管部门应积极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二ОО七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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