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指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被认定无效的情况下,对案涉工程进行实际施工的单位或个人。实际施工人分为三种:转包工程中的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工程中接受分包的单位以及借用资质施工的单位或个人。
根据法律规定,实际施工人所签订的合同虽然无效,但只要案涉工程质量合格,其依然有权主张工程款。但在实践中,为了让工程款更稳,一般都需要主张对案涉工程的优先受偿权,那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这一权利呢?
实际施工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5条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照这一规定,只有“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才会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而无论是转包工程中的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工程中接受分包的单位以及借用资质施工的单位或个人,都并未跟发包人直接订立施工合同,所以,实际施工人原则上是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
不过,在实践中有两种情况例外。
例外情形一:发包人知晓挂靠事实
实际施工人情形中最常见的当属挂靠,实际施工人挂靠在其他公司名下与发包人签订合同,本身是违法行为。但实践中经常会存在发包人主动授意实际施工人采取挂靠方式签订施工合同,或者发包人明知挂靠事实仍然坚持签订合同的情况。
如果发包人在跟挂靠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签订合同时,就已经明知挂靠事实,那么可以认为挂靠人和发包人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那么挂靠人可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而且也应享有优先受偿权。
例外情形二:依靠代位权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4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此条,我们可以认为,实际施工人可以代为行使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合同权利。承包人本身是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那么实际施工人代为行使后,自然也应享有这一权利。
结语
由于违法成本较低,跟施工完成后所获得的利润相比有些微不足道,因此在实践中,建设工程领域存在着大量的违法分包、转包以及挂靠施工的行为。这些行为一方面固然能方便许多施工企业,给他们带来丰厚的利润,但长远来看,无法保障工程质量,且对整个行业的发展极为不利。
不仅如此,当合同因违法而被认定为无效后,或许直接来自法律的处罚并不是很严重,但随之带来的权利主张会受到很大的影响。能不能拿到工程款、能拿到多少工程款等等,都是很大的问题。因此,建永工程款解决中心提醒广大施工企业以及个人,最好还是依法承揽、合法施工。
如若因合同无效产生工程款纠纷,切勿自作主张,应第一时间联系专业的工程款律师进行咨询,以尽可能降低损失,尽快拿到应得的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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